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2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3 电力设施保护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4 个人和电力企业如何保护电力设施
1.5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1.6 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1.7 各级公安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具有哪些职责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2.1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2.2 什么是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3.1 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3.2 是否允许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
3.3 危害发电和变电设施的行为有哪些
3,4 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有哪些
3.5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循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6 在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3.7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经批准的活动有哪些
3.8 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3.9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是否必须经过批准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4.1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2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4.3 其他部门施工妨碍电力设施的应如何处理
4.4 电力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与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关系
4.5 如何处理建设在后的电力设施与其他建设在先的设施之间的矛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5.1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5.2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5.3 危害电力设施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4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区相关禁止I生规定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5.5 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6 本《条例》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哪些
第六章 附则
6.1 本《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2 本《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附录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附录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释义力求以官方统一解释为依据;实例解析则主要来源或改编于真实案例。每本以案说法都围绕一个(或一类)法律,把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与案例的典型性结合起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希望对读者在解决法律运用中的实际问题有参考作用。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本书是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详细解读。
前提略有不同。一是在一般区域,二是在厂矿、城镇、集镇和村庄等密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
最新版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你是指的今年元月一号开始施行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么?只有这个才算是最新版的哦~~不过这个只是地方法规来的~~http://www.chinacourt.org/f...
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月1日)
平装: 143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9787508718217
条形码: 9787508718217
尺寸: 19.8 x 13.8 x 0.6 cm
重量: 118 g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号 根据 1998年 1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决定》,《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 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十 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对 1992年 12月 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 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 集体、外资、合资、个人 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 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律师以案说法》是两位作者多年执业经验的总结,全书收录的35个案例绝大多数来源于作者所承办的房地产诉讼业务中的案例。在选材方面,作者通过分析房地产法律体系的相关节点,总结提炼出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问题,然后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挑选与之相对应的案例,使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体内容覆盖了房地产法律实务领域的重要问题,包括期房与现房、公房与私房、商品房与二手房、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以’及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买卖、装修、租赁、物业等一系列问题,从“律师说案”(案情简介)、“以案说法”(分析该案处理结果)、“专家意见”(实务与理论说明)、“策略提醒”(操作技巧提示)四个层次,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力图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使读者对自己的具体问题能“对号入座”,并依据《房产律师以案说法》寻找解决的途径。另外,作者注意到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更新快,审判人员的处理思路易变等特点,因此选择的皆是近年发生的、与目前实务处理情况相符合的案例。当然,由于房地产法律业务内容繁杂,《房产律师以案说法》限于篇幅不可能包含全部内容,还有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作者只能忍痛舍弃,因此《房产律师以案说法》仅旨在为普通房地产消费者提供指导。
刘桂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副主任。经济师职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库评标专家。曾供职于电力系统某施工企业。长期从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司法领域实务与研究工作。
出版有个人专著《购房疑难有问必答》、《聪明购得二手房》及《房产物业常识》等书。曾撰写《商品房验收交付的立法建议》、《开发商补充协议100条》。多次受政府部门邀请,参与政策法规的起草、征询意见等工作。在报刊杂志发表过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争议解决、物业管理、购房及解决房屋买卖纠纷等方面的专业文章八十余篇。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数十家报刊及网络媒体的专访。专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合同、公司法、投资等领域。
刘志刚。湖南隆回人,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丰富,曾供职于北京市某政法机关。并有法制报记者、公证员等从业经历。
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门从事房地产、公司法领域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研究,研究方向为公司机构治理与股权纠纷、房产交易与住房制度改革。另在劳动法与侵权法方面有10余万字论著。
第一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蔡曦丽案——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2.文兴邦案——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是否有效
3.张晓婉案——未做预售登记的合同效力
4.贾淑琴案——“一房二卖”与备案登记的物权化性质
5.王省三案——设计变更引发纠纷的处理
6.许燕燕案——规划变更“陷阱”之防范
7.姚德双案——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与逾期责任
8.朱长江案——如何应对劣质“精装修”引发的纠纷
9.庄银丽案——商品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差异处理
1O.吴化智案——从得房率看合同示范文本面积条款漏洞的克服与防范
11.魏西洋案——小区内的工业噪音污染损害赔偿
12.沈从艺案——交通噪音污染中的商品房质量瑕疵责任
13.林宇森案——迟延或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14.俞珍颖案——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债权转让
第二章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15.李之杰案——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6.牛万功案——代签合同引发的法律问题
17.谭再建案——房屋的善意取得
18.范芝燕案——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9.熊映辉案——诉讼过程中转让争议房屋的法律问题
20.白素贞案——提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陷阱”
第三章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
21.潘喆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
第四章 公房使用权转让纠纷
22.吉照星案——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
23.王小藜案——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实务操作
24.禹明月案——购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与法律风险问题
第六章 家庭婚姻房产纠纷
25.冯素洁案——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
26.邸德仁案——婚前“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
27.武翠云案——房屋赠与合同之撤销权的行使
第七章 房屋租赁纠纷
28.博华公司案——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29.智达公司案——消防验收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30.温依伦案——备案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房屋装修纠纷
31.钱百均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处理
32.蒋远程案——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认定与实务操作
第九章 物业与相邻关系纠纷
33.张晓初案——空置房是否应交纳采暖费
34.顾宋之案——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
35.曹红笑案——城市居住小区的相邻关系纠纷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