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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折强度:材料单位面积承受弯矩时的极限折断应力。又称抗弯强度、断裂模量。耐火泥料或陶瓷材料受到弯曲负荷的作用而破坏时的极限应力。用破坏弯曲力矩(牛·米)与折断处的截面阻力矩(立方厘米)之比值表示,单位...
对的,^3表示b的三次方,看下面这个格式比较清楚:抗折强度 Rf=1.5Ff*L/b³ (MPa)按照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采用标准棱柱试件尺寸为160...
希望可以帮到你。 1、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或不超过100m3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白色米粒状点纹.绿线纹.黄色大理石 | White rice granular point lines. The green lines. Yellow marble
室内装饰.构件 | Interior decoration. Component
其他 | Other
进口大理石 | Imported Marble
101.4 | 101.4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道路建筑材料》 授课颗粒教案首页 授课教师 陈玉欣 授课班级 授课日期 模块名称 水泥混凝土及砂浆 模块学时 22 单元名称 水泥混凝土技术性质 单元学时 4 颗粒名称 混凝土抗折强度 授课方式 讲授 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水泥混凝土抗折强度实际意义和抗折强度计算,了解不同交通 量分级的水泥混凝土计算抗折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教学重点 与难点 1.水泥混凝土抗折强度; 2.不同交通量分级的水泥混凝土计算抗折强度; 3.道路水泥混凝土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关系; 教学设计 1.讲授水泥混凝土抗折强度实际意义和抗折强度计算; 2.通过对比使学生明白了解不同交通量分级的水泥混凝土计算抗折强度; 3.强调道路水泥混凝土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有一定的换算关系; 4.通过作业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水泥混凝土抗折强度。 教学反思
工程编号: 委托单位: 单位地址: 检验单位: 单位地址: :0759-6684373 工程名称 委托编号 施工单位 报告编号 见证取样 监督抽检 自检取样 检验项目 质量证明 样品编号 (mm) 混凝土生产方式 强度等 级 养护条件 成型日期 要求试 验龄期 批量( m3) 用於工程部位 其他要求 样品状态 收样人 年 月 日 检验收费 收款人 年 月 日 报告领取 签领人 年 月 日 样品处理 领样人 年 月 日 收 样 人: 送 样 人: 砼抗折 兹经双方协议如下: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检样品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 4.承接检验方按委托方要求的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对委托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对检 验数据负责,为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及其有关资料保密,并及时提供检验报告。 廉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混凝土抗折强度委托检验协议书 H-KZ
建筑绿线是城市规划中的一种建筑控制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图内的用地,只能进行绿地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建筑绿线图就是某项建筑规划中各类绿地的用地范围。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多种。2100433B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2 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施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