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 | 地 址 | 襄垣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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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政府组织 | 属 性 | 非盈利 |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襄垣县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para" label-module="para">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乡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上报本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
(四)负责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省、市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的审查汇总和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协议出让工作;负责本县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的审查报批、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土地分等定级和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本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para" label-module="para">
(五)负责全县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年检和土地动态监测;建立本县地籍档案资料库;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para" label-module="para">
(六)负责本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以及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负责本县范围内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工作;搞好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para" label-module="para">
(七)负责本县矿产资源储备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para" label-module="para">
(八)负责探矿权的设置调查,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年检;按规定做好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上缴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九)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监督管理地下水勘查和开采及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para" label-module="para">
(十)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资源等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涉地涉矿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搞好本县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等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十一)负责编制本县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辖区内测绘单位资质认证等工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保护辖区内的测量标志。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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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今年,我局在县委、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在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心,着力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 点,狠抓工作落实,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现将我局 今年前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发展,主动服务县域经济 一是切实保障发展用地。根据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及 用地需求,及时申报上级预审,及时组织资料报批,积极争 取调规与用地指标。完成了第一、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海螺 水泥皮带廊道、茅东公路扩改等重点项目用地报批 1495 亩, 正在组织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黑茶产业园、东梅公路、职业 中专搬迁等重点项目 3000 亩用地报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调整规划 17 处,面积 1860亩,保障了黑茶产业 园等 6个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稳步推进征地拆迁,配合支持 黑茶产业园、海螺水泥、 800kv 溪浙输电线、
县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总结 一、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1 、深入广泛宣传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 为使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利用一切宣传媒体 和宣传机会,深入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今年共出动宣传车 136 车次, 悬挂过街横幅 63 幅,张贴宣传标语 1400 张。 2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温总理在全国电 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 28 号文件。自国务院 28 号文件下发后,我们组织全体干 部职工认真学习温总理的讲话和国务院 28号文件以及国土部出台的有关配套文件,将学 习和宣传与当前的工作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土地、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 开展第 14 个全国“土地日”和第 35 个世界“地球日”系列宣传活动。今年全国“土地 日”和世界“地球日”的宣传主题分别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和“善 待
襄垣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县确定的重要河、湖和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para" label-module="para">
襄垣县水利局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县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九)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para" label-module="para">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县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para" label-module="para">
(十一)负责全县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县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十二)配合县公安局,参与全县大中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襄垣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县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县级各类环境信访、公众举报及上级转办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垣县境内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在建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调电力、土地、林业、住建、园林等部门及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第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通知树木所有者限期截枝或砍伐,逾期不截枝或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截枝或砍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临近处砍伐树木,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国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城建、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审批宅基地、规划建筑物或植树时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涉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征得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5米;
35—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0米;
154—33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5米;
50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20米。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对树木所有者进行一次性补偿、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简称“三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擅自进行交叉跨越和搭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三线”路径统一规划和审批管理,确因路径资源需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各方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已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因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先建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公用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已规划建成的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予以拆除、砍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规划、审批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的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供电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五日内书面通知前两款规定的用户。对用户停供的要视用户等级报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设施工现场的,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不予送电。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已危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施工现场或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或单位不予送电。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