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襄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外文名
性    质 地方法规 地    区 襄阳市

第八条电梯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其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九条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消防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电梯的建筑结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安装电梯之前,应取得工程项目监理同意;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四)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资料。

襄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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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标明承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紧急抢修和投诉电话;

(四)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五)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六)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与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

(七)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八)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迅速组织救援;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消防电梯等。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建设、房管、工商、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和参与有关电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安全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梯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系统,形成由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电梯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系统,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实施反应迅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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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献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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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5 号 《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 2013 年 11月 15日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 2014年 1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 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电梯安全管理 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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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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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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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

(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

(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

(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

(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

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市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达到广告总量的20%以上。

广告设置人、经营业主都有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申请验收,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申请资料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一式两套),由设置人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保存。

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五章 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门店招牌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规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5 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规信息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于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九条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设置产品铭牌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若不按期对电梯进行保养,在乘客受困电梯后不及时救援,除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还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应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电梯故障,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受托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和机房钥匙;(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负责制定和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七)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排除故障;(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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