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时间 | 2009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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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09年10月8日 | 发布单位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购置立项;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管理制度,对房屋配置标准、使用和处置进行审批,对建设、维修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审批,对资产的具体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房屋的,由市管理局负责从现有房屋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七条 市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报送市管理局。由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房屋的配置
第十四条 市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必须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管理局;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予市管理局。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管理局和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向市财政局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四章 维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市管理局应会同各部门、单位定期对房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房屋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维修,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没有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且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大中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房屋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管理局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管理局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市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市管理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须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房屋日常维修及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将房屋土地用于投资和担保,不得自行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其房屋土地交由市管理局集中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房屋土地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市管理局初审,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外出租、出借一律由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招租招商,出租、出借经营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房屋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不得自行处置其房屋及相应土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土地的处置应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六章 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管理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统一办理在市管理局名下。已办理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管理局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中保管,并逐步对权属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新购建(置)的、已建未登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直接登记到市管理局名下,其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应妥善进行分割。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屋土地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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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零余额账户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第八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市机关事务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特殊业务用房,经市政府同意,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但应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市机关事务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各单位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以及将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外投资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超过配置标准建设的办公用房,单位可以提出超标准使用申请,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超标准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和有偿使用制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办公用房,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并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按照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共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会议等公共性服务。
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 2013 〕53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