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类 型 | 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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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新乡市 | 目 的 | 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 |
基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确保我市移民安置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
移民新村建设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新村基础设施、移民房屋和公益设施等。
第三条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实行以安置地县(市)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移民迁安组织全程参与监督的管理体制。
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征得移民同意后,接受移民迁安组织的委托,并与移民迁安组织签订《委托建房协议》后,具体负责移民新村建设。
第四条移民新村建设坚持“六统一”和“三结合”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移民新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
整合新农村建设和支农惠农资金,全力提高建设水平,把移民新村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品工程。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户型确定
第五条安置地有关部门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县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提供移民房屋施工详图设计及移民新村规划。
第六条移民新村规划在坚持“不突不破”原则和尊重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实现布局合理、简洁明快、美观统一(包括房屋、主支街道、给排水、供电、路灯、绿化、中心学校、幼儿园、村部、卫生室、人口与计生指导室、沼气、养殖小区、文化大院、游园广场等);移民庭院规划应满足现代农村功能需求;移民户型规划应经济实用、功能完善、美观大方。
第七条移民新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移民新村迁安组织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移民房屋户型、层数的确定。移民新村房屋建设规划的单位和两层房屋应分别集中建设,避免交叉混建,户型由移民一次选择确定,实施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条移民户宅基地位置的确定,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在房屋基础施工完成后或不同户型房屋主体工程建成后确定到户。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移民新村建设招标,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移民迁安组织参与。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移办〔2008〕75号文)执行。
移民新村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安置地县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前应完成房屋户型的确定和房屋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建设规模合理划分标段,1000人以下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标段,1000人以上的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标段。原则上应以标段为单元组织招投标,对每个标段施工建设实行中标企业总承包制。
第十二条移民新村建设施工企业确定前,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委托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标书。监理招标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参加移民房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四条标底确定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与移民迁安组织共同商定,施工企业投标价原则上只能在标底0和-3之间浮动。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移民代表。原则上不超过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移民迁安组织推荐或抽取。
(二)安置地移民实施主体单位和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参加一人。
(三)评标专家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六条评标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实施主体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各中标企业应认真组织施工和监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不得私自截肢工程项目。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落实“政府监督、中介监理、企业自控、移民参与”的四位一体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明确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职责,实行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安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安置点都应派出不少于2人的监督人员,进驻移民新村建设项目现场,开展全过程监督。工程竣工后,对新村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一切活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或者其他产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各监理单位应有详细的监理大纲指导监理工作,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特别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水电安装及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单位的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转让监理业务,不得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之外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企业内部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认真组织开展班组自检和互检,切实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严把原材料进场关,杜绝劣质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同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之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责任主体及其终身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移民村迁安组织应提前介入,在工程建设中全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移民新村房屋竣工前,由施工单位向实施主体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机构、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组织等有关单位对房屋进行统一验收。
第二十七条移民新村建设工程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认真落实。
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并存档备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并做到防雨防潮;工地内道路平坦、畅通;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按规定要求安装有保护装置;线路安装应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一律佩带安全帽。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等,不得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安置县(市)人民政府、移民村迁安组织和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逐项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移民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和移民个人自筹资金等。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等。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户型中标的建房造价、结合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计算出每户移民建房自筹资金。
第三十四条移民建房自筹资金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一次收齐,交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存入移民户建房资金专户;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建房进度,及时将建房资金拨入实施主体单位所设的移民建房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在自筹资金没有汇入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帐户之前,不得盲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建房资金结算。按建房施工形象进度,由监理单位和移民迁安组织共同核定后,分期支付移民建房承包合同价款。具体分期付款额度,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决定,原则是必须确保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负责移民新村建设的县移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接受移民村迁安组织的监督。移民村迁安组织应当分阶段及时向移民户出示资金明白卡,公示建房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接受移民户的全额监督。
第七章责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移民新村建设的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及移民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新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包点工作组应加强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安置点现场指挥部、纪检监察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经常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安置地县(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移民新村建设实施主体单位,对移民新村建设负总责。
第四十一条移民新村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细则,并报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你好,根据个人了解,湖北省丹江口市房价一般来说不是很高,给你举个例子, 海翼·汉东至尊 迎宾大道西侧 均价4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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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程是一项关系库区人民安居乐业、工程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丹江口库区移民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了库区移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移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丹江口库区移民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文分析库区移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移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工作需要,经研究,我市决定成立新乡市南水北调总干渠调蓄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和新乡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
一、新乡市南水北调总干渠调蓄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南水北调工程是国家战略工程和国字号民生工程,其中在我市谋划建设洪洲湖、薄壁湖两处具备抽水蓄能电站的调蓄水库。南水北调总干渠调蓄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拉动我市经济增长、打破经济社会发展瓶颈、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工程实施后形成的自然人文景观,将给我市的旅游开发带来新的机遇,对我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具有较大的作用。
为了加快推进调蓄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新乡市南水北调总干渠调蓄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如下:
指挥长:王小平 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刘尚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 刚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陈艺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邵长征 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
张文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荆汝大 市财政局局长
胡建森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 锋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田子超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国钧 市水利局局长
肖玉魁 市林业局局长
赵荣彦 新乡投资集团董事长
张星吉 辉县市政府市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星吉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论证、争取政策支持、投融资模式、协调推进工程建设等工作;辉县市要明确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二、新乡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我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和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实施办法〉》(豫人社〔2015〕5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新乡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刘尚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全中市 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路文忠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侯辉生 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李才忠 市编办主任
荆汝大 市财政局局长
代战红 市人社局副局长
孟 昕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郭 宾 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贾迎华 市人社局公务员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贾迎华任办公室主任,胡晓光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例全文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135号)。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
第十七条 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同一项目法人管辖的其他设计单元工程节余资金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中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编制工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法人,纳入项目法人的用款计划。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行为。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用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专门的合同文本。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签订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合同,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派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资金拨付申请应说明申请资金规模的理由,报告上次已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
项目法人按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明确支付审核责任和程序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合同价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收款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 支付合同尾款前,应全面清理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分摊费用,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结算。不得多头开户。
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建设管理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费用项目和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分别以中央资本金和地方资本金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分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明细项目设置应与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计划统计报表对应项目保持衔接。
第四十四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时向项目法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竣工(完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管辖的全部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在东、中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完成其所实施部分完工财务决算后,由项目法人指定建设管理单位汇编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落实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和人员,明确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部门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检查。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下列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
(一)重大金额索赔;
(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和问题,按照监督与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