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 作 者 | 裴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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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工程 | 出版社 | 水利水电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5年12月1日 | 页 数 | 275 页 |
定 价 | 30 元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508435022 |
字 数 | 203000 | 印 刷 | 1 |
序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
第二节研究的目标和思路
第三节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状况和利用效率
第二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的体制障碍和机制缺陷
第三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国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及研究情况
第一节国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变革状况
第二节国外关于产权制度及其创新的研究进展
第三节国外关于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创新的研究概况
第四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诱导因素及相关分析
第一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诱导因素的理论框架
第二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诱导因素的具体分析
第三节黑河流域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诱导因素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和效率分析
第一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影响分析
第二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效率评价
第六章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一节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
第二节产权制度创新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方面的评估指标
第三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要素的评估指标
第四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绩效的评估指标
第五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可持续性的评估指标
第六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途径及制度需求
第一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
第二节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途径
第三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制度需求
附录1DEA评价模型的改进研究及实证分析过程
一、DFA评价模型的改进研究
二、DEA评价的实证分析过程
附录2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综合评价方法概述
二、综合评价方法的选择
附录3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三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二、改制的成效
二、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四、几点建议
附录4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产业经济学分析
一、SCP(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概述
二、小型水利工程的SCP分析
附录5有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部分文件汇编
一、水利部文件
二、甘肃省《农村小型水利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四、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七、河南省水利厅文件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九、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参考文献 2100433B
近年来,我国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蓬勃发展,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方面,创造了许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不统一、思想有阻力,以致各地改革的进程不统一、发展不均衡。
鉴于小型水利工程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农业生产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亟待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地研究,从而推动改革逐步完善、健康发展,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一书在实地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体制障碍和机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运用公共政策学、产权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投资经济学和水利科学等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重点围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人力资本、生存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当地农业生产效率和整个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的诱导因素、潜在效益与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
“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相关的法院判决,不过各地法院的规定不知是否相同。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监理提供的稽查资料清单,由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查找:1、监理单位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2、监理机构组建、现场监理人员职责分工等文件;3、现场监理人员资格证、岗位证,总监资格证和岗位证(原件或...
针对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着投入不足、管理粗放、经营不善等问题,论述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式,论述了改革的可能性,并从改革的形式、步骤、效果等方面作了探讨。
本文通过深入调查福建省沙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现况,探讨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七种形式: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协会管理、以地养库、转让经营期限融资。并提出了加强改革后工程后续管理的三种办法:一是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仍应服从水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服从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二是加强改革所得资金的监管,其资金主要用于对该工程的加固、维护和改造,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提出了改革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乡(镇)以下管理的小(二)型水库、河闸、坝塘、蓄水池、抽水站、排灌站、水窖、人畜饮水工程、过水流量在0.5立方米/秒以下的输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形式:
(一)拍卖。即将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一次性拍卖,由集体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租赁。即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工程及原有附属物的使用权由承租人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一般租赁期限为5—15年。
(三)转让。即将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有偿转让,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一般转让期为10—30年。
(四)股份合作制。即将小型水利工程由法定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把确认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由持股者依法合作经营。
(五)规范化承包。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因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不能正常运营,多年未能发挥效益,其产权不宜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或个人负责承包管护、维修、开发、利用和经营。一般承包期限为5—15年。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坚持以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制、规范化承包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在资产评估、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不改变水利设施用途,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改制收益资金由各级财政设专户管理,并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原则。改制中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以保值、增值、便于管理、提高工程效益为目的。多种形式并举,只要群众及经营管理者能接受的形式,均可采用。
第十二条 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坚持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变,行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变的原则。工程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汛抗旱、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提供服务,提高工程标准和质量。各级政府要对改制后的小型水利产权、经营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成交价确定后原则上一次付清,可优惠成交价的10%。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年付清,但第一年付款不得少于总成交价的60%。
第十四条 拍卖、转让、租赁、股份合作制和规范化承包经营小型水利设施,经营管理者除交清所规定的费用和依法缴纳税费外,不再缴纳额外费用。其资产评估费、验资、权属转移注册登记等手续,只收工本费,其它收费一律免除。
第十五条 改制后对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承包和租赁期内的工程,在征得所有权单位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转让、转租。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所得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的原则。改制所得资金县级20%、乡级80%。改制收得资金一律由各县、乡两级财政按工程属地设专户管理,县、乡可从改制收得资金中各提取5%用于工程评估费、办公费和文印费等改制方面的支出。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该资金必须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严格遵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指导性水价,供水经营者不得擅自调高水价,牟取暴利。
第十八条 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公民购买、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经营小型水利设施,对下岗职工优先照顾。积极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水利工程设施,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坚决打击打劫哄抢、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维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明晰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宜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川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文件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六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全县80%符合颁证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转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具体的改革任务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实”。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