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行政强制执行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出    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方    式 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性质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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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常见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房屋的过程

    1、从查封到,需要一年左右;2、 一般需要经过调查、判决、委托评估、评估、委托、等步骤。

  • 求告知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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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行政强制执行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强制执行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

我们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执行救济

我们认为:

1.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2.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依法强制执行原则:

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住宅、工作场所等现场进行的强制。

实施即时强制应当遵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须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2100433B

行政强制执行文献

行政强制执行(强行拆除、强行清除)流程图 行政强制执行(强行拆除、强行清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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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下达催告书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是否履行行政决定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 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方式;涉 及金钱给付的, 明确给付的金额和给付 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 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是 否 否 明确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 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 执行(由行政机关执行、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强行拆除、强行清除)流程图 权力编码:PT01SL-QZ-0001(强行拆除);PT01SL -QZ-0003(强行清除) 责任岗位:水政科;防汛办 承诺时限:30日 服务电话:2281871;2292995 监督投诉电话:228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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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强制法全文 (2017 年最新版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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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40条、68条、第88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令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

第五条 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表明已按照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裁决机关应当对是否符合强制拆迁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二日内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拆迁人的强制拆迁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准予强制拆迁通知并提请执行机关执行,同时向执行机关提供有关的拆迁纠纷裁决书或者决定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书副本等材料。

当事人因不服裁决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不予受理。乙经受理拆迁人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但尚未准予强制拆迁的,当事人因不服拆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终止审查程序。

第七条 执行机关接到裁决机关准予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制作限期履行告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下同)履行拆迁裁决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执行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迁公告,并在被拆迁房屋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在24小时内自行搬迁。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其他需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报裁决机关和执行机关备案。

第十条 执行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拆迁计划和方案,保证强制拆迁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其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经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近的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被拆迁居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执行秩序,妨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合、村委会的代表、裁决机关、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到场协助和见证。到场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执行见证工作。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财物由拆迁人雇请人员搬迁,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应当造具清单,逐一登记被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被搬迁的财物送至拆迁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被搬迁的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的执行人员强制腾空被拆迁房屋后,应当立即拆除房屋。拆迁人有协助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由执行人员、拆迁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成年家属)和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若章。被执行人未到场或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二)裁决机关或者执行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拆迁人要求停止执行,经执行机关同意的。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拆迁发生的费用可由拆迁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

(三)拆迁裁决书和调解记录;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自流井区(含高新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配合。

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退回。

荣县、富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由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依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强制拆迁的准备工作。

执行机关应当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八条 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执行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做好送达记录。

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可采取现场张贴和在《自贡日报》公告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被搬迁财物由执行机关派人运到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拆迁人。如被拆迁人拒绝领取的,执行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搬迁的财物,被拆迁人逾期不领取的,执行机关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因被拆迁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因执行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相关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在有关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到现场维持执行秩序,对拒绝、阻碍执行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做好相应的行政强制拆迁记录,强制拆迁完毕后形成完整的档案。行政强制拆迁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人员和依据;

(二)被拆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被拆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地点和时间;

(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和方式;

(五)被拆迁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拆除房屋的情况;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七)被拆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

(八)行政强制拆迁现场证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九)被拆迁人或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中注明;

(十)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和人员、证明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记录时间。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拆迁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违反本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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