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行业管理、建设市场稽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2、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经。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编制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含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下同)管理,负责施工企业的从业资质、执业资格;编制城市基础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报建以及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
4、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全区建筑业、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管理从业资质、执业资格;负责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建设监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5、负责全区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开发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业资质管理。
6、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负责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等管理工作。
7、协调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和对外承包与劳务合作业务,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8、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区供热、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供热、燃气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10、指导建制填、集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主管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11、指导各镇(办)城镇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2、负责全区城建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13、负责协调地方与有关建设方面的关系。
14、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离退休干部与服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任免干部;指导本行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峄城区建设局是区政府负责全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综合部门和建筑、工程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工程监理工作任务,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即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1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 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 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 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 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 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
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区有关工程实施阶段标准、定额;拟订全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各项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文物、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城市防洪管网除外)、节水、燃气、热力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区城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中心镇建设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工作。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职工队伍的培训。
(十一)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规范;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综合股。
(二)城乡建设股。
(三)建筑市场与工程监管股(挂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牌子)。
(四)节能科教股。
(五)指挥通信与应急协调股。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参与或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调研,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区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燃气、供热行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燃气、供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各镇(街)实施。监督指导各镇(街)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十三)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人防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全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区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区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负责全区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在区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区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负责区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区武装部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委、省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概算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线网规划;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4.关于行政许可职责分工。有关行政许可及其关联事项划转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集中审批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