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的基本规定、人员、试验环境及场地、试验仪器设备、质量管理要求和检查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2100433B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墙材和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常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淮安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盐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王祥、张亚挺、李天艳、汤苏平、陈溪、李岩、朱金才。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挺不错的。中国水泥行业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集团之一,拥有105家企业,总资产420亿元、水泥年产能9000万吨,位居国内三甲、国际前十。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优秀...
试验室管理制度 1、试验室是进行试验检测分析、保存试验仪器用具和出具试验资料的重要场所。应保持严肃安静.非本试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试验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按指定位置安放试验器具。 3、正...
是的,就是换算为预拌砂浆。
1 附件 2 佛山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仪器设备技术 要求、检定(校验)周期一览表 序号 仪器名称 主要技术要求(精度) 用途 检定周 期 (年 ) 1 水泥电动 抗折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 1.0%,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 1%,灵敏度 >2%。 ISO 强度检验: 抗折强度检验 1 2 行星式水泥 胶砂搅拌机 间隙 范 围 : 叶片 与 锅壁 、 锅 底的 工 作间 隙 3mm±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 :低速档 :自转( 140±5)r/min, 公转( 62±5)r/min;高速档 : 自转(285±10)r/min, 公转( 125±10) r/min; ISO 强度检验: 胶砂搅拌 1 3 水泥胶砂试体 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 : 15.0 mm±0.3 mm;振动频率: 60 次 / 60±2s;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 套、和卡具的总重量: 13.75k
为出台南宁市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南宁市预拌砂浆发展,1月28日至2月5日,南宁市散办肖子奇同志带领业务科工作人员走访了南宁市基禾标建材有限公司、南宁炜富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晟杰预拌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横县恒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就企业目前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各企业对南宁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机构、人力资源、质量管理要求、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预拌砂浆配合比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预拌砂浆产品的包装和运输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预拌砂浆外加剂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标准编制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严密的科学实验,在认证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
1、范围。标准编制的固有章节,列出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明确了所引用的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标准。
3、基本要求。该章节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4、质量管理机构。本章节主要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5、人力资源。本章节主要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人员配备、资格、培训、考核和管理。
6、质量管理要求。本章节主要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文件和质量记录管理,预拌砂浆产品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制度,试验场地要求和试验环境等等。
7、原材料的质量管理。本章节主要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的验收、取样及检验明细。
8、预拌砂浆配合比管理。本章节主要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配合比的设计和管理。
9、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本章节主要规定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设立了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
10、预拌砂浆成品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内控指标,出厂预拌砂浆的检验项目、频次和质量控制指标要满足标准要求。预拌砂浆出厂确认制度由试验室负制定。
11、预拌砂浆的包装和运输管理。本章节主要是对预拌砂浆产品包装、运输、出厂、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产品贮存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2100433B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