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基地、新城镇新农村示范"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本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节约用地、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征收和安置同步进行,既可按征收房屋面积置换集中安置回迁楼,也可采取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置换标准
1.主房置换办法: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换新回迁楼房1.12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含土木结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回迁楼房1平方米;属加顶的,房顶檐头下1.5米以上、2.2米以下有门窗的,按1:0.5计算安置面积;双层顶的,按1:0.25计算安置面积;主房超过两层以上部分不以面积置换方式安置,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货币补偿。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在2.2米以上),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1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0.9平方米(含土木结构);成规格的街门,同配房标准同等置换。
3.被征收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除已补偿建筑物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66.6平方米)置换8平方米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物和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5.房屋面积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折合计算,原则上人均置换新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新分配房屋所在区域当年的市场价(由住建局确认),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对置换新居每户以最小面积选择后购房仍有困难的(在20%以内),可以成本价购买补足。对被征收户回迁购房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每套房不超5万元住房贷款,并由征收主体提供5年贴息扶持。
6.安置安置楼房户型,原则上分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主体和被征收户另行约定。
7.征收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不实行房屋置换的,按评估价格的1.5倍予以现金补偿。
8.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住宅楼建筑标准
1.结构形式:按设计楼层和设计要求确定结构形式。
2.外墙:安装保温层,并粉饰高标准室外涂料。
3.层高:要达到3米以上。
4.外窗:高气密门窗。
5.进户门:防盗门。
6.楼宇门:对讲可视楼宇门。
7.地面:毛地面。
8.墙面:毛墙面。
9.楼梯间:大理石地面、钢木栏杆。
10.供水方式:集中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11.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分路供电。
12.煤气系统:煤气入户、分户计量。
13.供暖系统:集中供暖、分户控制。
14.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5.通讯系统:电话、宽带入户,预留接口。
16.简易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净面;
墙面:仿瓷涂料;
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窗帘架安装;
如不需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3000元补偿。
四、施工及安置楼建设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1.由县住建局统一规划,并审查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由县住建局进行认定。
3.工程完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
五、奖励减免办法及违约责任追究
1.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房屋腾空的、回迁入住的,由征收主体分别酌情给予奖励。
2.住房户物业管理费(指公摊费用)5年内,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此费用由征收主体集中支付。
3.回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若2年内不能按期交房,征收主体要继续支付租房费用,同时每超1月补偿乙方违约金每户3000元(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六、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被征收房屋须为合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及乘征收之机擅自强修强建的不予安置补偿。
2.本办法对征收房屋置换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安置。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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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化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工作也随之进入了新一轮的自我革新发展阶段。这些重点工程的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做好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已经成为城建档案管理的当务之急,文章对此进行了阐述。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小学 学生宿舍及食堂,建筑面积2507平方米。 199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 及竣工验收 2 **幼儿园 园舍3145.8平方米及附属配 套设施设备 377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 及竣工验收 3 **幼儿园 园舍3145.8平方米及附属配 套设施设备 377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 及竣工验收 4 **扩建工程 教学楼1540平方米、综合楼 2914平方米、学生宿舍 2700 平方米、学生食堂 1158平方 米及学生厕所 292平方米。 1014 完成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及场地平整 完成基础工程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 内外装饰及竣工验 收 5 **小学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 用房及生活用房 ,建筑面积 17655平方米。 2115 完成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及场地平
文件细则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本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节约用地、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征收和安置同步进行,既可按征收房屋面积置换集中安置回迁楼,也可采取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置换标准
1.主房置换办法: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换新回迁楼房1.12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含土木结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回迁楼房1平方米;属加顶的,房顶檐头下1.5米以上、2.2米以下有门窗的,按1:0.5计算安置面积;双层顶的,按1:0.25计算安置面积;主房超过两层以上部分不以面积置换方式安置,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货币补偿。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在2.2米以上),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1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0.9平方米(含土木结构);成规格的街门,同配房标准同等置换。
3.被征收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除已补偿建筑物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66.6平方米)置换8平方米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物和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5.房屋面积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折合计算,原则上人均置换新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新分配房屋所在区域当年的市场价(由住建局确认),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对置换新居每户以最小面积选择后购房仍有困难的(在20%以内),可以成本价购买补足。对被征收户回迁购房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每套房不超5万元住房贷款,并由征收主体提供5年贴息扶持。
6.安置安置楼房户型,原则上分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主体和被征收户另行约定。
7.征收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不实行房屋置换的,按评估价格的1.5倍予以现金补偿。
8.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住宅楼建筑标准
1.结构形式:按设计楼层和设计要求确定结构形式。
2.外墙:安装保温层,并粉饰高标准室外涂料。
3.层高:要达到3米以上。
4.外窗:高气密门窗。
5.进户门:防盗门。
6.楼宇门:对讲可视楼宇门。
7.地面:毛地面。
8.墙面:毛墙面。
9.楼梯间:大理石地面、钢木栏杆。
10.供水方式:集中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11.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分路供电。
12.煤气系统:煤气入户、分户计量。
13.供暖系统:集中供暖、分户控制。
14.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5.通讯系统:电话、宽带入户,预留接口。
16.简易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净面;
墙面:仿瓷涂料;
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窗帘架安装;
如不需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3000元补偿。
四、施工及安置楼建设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1.由县住建局统一规划,并审查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由县住建局进行认定。
3.工程完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
五、奖励减免办法及违约责任追究
1.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房屋腾空的、回迁入住的,由征收主体分别酌情给予奖励。
2.住房户物业管理费(指公摊费用)5年内,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此费用由征收主体集中支付。
3.回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若2年内不能按期交房,征收主体要继续支付租房费用,同时每超1月补偿乙方违约金每户3000元(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六、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被征收房屋须为合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及乘征收之机擅自强修强建的不予安置补偿。
2.本办法对征收房屋置换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安置。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以下简称工程效能监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项目审批、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和竣工决算为重点,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重点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廉洁和效能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县内重点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六)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程序行为。
三、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土地征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税费缴纳等;
(二) 招标投标、工程预算、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许可、施工管理、施工变更、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工程进度、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四、方式
工程效能监察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在被监察单位召开或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监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五、重点
工程效能监察应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投资项目;
(二)列入国家、省、市和县重点工程的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六、工作机构
成立县重点工程项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石茂彪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贺昌福、县监察局局长任远平担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王军、县发改局副局长田应刚、县财政局副局长李美云、县审计局副局长雷廷香、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张权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王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办公。
七、责任追究
对工程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垣县境内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在建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调电力、土地、林业、住建、园林等部门及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第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通知树木所有者限期截枝或砍伐,逾期不截枝或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截枝或砍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临近处砍伐树木,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国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城建、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审批宅基地、规划建筑物或植树时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涉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征得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5米;
35—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0米;
154—33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5米;
50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20米。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对树木所有者进行一次性补偿、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简称“三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擅自进行交叉跨越和搭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三线”路径统一规划和审批管理,确因路径资源需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各方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已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因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先建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公用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已规划建成的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予以拆除、砍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规划、审批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的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供电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五日内书面通知前两款规定的用户。对用户停供的要视用户等级报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设施工现场的,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不予送电。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已危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施工现场或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或单位不予送电。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