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发布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制度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按照“突破常规、改革创新”的思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事项、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不留死角。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审批流程。

(二)分类管理、精准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和审批流程,全面实行分类分阶段管理,实现精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精减申报资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多规合一、多图合一、多评合一、多批合一,实现“一次申报、一口受理、一章通办”,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审批容缺、诚信、承诺、会商机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管理系统,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

(五)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权责界限、职责分工,完善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对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改革依托“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通过对审批事项和流程进行“减、放、并、转、调、集”,着力推进“精减事项、下放权限、归类合并,转变方式、调整时序、集中审批”,政府投资类项目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环节60个工作日完成,企业投资类项目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环节30个工作日完成,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特色鲜明的“审管分离、政企有别、集中审批、一网通办的‘6030’”延安审批效能模式;中介服务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随机抽取,提前介入,限时办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通过改革创新,在塑流程、减环节、缩时限、强监管、优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2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90个工作日。

建立“多规合一”管理体系,形成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业务拓展,建立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管理系统,统筹多部门事项联通共用,统一纳入“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目标。

改革工作从2018年5月启动,6月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报省政府、住建部。8月开始试行。2019年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实施,按照全市制定的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确定不同阶段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全市改革步调一致。

四、改革内容

(一)强化前期策划评估

1.强化项目策划生成。进一步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提高策划生成速度。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协同平台和“一张蓝图”,统筹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地理空间数据、专项数据、项目生成过程数据,强化项目储备,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建立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下的项目生成机制,形成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接替有序的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决策的时效性、科学性、合理性。

2.深化区域综合评估。在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实行区域综合评估,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将原来需由部门、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由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告知承诺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

(二)按投资类别划分,审批全覆盖

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类和企业投资类。目前,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共涉及行政许可事项19项,工作事项31项,中介服务15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从土地手续到竣工验收共涉及行政许可事项15项,工作事项27项,中介服务14项。本次改革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基础上,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多评合一、施工图审查为主要节点。

1.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审批局)

原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招投标核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4项。

原涉及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籍测绘9项。

改革内容:

①项目建议书批复。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复,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会议纪要、“一事一议”及有关文件替代项目建议书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②选址意见书核发。保留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征求国土部门意见方式替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④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将人防设计条件审核作为合并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防办)

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将一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独立章节,一并审核批复;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节能评估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的前置。(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独立章节并附简易评估备案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⑦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将地上文物保护方案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独立章节,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文物局)

⑧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独立章节,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安监局)

⑨建设项目招投标核准。取消建设项目招投标核准。(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⑩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中充实人防设计条件、固定资产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上文物保护方案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文物局、安监局、人防办)

⑪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保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林业局)

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进行审批。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共涉及中介服务9项,本次改革合并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3个中介服务。保留地籍测绘、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项中介服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事项可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同步编制。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联合踏勘,实行“多评合一”,同时出具审查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审批局)

原审批事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最高限价审查、招标最高限价备案、招标备案12项。

原涉及中介服务: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5项。

改革内容:

①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将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初步设计中设独立章节,一并审查批复。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水务局)

③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需要评估的事项,纳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并审查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科技局)

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独立章节,一并审查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安监局)

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保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人防设计条件,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防办)

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保留洪水影响评价,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水务局)

⑦初步设计审批。保留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中充实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水务局、科技局、安监局)

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发证部门组织水务、住建、城管、规划、商务、城改、文物、交警、安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査。土地批件、建筑施工图审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⑨概算审查。保留概算审查,概算审查按照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进行审查,限时出具概算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批局)

⑩最高限价审查。取消最高限价审查,项目在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⑪招标最高限价备案。取消招标最高限价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⑫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共涉及中介服务5项,本次改革合并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个中介服务,保留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洪水影响评价3项中介服务。

(3)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审批局)

原审批事项:招投标、中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建筑节能审查、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人防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土地批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共14项。

原涉及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项。

改革内容:

①招投标。保留招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②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③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改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方式,由住

建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推送信息自行填写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⑤建筑节能审查。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审批局)

⑥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将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⑦人防施工图审查。将人防施工图审查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防办)

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住建局)

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住建局、科技局、人防办、消防支队)

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作为合并事项,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审批局)

⑫建设用地批复。保留建设用地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但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土地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土地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项目建设单位)

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土地批复(土地部门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

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水务局、工信委、供电局、能源集团)

施工许可阶段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项中介服务。

(4)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审批局)

原审批事项:人防工程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防雷装置设计验收、建筑节能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质量监督报告、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10项。

改革内容:

①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②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由市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城建档案、防雷、建筑节能、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主管部门)

③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④不动产登记。保留不动产登记,精简办理提交资料,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2.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审批局)

原审批事项:土地整理机构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批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估18项事项。

原涉及中介服务: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项目核准报告、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籍测绘11项。

改革内容:

①土地手续。保留土地整理机构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批件等土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②规划条件。保留规划条件审批。对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前需征求水务、住建、城管、规划、商务、城改、文物、交警、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改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规划方案充实人防设计条件、建筑设计方案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保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保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施工许可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⑤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作为合并事项,纳入规划条件一并审查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将人防设计条件作为合并事项,纳入规划条件一并审查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防办)

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不再作为申请事项,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同步进行。(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将一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节能评估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的前置。(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对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发改委)

⑩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将地上文物保护方案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文物局)

⑪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林业局)

⑫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将洪水影响评价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水务局)

⑬环境影响评价。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许可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⑭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将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审批局、水务局)

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取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需要评估的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一并审查批复。(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科技局)

⑯增设“多评合一”环节。可将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实行“多评合一”,由审批单位组织联合踏勘、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价事项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相关涉及部门)

(2)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审批局)

原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筑节能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招标、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人防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16项。

原涉及中介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项。

改革内容:

①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批复中明确的人防设计条件,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防办)

②建筑节能审查。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中一并审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发证机关组织水务、住建、城管、规划、商务、城改、文物、交警、安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査。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各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

④建设项目招标。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股且无财政资金投资的备案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并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

⑤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⑥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⑦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改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方式,由住建部门根据项目核准、备案推送信息自行填写相关内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⑨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将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⑩人防施工图审查。将人防施工图审查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人防办)

⑪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审核。(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住建局)

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人防、消防、防雷装置设计、建筑节能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中人防、消防、防雷装置设计、规划设计、建筑节能由审批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其余由企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审批局、规划局、住建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建设单位)

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作为合并事项,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审批局)

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土地批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项目建设单位)

⑯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水务局、工信委、供电局、能源集团)

(3)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审批局)

原事项:人防工程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防雷装置设计验收、建筑节能验收、市政配套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10项。

改革内容:

①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②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的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由市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城建档案、防雷、建筑节能、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审批局,主管部门)

③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④不动产登记。保留不动产登记,精简办理提交资料,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通过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类项目改革事项进行全流程梳理,实行减、放、并、转、调及告知承诺事项45项。

(1)精减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的审批事项,明确减少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本次改革共精减事项8项,取消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最高限价审查、招标最高限价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明确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股且无财政资金投资的备案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除延安城市规划区域内、跨县区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由各县区审批。制定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明确对审批部门的工作要求及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提高审批效能。

(3)合并审批事项。将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合并事项15项,政府投资项目将人防设计条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地上文物保护方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作为合并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查批复;将水土保持、需评估的工程抗震设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初步设计一并审查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单位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实行“多评合一”;将消防、人防、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作为合并事项,纳入施工图审查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一并审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作为合并事项,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制定内部协作事项目录及办理的具体规定。转变方式5项,用征求土地部门意见方式替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作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在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实行区域综合评估,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编审,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由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告知承诺服务,区城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项目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改变人防审核方式;改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方式;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由审批局牵头,实行联合竣工验收。

(5)调整审批时序。调整时序9项,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②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等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施工许可前完成;③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公开出让用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同步进行;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进行;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在施工许可前完成;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⑦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初步设计批复同步办理;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土地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土地批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⑨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6)推行告知承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行告知承诺事项7项,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区域评估事项,由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告知承诺。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土地批件,但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土地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带方案出让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三)按项目类型划分,审批精细化

1.一般类型项目

一般类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类项目和企业投资类项目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细化审批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2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90个工作日。

2.精简类型项目

(1)建筑室内装修改造项目;

(2)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

(3)城市道路改造、广场改造、绿化景观提升项目;

(4)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大于400万元的小型单体项目。

该类型项目可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包括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三个阶段进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3.极简类型项目

(1)带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

(2)风险性较低、设计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

该类型项目可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两个阶段进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四)“五个一”审批管理体系

1.构建“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加快构建以现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双修规划为基础的“多规合一”信息协同平台,统筹整合各类规划,界定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文物保护边界、山水街区和城市空间容量,建立生态管控明确、建设管理清晰的控制体系,着力解决空间规划矛盾,实现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无缝衔接,逐步形成“一张蓝图”。涉及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区改造、保护、开发利用要及时对社会进行公示。(市发改委牵头,市审批局、规划局、国土局、文物局、林业局、交运局、水务局、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局、人防办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2.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延安市“互联网 政府服务”平台,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基本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建设管控领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实现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智慧数据、信息共享。强化工程建设系统与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监督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规划信息、策划信息、审批信息、证照信息、监督信息数据共享,做到网上申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在线监督。(市审批局、网信办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文物局、林业局、交运局、水务局、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局、人防办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3.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在现有政务审批大厅“一窗受理、后台审核、统一发件”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合理优化窗口资源,归并整合所有受理窗口,精简窗口设置,打破部门壁垒、专业限制,强化人员培训和管理,打造稳定高效、素质过硬的全科型受理队伍,建立“无差别受理”的工程建设审批服务窗ロ。(市审批局牵头,市国土局、消防支队按职责负责)

4.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市审批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消防支队按职责负责)

5.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同步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审批协调机制,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市审批局牵头,各行业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管理机制

(一)创新集约审批机制。一是实行多规合一。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协同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沟通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空间规划管控作用,通过推行建设单位承诺和过程监督制度,将各种评价和审查后置到施工阶段,作为政府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工作内容,大幅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市发改委牵头,市审批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文物局、林业局、交运局、水务局、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局、人防办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二是实行多评合一。对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考古勘探报告等各类评估评审事项,实行 “统一受理、统一评审、同步审核、集中审批”,打破以往建设项目评估评审事项多头申报、多头办理、多头审批的传统模式(市审批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文物局、国土局、科技局、安监局按职责负责)。三是实行多图联审。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多图联审”平台,对施工图中的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园林绿化、管网、防雷、抗震设计等,实行“一窗受理、网上流转、联合审图、数字交付”,压缩审图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审批局牵头,市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科技局、人防办、消防支队按职责负责)。四是实行清单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收费目录等内容实施清单化梳理和动态化管理,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所需材料一目了然,方便企业和群众,提高审批效率(市审批局、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科技局、人防办、网信办、消防支队按职责负责)。五是实行联合验收。制定出台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参与部门、验收事项及验收流程,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行业标准,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对于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市审批局牵头,市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科技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按职责负责)。

(二)创新审管联动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推进审批、监管的重大事项(市审批局牵头,各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市审批局、网信办牵头,各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倒查追究机制,明确审批与监管的权责边界,界定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情形、方式等,倒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监管的高效联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创新容缺承诺机制。建立容缺机制,明确容缺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审批局、发改委、水务局、国土局、住建局、文物局、环保局按职责负责)。

(四)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平台,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系统。将核查使用信用信息嵌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企业法人、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如实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市网信办、工商局、审批局、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按职责负责)。

(五)创新中介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鼓励组建中介服务联合体,实现1家牵头、多家配合的“1 N”中介服务模式。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强化中介服务行为全过程监管,将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纳入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予以公示。规范服务和收费标准,通过备案、考核、淘汰等方式加强管理,节约中介技术审查时间和成本(市审批局、网信办、政府采购中心按职责负责)。

(六)创新审批服务机制。对进入审批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预审预核,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一次性达到审批条件。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程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服务(市审批局负责)。

(七)创新审批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纪律监察入住行政审批大厅,实时检查、受理投诉违法违纪审批事项,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批事中事后监督,及时纠错机制,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和延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受企业、广大群众投诉建议,通过收办分离、事项公开、强化监管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事项、全行为的有效监管,确保审批依法依规(市纪委监察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审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工信委、环保局、规划局、交运局、水务局、林业局、城管局、文物局、安监局、科技局、网信办、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法制办、房产办、人防办、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调运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职转办、审批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动态分析研判,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决策提供依据;市委深改办加强调研督导,双周通报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县区和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凝聚工作合力,形成知晓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重视不够、改革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进行及时通报和严肃问责。市委考核办建立考核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细化任务指标,严明改革纪律,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改革令行禁止、措施落地生根。市政府定期向国家住建部、省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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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常见问题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哪些?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

  • 有谁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什么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

  •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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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正在稳步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 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8年 3月,李克强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 2018年 6 月,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 要求,“五年内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韩正副总理多次听取汇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部分 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并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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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中、省住建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制度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按照“突破常规、改革创新”的思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事项、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不留死角。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审批流程。

(二)分类管理、精准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全面实行分类分阶段管理,实现精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精减申报资料,实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施工图联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一次申报、一窗受理、一章通办”,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

(四)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审批容缺、诚信、承诺、会商机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完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

(五)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体系,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权责界限、职责分工,完善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集中审批管理制度优势,采取“减、放、并、转、调、集”多措并举,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形成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个部门实施集中审批“六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延安模式”。为培育更多市场主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到2019年底,实现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一张蓝图”空间管控数据管理体系,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形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消除差异性图斑,促进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三标衔接”。统筹项目落地建设条件,明确行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储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接替有序的项目储备库,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一个系统”,强化审批数据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中省市县四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实现统一受理、在线审批、实时流转、节点控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提升审批管理效能。进一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业务拓展,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目标。

完善“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完善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审批协调机制、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审批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依法审批、信息共享、前后联动、监管到位的审批服务模式。

深化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实施,按照市本级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深化改革方案,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市县两级改革同步推进。

四、改革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类(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基建项目均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和企业投资类,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基础上,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按“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多评合一、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地籍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7项。

改革内容:

(1)选址意见书核发。保留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保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中充实一般项目固定资产节能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开工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附简易评估备案表(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地上文物保护方案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保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审评估报告可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同步编制。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联合踏勘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招标备案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4项。

改革内容: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查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保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保留洪水影响评价,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4)初步设计审批。保留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中充实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评审并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定,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土地批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6)概算审查。保留概算审查,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概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预算审查。保留预算审查。在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招投标、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6项。

涉及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项。

改革内容:

(1)招投标。保留招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4)建设用地批复。保留建设用地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但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4.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土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水许可、多评合一(包含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6项。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9项。

改革内容:

(1)土地手续。保留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采用“标准地 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保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按权限分级核准,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环境影响评价。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6) “多评合一”环节。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多评合一”,由审批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7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项。

改革内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多评合一”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审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各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

(3)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批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7)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3.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通过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梳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5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6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减少审批事项2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删除审批事项清单中不动产登记事项,取消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合并审批事项2项: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人防设计条件与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审查;企业投资类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共8个评估评审事项作为合并事项,实施“多评合一”。

调整审批时序5项:①环境影响评价;②固定资产节能评价;③取水许可3个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在开工前完成;④人防设计条件审核调整到规划方案审查时一并进行;⑤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为了便于精准审批,精细化服务,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分为政府投资一般类型项目、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分为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共6类。

1.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其中室内改造项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批复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

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4.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

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指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直接审查实施方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50个工作日。

5.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

6.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

(1)带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15米(含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该类型项目按施工许可(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2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五、管理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深化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深化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强化集中审批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深化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健全审批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重大事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继续完善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行业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特别要加大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符合或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的“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和“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按照《陕西省规范中介机构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丰富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完善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两张清单”,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严厉打击 “红顶中介”,放宽市场准入,规范使用中介服务,探索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实现1家牵头、多家配合的“1 N”中介服务模式。建立中介服务监督机制和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平台,由企业、审批部门和信用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绩进行联合监督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严重不良记录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退出市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需注销或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由审批部门或相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企业法人、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等信息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六)完善审批服务效能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帮助和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持续简事项、减环节、优流程、缩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保障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程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服务。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七)强化审批监督。充分运用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和司法部门的法制监督职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审批后行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和延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项目建设单位、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投诉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效监督,持续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监督,逐步建立以办事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快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对已出台的制度办法根据改革要求进行修订,对需要新出台的尽快制定出台,把审批管理全过程纳入制度体系之内,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制度内运行,以制度体系的标准化推进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标准化体系。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中省改革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完善“一阶段一指南、一事项一流程”,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格式化、流程化管理;涉及审批的事项清单、阶段安排、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修订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规范明确、操作流程明晰的审批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群众的获得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二)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核心要件齐全,非核心要件在期限内可以补齐,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大胆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修订完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建立容缺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规范化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7月底完成)

(三)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色小镇推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出一条高效审批的路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新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四)全面推行联合测绘。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统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测量精度、技术规范、工作流程、成果形式、资质要求、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规划、土地、人防等测绘内容清单,将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五)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由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人防、住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审批局汇总后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县区和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长期坚持)

2100433B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标志着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正式迈入实质性阶段。

根据《实施方案》,贵州省将围绕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四统一,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以解决关键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评判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为有效推动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划分为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加强组织保障五大类,具体细分为64项工作任务,同时明确了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动员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积极行动起来,全力推进有关改革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贵州省将逐步完成一系列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省和市(州)、贵安新区两级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6月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贵阳市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年底,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其他市(州)、贵安新区审批时间力争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确保达到100个工作日以内,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和全省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国相互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据介绍,贵阳市自去年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已经实现了审批时间压缩一半、由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缩到120个工作日之内的目标,并已初步形成了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的审批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为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二、基本原则

(一)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的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跟踪指导,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显现,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二)精简整合再造流程。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在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三)大胆创新审批方式。各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大胆推行书面承诺、函证办理并行等方式,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办理相关事项,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四)加强协同联动。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各阶段牵头部门分工见办事流程)。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三、推进措施

(一)整合优化审批流程。

1.清理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事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审查,纳入取水许可。取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市容规费收缴、资金到位证明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探索采取无欠费或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纳各种规费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优化细化联合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按照政府投资的审批类、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分别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行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整合,配精配强业务骨干,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附电子版),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县市区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 尽量减少审批前置条件。

1.精简整合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市环保局、市地震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探索“区域评估”审批模式。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审核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价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3.大胆创新试行承诺办理方式。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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