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的制定,可以有效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各方面管理,健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活动并留下相应技术记录,有助于提升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企业形象和产品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水平。
该标准发布后,建议由标委会组织相关生产、检验、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宣传和执行。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25181 预拌砂浆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
参考资料:
你说的区别是直观上的区别。本非严格上的技术区别。 现在砂浆的名字很乱,预拌砂浆、干粉砂浆、干混砂浆、拌合砂浆等等 干粉砂浆是来源于国际通用,预拌砂浆...
预拌混凝土是商品混凝土吗?预拌砂浆是商品砂浆啊?我的理解对吗? 对的。
你好:是的商品混凝土。
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产品合同管理技术资料、原材料管理技术资料、试验管理技术资料、产品质量技术资料、产品交货质量管理技术资料、人员管理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资料、环保管理技术资料。该标准适用于江西地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管理。
前言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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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 术语和定义 |
1 |
4 基本规定 |
2 |
5 技术资料管理 |
2 |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产品合同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7 |
附录B(资料性附录)原材料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9 |
附录C(资料性附录)试验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21 |
附录D(资料性附录)产品质量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57 |
附录E(资料性附录)产品交货质量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62 |
附录F(资料性附录)人员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72 |
附录G(资料性附录)仪器设备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75 |
附录H(资料性附录)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87 |
附录I(资料性附录)环保管理技术资料表格 |
92 |
参考资料:
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资料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开展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环保管理等活动所形成的技术记录。截至2018年,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资料没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江西省标准体系在这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
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资料管理,规范企业在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中的各项技术记录,并结合江西省在推广预拌混凝土(砂浆)有关地方政策、规范和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实际情况,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协会拟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赣工信办函〔2018〕22号)。
标准计划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于2018年11月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制定《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立项申请。2018年12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七批江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赣市监办字〔2018〕36号)。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起草阶段
该标准编制任务下达后,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等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小组,并组织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2019年1月,标准编制小组负责人柴天红在南昌组织召开了《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资料管理规范》第一次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围绕《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初稿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和分析,形成并通过了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编制组成员还对标准初稿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产品合同管理、原材料管理、试验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交货质量管理、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共分为13章和9个附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达成了共识,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内容。
发布实施
2019年11月5日,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0年5月1日,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实施。
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起草单位: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南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江西中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睿衡构件有限公司、南昌鑫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慧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景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赣州瑞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上饶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美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遂川县吕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天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安居兄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柴天红、张建强、熊新、陈月新、熊珂、黄会锋、钟利、刘松柏、黄沙、熊国金、涂劲华、江乔、刘航、石齐、习海平、王斌云、黄宗凯、左耀亮、沈建龙、计春来、陶晓林、李绍祥、彭伟、邓彪、万利鹏、付行炳、夏俊、李平、鄢芳华、林炳煌、沈广华、熊进福、曾智科、魏超、冯翔、陈师演、章斌、胡小勇、胡志斌、曾春明。
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管理 1. 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制定本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技术资料的形成、填写、整理、归 档及积累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 技术资料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2.1技术资料的归档范围 1.凡与预拌混凝土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混凝土生产质量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 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后归档。 2.技术资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表 1-1的要求。 表 1-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代码 技术文件 存档部门和存档期限 地点及位置 期限 01 合同表格 1 01-01 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评审表 档案室 工程竣工后 3~4 年 2 01-02 合同台账 档案室 工程竣工后 3~4 年 02 材料表
1 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及技术资料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及技术资料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及使用预拌混凝土及技术资料管理 的归档整理。生产及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与生产和施工进度同步进行, 预拌混凝土技术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 1.0.4 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和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 有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程。 2. 术语和定义 2.0.1 预拌混凝土 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
为深入推进“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江苏省仪征市对该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近年来,仪征市在预拌混凝土发展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审批手续不全、环保意识淡薄、设施投入不足等情况,不但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同时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为此,该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并将其纳入仪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
根据《仪征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辖区的专项整治承担第一责任。
《方案》要求对无工商、发改、城建、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并做到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
根据《方案》的进度要求,目前该市已对所有取缔关闭的企业做到“五个彻底”。下阶段,该市对保留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德办发[20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扬尘和施工废水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5号)及《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指生产使用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砂浆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找平砂浆、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饰面砂浆等。
第四条 禁止在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置搅拌机或移动搅拌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德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发改、质监、城管和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市质监局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限制运送砂、石进入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的车辆通行。
第七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各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与市散装办签订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目标管理责任书,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市散装办核查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12年1月1日起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13年1月1日起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严格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违规设立无资质分站,不得为非法搅拌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供技术和挂牌。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四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围栏作业,文明施工,有必要的水源和照明等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混凝土运输车,砂浆运输车,干混砂浆移动搅拌罐的停放场地。
第十五条 运送到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拌合的干混砂浆由厂方、监理等单位按工程分部分项实行现场抽样取证复检,经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连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同时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监管和施工现场使用环节的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运输车辆应当接受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砂浆运输车,以及途径城区的混凝土原料运输车对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砂浆运输车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背罐车、砂浆运输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免征。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按国家和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的日常监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载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出厂销售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6月7日发布的《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五)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建设(含扩建、搬迁)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按国家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生产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十二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职证明;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运输设备清单;
(六)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七)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八)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相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管理制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向政府投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信息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材料供应商名录,应当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