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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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从襄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11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获全票通过。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是襄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标志着襄阳市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迈出实质性步伐,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据了解,2017年初,本着“符合法定权限、体现社会需求、突出地方特色、符合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年度立法计划。5月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10月27日,《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由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审议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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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建议加强科技引导,加大对垃圾处理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将批复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由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居)民、驻在农村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一简称为“驻村单位与个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可以设立奖励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置、村(社区)保洁员待遇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或者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村(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支持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运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县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二)按照标准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财政经费;

(三)制定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生活垃圾中转站和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五)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评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协助推进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

(三)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保证生活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指导、考评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

(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有关市场主体承担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 保洁员应当按照村(社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保洁职责;落实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减量任务;管护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及贮存、处置设施;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引导。

第十条 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负责其房前屋后、承包地(水面)或者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就生活垃圾治理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费的,应当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和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

建设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已有的农村露天垃圾池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四)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用地膜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从事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农村生活垃圾;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禁止在农村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远镇、村,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输出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向输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将垃圾减量工作列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计划,分级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减量目标,并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农村生活垃圾减量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运输或者未密闭运输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农村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执法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7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批准。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立法过程历时近一年,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条例。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相关情况。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当前,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迫切期望的重大民生问题。近些年来,襄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制定出台了《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2016-2018)行动方案》,着力抓责任落实、基础建设、示范推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治理工作也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社会参与度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平衡、服务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地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共识,整合资源,强化责任,巩固提升实践经验,运用法治方式全面推动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初,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对今年立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市政府及时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扎实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于4月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5日、8月30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四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会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城环工委、法工委深入各县(市、区)共计19个乡镇、32个村走访调研,并赴浙江、广东、安徽和省内的宜昌等地考察学习。9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枣阳市举行基层立法听证会,深入听取了基层单位、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草案通过前评估会,邀请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和有关专家对条例建议表决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综合评估。10月27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设章节,共28条,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投入保障、职责分工、收运处置规范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投入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需求都非常大,须充分调动整合各方资源,集中力量予以保障。为此,条例确立了财政保障、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同时,还就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驻村单位筹措资金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二)关于职责分工。按照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在统筹协调、考核督办;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村、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一线”作用,做好本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动员、组织和督导工作;村保洁员、村民和驻村单位、个人按照本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三)关于垃圾分类。条例立足农村实际,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四分法”,分为可回收物、有机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不同种类垃圾有对应的处理流程。同时,针对农村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特点,条例立足基层实践确定了户初分与村保洁员二次分类相结合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模式。(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是重要基础。对此,条例一是分级明确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二是强调基础设施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可以根据需要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明确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点(房)、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建设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的露天垃圾池进行改造或拆除。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置,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对村民重在明规定向、教化引导,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重在明规定标、强化责任。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二是对擅自倾倒、抛洒、填埋生活垃圾等禁止性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三是针对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审议意见文献

襄阳市总工会举办学习《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培训班 襄阳市总工会举办学习《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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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湖北省襄阳市总丁会举办全市经审财务干部培训班。培训由市总工会经审办主任周小丽授课,主要内容为《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县(市)区及市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审委员、经审会(办)主任、财务部长、财务干部及特约审计员118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有三个特点:一是培训前印发《条例》安排各单位进行自学;二是培训中通过现场讲解达到融会贯通;三是培训后进行闭卷考试巩固培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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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典型农村生活垃圾调查及污染防治对策 沈阳市典型农村生活垃圾调查及污染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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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河南省首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濮阳市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作用,制定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并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遵循“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理念,共设置了五章32条,包括总则,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按层级对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

为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条例》还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保障进行了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村民自愿付费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本村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农村居住分散,垃圾运输成本较高,做好农村垃圾处理,逐步做到源头分类是一个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条例》特别明确: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必须立足农村实情,不能照搬城市分类方式,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考虑到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积极引导,《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具体分类指导意见由政府制定并公布。

另外,《条例》还设置了八项禁止性行为,其中包括农村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存储、消纳、综合利用的设施、场所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混合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禁止非法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桶(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等。

同时,依据上位法,在遵循过罚相当、可操作的原则下,《条例》还针对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并对非法侵占、毁损农村生活垃圾桶(箱)的行为,对清扫、投放责任人不按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生活垃圾的行为,以及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行为等创设了罚则。 2100433B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条例》的制定背景、重点内容和实施举措。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成佳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军,副市长张建友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发布会。

《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是继《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之后,我市围绕垃圾治理难题制定的第三部关于垃圾治理的专项法规,也是我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推动襄阳成为汉江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重要举措。

《条例》分为总则、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处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三条。制定该《条例》是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城市化发展进程,着力解决现存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构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

会议印发了关于《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方案,明确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2100433B

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条例的制定背景、重点内容和实施举措,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答记者问。

《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是继《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之后,是我市围绕垃圾治理难题,制定的第三部关于垃圾治理的专项法规,也是我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推动襄阳成为汉江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重要举措。

条例分为总则,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处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三条。制定该《条例》是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深入推进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城市化发展进程,着力解决现存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构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

本次发布会创新工作举措,突破了以往传统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形式。采取先实地观摩,再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与会人员先后参观了襄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现场、大件垃圾处理中心、资源化利用企业等,深入了解了当前我市建筑垃圾治理的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发布会上,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城管委领导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如何规制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如何解决渣土运输车的噪音、扬尘和超速问题,如何解决存量建筑垃圾谁来执法、如何执法到位等问题答记者问。

会议印发了关于《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方案,明确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条例》颁布的实施对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襄阳、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推进我市“一极两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条例的实施,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四要”:要深入引导学习,发放宣传册、刊载宣传解读文章,让市民学习、贯彻条例;要纳入“七五”普法重点内容,有计划地开展宣讲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利用各种媒介做到宣传全覆盖;要做到宣传深入人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宣传。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抓落实。要强化依法监督,多措并举,确保《条例》落地生根,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创新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成佳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军,市政府副市长张建友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发布会。

《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已于10月31日在《襄阳日报》全文刊登,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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