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延边城市低保对象审批流程 | 受理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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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查验用)及其复印件;收入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离婚人员需离婚证或民事判决(调解)书、患病人员需出具医院诊断、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在校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下岗、失业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谓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
条件:1、符合当地成品油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2、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
施工组织设计由总包或分包技术负责人编制,报监理单位由总监审批,分包单位由分包技术负责人编制报总包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总监审批,审批后实施。
合同审批工作程序 1、 目的:使合同文本完整、规范,确保第一时间正确解决问题。 2、 范围: 2.1工程类合同审批。 2.2设计类合同审批。 2.3材料设备类合同审批。 2.4各类合同的归档。 3、 职责:在第一时间上传下达,加强各流转部门的信息传递,督促各审批部门加速审批。 4、 程序: 4.1检查合同资料是否完整: 4.1.1四份乙方已盖章的合同正本,两份副本。 4.1.2由设计部认可的施工图纸2套。 4.1.3已经预算部审核认可的预算书2份。 4.1.4对合同价超出10万元的工程应附上招投标过程、备忘及签约单位的三证(见招投标管理文件)。 4.1.5对不进行招投标的材料设备选购,应附上货比三家的具体资料及主管工程师说明。 4.1.6填妥《合同审批表》中各项栏目。 4.2满足以上条件的合同文本可进入下一道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 7 个 工 作 日 ︶ 监理、施工 招标阶 段 ︵ 11 个 工 作 日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 7 个工作 日 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发改局 (经贸局 ) 时间: 6 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审批意见 (水利、地震等 ) 时间: 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 20个工作 日内完成 (可并联 ) 消防预审 (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 ) 单位:消防局 时间: 5 个工作日 环 保部门立项意见 单位:环保局 时间: 5 个工作日 用地预审 单位:国土局 时间: 5 个工作 日 环评报告审批 单位:环保局 时间:进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之前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 5 个工作日 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单位:规划局 时 间: 6 个工作日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 (
民函〔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
从现在起到今年(2010年)年底,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排查。一是查制度规定。确保与低保对象认定有关的各项制度健全、翔实,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二是查制度落实。通过排查,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应退尽退”。三是查问题纠正。对有关部门反映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信访等个案,要认真核查,及时纠正。排查的具体形式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认定是城市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确保这项民生实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确保“应保尽保”的制度目标顺利实现。针对近期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低保对象认定不准问题,各地要严肃查处,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的各种漏洞。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城市低保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