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颁布时间 | 2019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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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19年12月4日 | 发布单位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76号)中的《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
2019年12月4日
2019年6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的要求,提高我市对重污染天气的应对能力,依据省政府发布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9〕16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8〕68号)的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新进行修编。
《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宣传与演练、附则、附件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工作原则等;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办事机构及职责、专家组及职责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预警分级、预警启动、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解除及等级调整、区域应急联动等;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响应措施、信息报送与公开、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等;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等;宣传与演练包括公众宣传、应急演练等;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预案实施等;附件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流程图、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
本次修编的基本框架仍然沿用原来的框架,没有大的变动,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原预案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改变了预警分级标准
本次修订,将原《预案》确定的蓝、黄、橙、红四级预警调整为黄、橙、红三级预警,取消了蓝色预警和橙色预警启动的限制性条件(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增加了“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的内容。
二、修订了预警启动条件
本次修订,将原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由实际日均值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启动,修订为:当预测未来AQI值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即启动,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三、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城区及各县(市)环境空气监测,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根据我市空气质量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公众防护措施的建议。
四、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预警后,采取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应急响应措施。
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公众采取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从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个方面进行控制。工业源主要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避免“一刀切”应急减排方式,通过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方式实现减排;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制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划定限行的时间和区域实现减排。
五、明确了应急减排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降低一级污染程度的目标,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明确了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市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增加重污染应急减排精细化、清单化管理要求,明确制定应急减排清单并定期更新。
六、补充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职责
针对本次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多、职能划转多的实际,将应急成员单位的职责按照新单位的职能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其工作职责。 2100433B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8〕68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空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等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阳市城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和鱼梁洲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参照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4 预案体系
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与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组成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责任,负责实施本辖区和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平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科学预警,快速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鼓励企业自觉采取行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1.5.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依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城区及各县(市)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协同应对,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控、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措施。
(3)指导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的编制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制订工作。
(4)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突发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主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防控、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2)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启动、变更、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汇总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起草相关工作总结、简报、通报,负责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
(5)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承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6)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3 专家组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
(1)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3)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4)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每日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2)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开展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
(3)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发布红色预警。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又不满足上述预警条件时,或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最大值>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因沙尘传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3.2.2 预警启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与专家会商、研判结果,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启动建议。
(1)黄色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专家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黄色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2)橙色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专家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橙色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3)红色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织专家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红色预警,并向市政府报告。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经批准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襄阳市政府网站及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2.4 预警解除及等级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5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已达到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环境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则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区域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域预警解除,根据本地空气质量情况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一经发布,同步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在预警信息发布后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响应措施
按照省级预案总体要求,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降低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达到降低重污染天气等级的目标。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如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提前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指引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当预测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4.3.1 III级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
(2)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排污单位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重污染天气自觉调整生产规模与周期。
(4)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2)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企业环保设施停运检修,确需环保设施检修的,一律停产检修。
(3)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抢修和已落实“8个100%”的重点工程除外)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构建筑物拆除等);未完成绿色生产改造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渣土消纳场停止生产;所有工地及场站的堆料、砂石、裸土、建筑垃圾和渣土要采取覆盖、固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等施工,停止堆场物料装卸作业。
(5)禁止未纳入运输车辆名录管理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8:00-20:00禁止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除外)。
(7)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增加30%以上。
4.3.2 II级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在执行Ⅲ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
(2)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倡导燃煤电厂、燃煤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导停止一切装修、喷涂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4)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2)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企业环保设施停运检修,确需环保设施检修的,一律停产检修。
(3)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抢修和已落实“8个100%”的重点工程除外)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构建筑物拆除等);已完成绿色生产改造的混凝土搅拌站减产50%;停止渣土消纳场作业;所有工地及场站的堆料、砂石、裸土、建筑垃圾和渣土要采取覆盖、固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等施工,停止堆场物料装卸作业。
(5)涉及大量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及物流公司,制定错峰运输方案,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错峰运输。
(6)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全部停止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除外)。
(7)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增加50%以上。
4.3.3 I级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指引措施
在执行Ⅱ级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公众尽量避免外出,室外工作人员适时停止室外作业。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Ⅱ级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引导过境车辆绕行,避开城区行驶。
(3)向省政府报告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Ⅰ级应急响应情况。
(4)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2)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企业环保设施停运检修,确需环保设施检修的,一律停产检修。
(3)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构建筑物拆除等);停止全部混凝土搅拌站和渣土消纳场作业;所有工地及场站的堆料、砂石、裸土、建筑垃圾和渣土要采取覆盖、固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等施工,停止堆场物料装卸作业。
(5)禁止所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涉及大量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及物流公司,运输货车实施错峰运输(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型载货车实行区域限制性交通管制。
(7)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全部停止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除外)。
(8)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100%以上。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4.1 信息报送
(1)当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或解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要求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发布或解除相关信息;
(2)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4.4.2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有关工作信息。
企业操作方案应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公示,操作方案应符合本应急预案的管控要求,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做到大气工业源减排“一厂一策”,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相关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应急措施,并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5 总结评估
当橙色以上预警解除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在10日内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建设,明确责任人,保证应急工作及时顺利进行,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资料共享;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网络,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列支,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6.5 制度保障
市委、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 宣传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信息,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指引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7.2 应急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分别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技术规定(试行)》,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或等于201。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印发。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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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 应 急 预 案 北京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控制、减少和消 除重污染天气,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 此预案。 2 环境危害因素分析 2.1 公司基本概况 北 京 陶 瓷 新 材 料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北 京 市 XXXXXX南 , 是 XXXXXXXXXXXXXX企业,现有职工 XXX余人,XXXXX产能 XXXXXX,有 XXXXXXXXX XXXXXXXXXX。 2.2 环境危害分析 根据环境危害分布情况,主要包括: (1)从 XXXXXXXXX排放口向天空排放含尘废气。 (2)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XXXXXXX全密封,不会产生扬尘。。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指 挥 长:XXX(副总经理、环保负责人) 副指挥长: XX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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