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 作 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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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7年01月 |
定 价 | 4 元 | ISBN | 9787802269262 [1] |
目录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2100433B
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 (1)综合 专利商及设备供货商关于本装置(设备)的标准规范、安装指导性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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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一、煤炭项目 1. 采用 非机械 化开采 工艺 的煤 矿项 目 2. 设计 的煤炭 资源回 收率 达不 到国 家规定 要求 的煤 矿项 目 3. 未经 国家或 省(区 、市)煤 炭行 业管理 部门 批准 矿区 总体规 划的 煤矿 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和化 工项目 1. 以石 油(高 硫石油 焦除 外) 为原 料的化 肥生 产项 目 2. 氯化 汞触媒 项目 3. 斜交 轮胎项 目 4. 力车 胎(手 推车胎 )项 目 5. 高毒 农药 原药 (甲 胺磷 、对 硫磷 、甲基 对硫 磷、 久效 磷、氧 化乐 果、水 胺硫 磷、甲 基异柳 磷、甲 拌磷、甲 基硫 环磷、乙基 硫环 磷、特 丁 磷、杀 扑磷、溴 甲烷、灭多 威、涕 灭威 、克百 威、磷 化锌、敌 鼠钠、敌 鼠酮 、杀 鼠灵 、杀 鼠醚、 溴敌 隆、 溴鼠 灵)生 产项 目 6. 以滴 滴涕为 原料的
1 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新版) 一、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序 号 类别 建筑材料名称 推广使用的范围 推广使用的原因 技术咨询 服务单位 1 钢材 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混凝土工程 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效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联系电话: 68179881-830) 2 混凝 土材 料与 混凝 土制 品 新型干法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预拌砂 浆生产企业、混凝土制品生产 企业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联系电话: 63952260、 63941490) 3 预拌砂浆 各类建筑工程 质量稳定,有利于施工现 场环境保护 4 再生骨料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 土制品 对建筑物、构造物拆除过 程中形成的废弃物循环利 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 5 泡沫混凝土 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具有轻质性、低弹减震性 优点 2 6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结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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