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新乡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 | 新乡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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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14年12月30日 |
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局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相应措施,并予以落实。
(三)负责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备案工作,并负责代理办理市区通行证件。
(四)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五)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实施造价管理。
(二)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三)对违反规定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四)制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认定或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会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审验。
第五条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环境功能整体规划,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对符合城市环境功能整体规划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环评审查并要求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环境管理规定。
(二)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报送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核发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区内通行,并为其通行提供便利。同时,应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第七条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凡在本市南环线、西环线、北环线和东部107国道所围成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砂浆累计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9立方米以上的,自2009年12月1日起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范围,随城市规模的扩大和预拌砂浆的发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以及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市建委。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河南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成品的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的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和现场条件、供应数量、供货时间、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在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及其他准备工作。
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六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国家、省有关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预拌砂浆预算定额纳入工程预算,招标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计应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核实后即退还),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不退还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挺不错的。中国水泥行业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集团之一,拥有105家企业,总资产420亿元、水泥年产能9000万吨,位居国内三甲、国际前十。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优秀...
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下同)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
据河南省济源市散办获悉,《济源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颁布,并于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济源市城市城区砂浆\"禁现\"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开创了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
武汉市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 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 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 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 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包含了湿拌砂浆生产控制,干混砂浆生产控制,干混砂浆产品检验规则,湿拌砂浆产品检验规则,施工质量控制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等内容。《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1总则
2术语
3分类与标记
3.1分类
3.2标记
4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2性能指标
5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5.1生产设施、环境保护和储运装备
5.2质量管理
5.3原材料
5.4配合比
5.5湿拌砂浆生产控制
5.6干混砂浆生产控制
6产品检验
6.1干混砂浆产品检验规则
6.2湿拌砂浆产品检验规则
6.3判定规则
7施工质量控制
7.1一般规定
7.2预拌砌筑砂浆
7.3预拌抹灰砂浆
7.4预拌地面砂浆
8工程验收
附录A预拌砂浆取样方法
A.1干混砂浆取样方法
A.2湿拌砂浆取样方法
附录B预拌砂浆检验方法
附录C预拌砂浆纤维掺量检验方法
附录D预拌砂浆与现场拌制砂浆的对应关系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塔楼式预拌砂浆工艺,是将砂浆生产设备按照生产流程自上而下布置相应的设备。
塔楼式预拌砂浆工艺,是将砂浆生产设备按照生产流程自上而下布置相应的设备。依次是砂筛分机、原料储存仓、喂料机、计量斗、混合机、包装机或散装机等。这些设备安装在高达数十米的多层钢结构内,外壁采用防护材料封闭,外观形似高楼而得名。生产流程是将所有预处理好的原料提升到原料仓顶部,原材料依靠自身的重力从料仓中流出,经电脑配料,螺旋输送计量,混合机拌和再到包装机包装入成品仓储存或散装入散装车等工序后成为最终产品,全部生产由中央电脑控制系统操作,配料精度高、使用灵活、生产高效,采用密闭的生产系统设备使得现场清洁,无粉尘污染。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