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基本信息

中文名 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银监会

《办法》的修订既是适应当前银行业监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提高银监会系统依法监管能力的需要。此次修订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主要修改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

二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要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管问责,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是严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处罚立案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立案标准和立案责任、建立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与约束,防止处罚立案随意性,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

四是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为提高行政处罚质量,避免调查程序和证据瑕疵,保护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修订后的《办法》对调查和取证环节做了全面、细致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处罚案件制度。规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是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要求,构建证据承认和转化制度。规定处罚各环节的工作时限,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履责。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取证,修订后的《办法》确认了执法证据转化承认制度,规定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经审查认定真实合法的,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七是公开透明、警示告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要求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提高处罚工作透明度。

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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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是银监会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后在监管执法领域中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提出了更严、更高、更全面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下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近日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常见问题

此次修订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正当程序、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等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及时转化为依法监管的具体制度和行动指南。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要求,借鉴先进成熟法治经验和做法,着力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前瞻性;立足银行业实际,体现行业执法特色,确保针对性、务实性和有效性;加强自我约束,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调处罚工作的严格性、严肃性和严厉性。

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办法》,并于2006年进行过小幅修改,对规范和提升行政处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发展改革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方针,为此次修订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具体遵循。此次修订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正当程序、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等现代法治原则和精神及时转化为依法监管的具体制度和行动指南,更好地规范和指导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既注重与上位法、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衔接,又突出银行业监管行政处罚的行业特点,有效落实“三严”即“严格要求,严肃执法,严控风险”的修订思路。修订后《办法》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一是调整行政处罚职责分工,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新型行政处罚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三是严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处罚立案监督管理制度;四是细化调查取证规定,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五是加强决策民主化,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处罚案件制度;六是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严格工作时限要求,构建证据承认和转化制度;七是公开透明、警示告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查处分离”工作机制如何设计,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查处分离”既是权力运行分工制约的客观规律,也是《行政处罚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修订后的《办法》在总结银监会多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监管架构改革和监管业务实际,设计并建立“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在这个程序设计过程中,最主要体现并强调了审理的制度模式,进一步发挥法律部门在处罚工作中的专业优势。修订后的《办法》对处罚职责分工作出调整,将处罚职责适当分解,调查工作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审理及文书制作等处理工作由法律部门负责。通过职责分工调整,既可以提升监督检查部门发现问题的能力,又能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

为什么要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

答:强调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主要是为了加大对违法责任人的监管问责力度。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纪律处分是一种团体内部责任,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责任,两者不能混淆。实践中,存在忽略或放松了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处罚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培养行业合规意识,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双处”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与强调,规定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查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为何将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规制?

答:为加强银行业监管,《银监法》赋予了银监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这一监管措施,但并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此次修改将其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主要考虑是: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在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由于这种惩戒措施关系到相对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将其纳入行政处罚种类,通过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给予当事人较好的保护和救济,更能体现人权保护精神。

现场检查程序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程序,但在处罚实践中两者存在一定交叉,修订后的《办法》是如何进行衔接的?

答:现场检查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目的在于查处问题。两者目的性质不同,对调查取证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相比而言,行政处罚调查对违法违规的调查范围更广,调查程度更深,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因此,不能简单以现查检查取证程序代替行政处罚取证程序。但两者在证明违法违规问题上存在一定共通之处,为做好二者间衔接,避免重复调查取证,提高处罚工作效率,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现查检查取证程序和取证要求符合行政处罚要求的,可以不再启动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当事人对现查检查事实确认书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予以确认的,视为自认,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无需另行取证。

如何从源头加强行政处罚工作,如何有效规范和约束立案行为?

答:立案是启动处罚程序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不立案就不能实施处罚,抓好立案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处罚工作。修订后的《办法》加强了对立案环节的管理与监督,从立案标准、立案责任、销案程序、立案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从推进依法行政角度看,完善立案程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一是通过“立案”程序,明确规范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作为的期限,督促监督检查部门积极履职;二是通过“立案”程序,便于明确和固定调查人员及其职责,防止调查人员之间推诿;三是通过“立案”程序,加强对调查活动的监督。调查人员要对立案以后的调查活动负责,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充分说明,通过立案约束提高依法处罚意识。四是建立不立案说明理由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督促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监管执法的公信力。

为何建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机制,其功能与定位如何?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大量法律问题,专业性很强,为提高行政处罚的科学性,降低法律风险,修订后的《办法》新设了行政处罚委员会。为充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重大决策民主化精神,修订后的《办法》将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于审议决策机构。赋予行政处罚委员会决策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既有利于发挥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修订后的《办法》为贯彻从严执法精神,从哪些方面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进行了严格控制与约束?

答:强调严格执法,加大处罚惩戒力度,不仅是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的要求,也是目前银监会提高监管有效性,有效发挥处罚威慑力,提升银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意识的重要策略与手段。为防止监管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选择性执法,弱化监管执法效力,修订后的《办法》进行了全面规制,可以用“六个不能替代”来概括:一是不能以监管纠正措施替代行政处罚;二是不能以机构处罚替代个人处罚;三是不能以机构内部处罚替代监管处罚;四是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审慎监管强制措施;五是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六是不能以内部通报替代公开披露。

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献

刑法诉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刑法诉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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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 应当协助和配合。 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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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执法实践,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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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辖】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国家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低价倾销】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五条【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八条【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注:全文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复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参照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2003年9月1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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