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行政法讲义(第二版) | 作 者 | 余凌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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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4年9月 |
定 价 | 56 元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302374237 | 印刷时间 | 2014-8-14 |
印 次 | 2-1 |
第一章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第一节概述
一、 界定公共行政范畴的意义
二、 什么是公共行政?
三、 什么是行政法?
四、 行政法的特征
第二节公共行政变迁之下的行政法
一、 不断变迁的公共行政
二、 行政学对教科书的影响
三、 行政法学研究述评中的回应
四、 初步的结论
第三节行政法渊源
一、 什么是行政法渊源?
二、 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
三、 软法
四、 法源位阶与适用顺序
五、 民法原理在行政法上的援用
第四节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
一、 粗略的对称
二、 功能上的双向流动
三、 有何意义?
第五节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一、 理论兴起的背景
二、 为人民服务论、人民政府论、服务论
三、 公共利益本位论
四、 新控权论
五、平衡论
六、 英国的类似讨论
第六节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史
一、 起步于清末
二、 初定于民国
三、 变迁于新中国成立之后
第二章行政法学的总论与分论
第一节概述
一、 概念
二、 分论的划分
三、 分论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第二节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一、 从单向到双向
二、 微观层面的自成体系
第三节努力张扬个性的部门行政法
一、 警惕两种研究偏向
二、 部门行政法缘何难以研究?
三、 努力体现特性的研究进路
第三章发展之中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二、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三、 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结构
四、 “规则之失”与“规则之治”
第三节比例原则
一、 比例原则的含义
二、 比例原则的构造
三、 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第四节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一、 三条交织的主线
二、 合法预期的概念
三、 保护合法预期的必要性
四、 司法判断的标准
五、 保护的方式
六、 我国的实践
第五节正当程序原则
一、 正当程序的含义
二、 正当程序的基本结构
三、 行政程序的效力
第四章行政主体理论变革与第三部门的勃兴
第一节行政主体理论变革
一、 学术史回眸
二、 学者的批判与建议
三、 类比的思考
四、 走向“分权主体模式”?
五、 变革之策略
第二节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
一、 什么是第三部门?
二、 第三部门的兴起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
三、 对第三部门的研究现状
四、 对第三部门的公法审视
第五章行政自由裁量及其控制
第一节现代社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现象
一、 概念
二、 产生裁量的原因分析
三、 控制与治理
第二节行政自由裁量与立法目的
一、 概述
二、 发现立法目的的路径与方法
三、 双重或多重目的
第三节行政自由裁量与相关考虑
一、 概述
二、 对相关因素的判断
三、 考虑不相关因素对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
四、 未考虑相关因素对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
五、 权重问题
第四节行政自由裁量与公正要求
一、 公正的含义
二、 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公正
第五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适当拘束
一、 概述
二、 行政不作为
三、 行政政策
四、 上级指示
五、 稀缺的公共资源
第六章行政调查
第一节概述
一、 什么是行政调查?
二、 行政调查的定性
第二节方式与分类
一、 行政调查的方式
二、 行政调查的分类
第三节行政调查的主要制度
一、 行政调查的基本程序
二、 法官令状主义与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三、 调查的职权主义
四、 相对人的协助义务
五、 调查所获信息的公开
第四节行政调查的救济
一、 对间接强制调查的救济
二、 对实力强制调查的救济
第七章行政行为理论
第一节概述
一、 走在历史与现实之间
二、 概念与特征
三、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 四要件说
二、 违法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
一、 概述
二、 行政法的“沼泽”
三、 “四元结构”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
一、 二元结构理论
二、 对二元结构的批判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一、 撤销
二、 废止
第六节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 忽略不计
二、 治愈
三、 其他制度补救
第八章非强制行政手段
第一节概述
一、 柔性执法的盛行
二、 非强制行政手段
第二节行政计划
一、 概述
二、 行政计划的分类与定性
三、 行政计划的作用
四、 行政计划与法治主义
五、 行政计划的法律救济
第三节行政契约
一、 概述
二、 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
三、 行政契约中的权利义务
四、 基本程序与制度
五、 法律救济
第四节行政指导
一、 概述
二、 行政指导的方式与分类
三、 行政指导的作用
四、 行政指导与法治主义
五、 行政指导的责任
第九章行政上实效性确保手段
第一节结构的重整
一、 教科书的变化
二、 反思与重构
第二节行政处罚
一、 概念
二、 与刑罚的关系
三、 行政处罚体制
四、 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
五、 处罚种类
六、 量罚
七、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八、 当场收缴与罚缴分离
九、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
第三节行政强制
一、 在行政法中的作用与地位
二、 制度承袭与新近发展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 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节其他新型手段
一、 日本战后的理论革新
二、 韩国行政法上的新手段
三、 加拿大的自愿执行方法
四、 对我国实践的思考
第十章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节概述
一、 信息公开的意义
二、 立法历程
三、 对实践的描述
第二节什么是政府信息?
一、 概念解构
二、 若干相关概念
第三节公开的主体
一、 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关系
二、 “谁制作,谁公开”
第四节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之关系
一、 指向的信息
二、 两者关系
第五节依申请公开
一、 受理
二、 规范的回复
三、 补正
四、 “三需要”
五、 公开方式
六、 信息不存在
七、 涉嫌滥用申请权问题
第六节不予(免于)公开
一、 不予公开事项
二、 “三安全、一稳定”
三、 国家秘密
四、 商业秘密
五、 个人隐私
六、 利益衡量
七、 法院的审查
第七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第八节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的关系
第九节救济
第十一章行政问责制
第一节问责的缘起
一、 制度探源
二、 制度化的原因
第二节样本分析(Ⅰ): 重大问责事件(案件)
一、 86起事件(案件)的梳理
二、 呈现的实践轮廓
第三节样本分析(Ⅱ): 规范文本
一、 规范文本的梳理
二、 基本印象
第四节问责制度的构建
一、 问责事由
二、 问责对象
三、 问责方式
四、 问责程序
五、 免责事由
六、 立法机关
七、 通过媒体的公众参与
第五节行政问责: 一个新样式
一、 概念
二、 一个新样式
三、 对传统理论的突破
第十二章行政复议法的修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制度定位
一、 争议
二、 英国经验
三、 我们的选择
第三节复议机关要不要当被告
第四节复议委员会
第五节扩大受案范围
第六节程序增构
一、 简易程序和调解
二、 复议委员会审理裁决程序
第七节审查方式
一、 英国的经验
二、 改进之道
第八节基本判断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体制
一、 几种改革方案及其评价
二、 我的建议
第三节扩大受案范围
一、 不轻易改弦易张
二、 外加的策略
第四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一、 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
二、 规章也可诉吗?
第五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 原告
二、 被告
三、 第三人
第六节证据规则
一、 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 原告的举证责任
三、 法院调取证据
第七节简易程序
第八节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
第九节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节判决形式
第十一节保证判决执行的措施
第十二节基本判断
主要参考文献 2100433B
随手翻开国内的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书,我们都会发现,开篇多先从弄清行政的意义与范围入手。表面是概念法学使然,实则大有深意。第一,行政的“领地”到底有多大,也就划定了行政法的疆域有多大。第二,弄清了行政的内涵与外延,也就圈定了行政法和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各自规范与调整的边际。第三,行政上出现的纠纷,在实行公法和私法二元论的大陆法国家中,一般要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来解决。即便是在不太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普通法国家,也很可能适用与解决私人之间纠纷所不同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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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筑法不属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属于行政法范畴。
严格按照法律定义来说,建筑法属于行政法,不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基础先修知识总结 一、行政法知识结构体系图( 行政法讲述就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基于行政行为(桥梁、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 ) 行政管理(不平等) 政府 部门 主体 主体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 监督(平等) 行政法调整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官服务于民);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民监督于官)。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所以私权利是本源、是主体,公权力只是私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行政 主体 利害 关系 人 公 权 力 私权 利 行政机关 (具有先天 被授权组(具 有后天性) 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 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救济的方式包括: 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管理的方式是实施 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 私权利的特点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公权力的特点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有授权必作为!! 行政法是一个控权法
APQP手册中文第二版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院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国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但当初的行政法院被以英国为代表的势力看成是保护行政特权的“魔鬼”,直到一二百年后设有行政法院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被视为有效规制政府公权力的“女神”,这是人类行政诉讼制度史上的一个可喜的飞跃。
行政法院以及基本普及到各个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暂未实行行政法院制度。
行政法基本原则
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 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