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复垦验收

第七条申请复垦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验开展情况;复垦土地位于项目拆旧区情况及宗数、面积;复垦土地质量情况;土地复垦主体及投资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拆旧复垦的主要经验做法;下一步拆旧复垦计划安排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项目区复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

6.项目区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验收内容

1.复垦土地是否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2.复垦土地宗数、面积情况;

3.复垦土地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5.复垦土地耕种情况。

第九条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土地复垦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材料,询问相关情况;

3.按照验收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

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土地复垦《验收报告》作为衡量推进拆旧复垦工作成效和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按照规定,不作为归还周转指标、备案使用节余指标、项目区竣工或扩大建新项目占地规模的凭证。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增减挂钩项目组织与实施;推进拆旧复垦的主要做法及任务完成情况;拆旧区新增农用地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突出新增耕地情况);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及农民利益保护情况;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拆旧建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建新项目用地供应、节约利用及建新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增减挂钩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3.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拆旧区复垦土地、建新区实际占地的勘界报告及勘界图;

6.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

7.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8.建新项目用地供应批准文件;9.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1.拆旧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复垦土地是否位于拆旧区;2.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3.新增农用地特别是复垦为耕地的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项目区管理措施。

(二)建新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占地是否与批准的建新区区位一致;

2.项目占地规模是否超出周转指标规模;

3.项目用地是否办理供应手续,是否符合节约利用要求;

4.是否已按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80%的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三)复垦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1.对建新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原承包权或使用权人,是否给予了土地调整或补偿;

2.拆旧区复垦土地是否落实所有权和承包权人,留用的建设用地是否确定使用权人或落实建设项目等。

(四)拆旧建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区实施全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验收步骤1.听取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区规划的全面情况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情况;3.按照验收内容,逐项实地查验;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是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和落实奖补政策的凭证,是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的依据。

第四章 验收报批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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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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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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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 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 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 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周转指标 : 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 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它不同与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它是对项目区内建 新地块的规模控制 . 3、项目区: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 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 拆旧区 ”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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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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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 》2009 年第 24期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是国家推 出缓解城镇用地压力 、促等级 、促统筹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 如何看待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是全国普遍面 对的问题 。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1.1 政策的由来及内涵 2000年 11 月 30日,国土资源部在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337号)明确 提出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 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 ,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 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 ,用于实施建新拆旧 ,促进建设用地的 集中 。” 2000年 12 月 2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 《关于加强耕地 保护 促进经济 发 展若干 政策措 施的 通 知 》进一 步明确 提 出:“为妥 善解决小城 镇建新拆旧 过程中的建设 用地 指标 问题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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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项目。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报省级核准、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并下设拆旧区复垦验收小组和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验收小组,对项目分别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经联合验收组汇总后给予反馈,并形成正式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

1.复垦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现场查看并将实施规划确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进行对比、分析、核对。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与项目区复垦前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核对。

3.复垦地块耕地质量: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质量指标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验收。

4.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或合同。

(二)建新安置区实施情况。

1.建新安置区的建设情况:根据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验收组到现场进行对照查验,要求有安置名单。

2.建新安置区的安置情况:建新安置区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搬迁农户的房屋是否与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配套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完成,运行是否正常,农民是否入住;农民自行修建的房屋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是否补偿到位;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民,是否按照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和协议足额领取了安置费用等。

(三)建新留用区情况。

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实施规划确定的一致,以及开发利用方向是否发生改变。

(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

(五)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是否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是否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是否按规定范围内开支,是否进行资金审计等。

(六)档案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方法及步骤

(一)听取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情况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等接受验收组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项目区实施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建新安置的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对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档案资料。

(四)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并按审查项目内容逐项签字确认。

(五)验收组汇总有关检查验收意见后,反馈竣工验收情况。

(六)形成书面的竣工验收意见,镇(乡)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省级评审通过并下达核准通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批准的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区用地及建新留用区供地情况;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镇(乡)对项目区的竣工初验报告;

5.拆旧地块复垦实施方案;

6.拆旧地块复垦施工协议或合同;

7.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8.拆旧地块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含新增耕地分析);

9.拆旧地块复垦耕地质量报告(农业部门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0.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11.建新安置区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报告(附安置合同或协议、面积统计表及农民意见等);

12.建新安置区工程质量的有关证明文件;

13.建新留用区供地及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资金使用结算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15.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1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图件资料。

1.拆旧区、建新安置区和留用区实施前后的勘测定界图(标注每个拆旧地块拐点坐标,拆旧地块可单独成图,相邻的拆旧地块也可在同一张图上体现),比例尺1:500或1:1000;对散户竣工图由乡镇自行测量并绘制竣工图,对在测量前进行规划测量的地块,由设计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2.项目区位置图(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3.项目区竣工验收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其他

(一)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总规模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拆旧区复垦总规模应大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

(二)建新留用区面积必须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减去建新安置区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应等于拆旧区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减去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占用耕地面积。

(四)项目通过“拆旧建新”节约的建设用地,应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建新安置区的发展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操作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通常是上级下达,周转指标必须小于等于拆旧区净增耕地面积。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要求优化项目区设置,突破此前不能跨县域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限制,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可以试点跨区设置项目区。《意见》明确,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新型城镇化推进和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统筹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

《意见》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连片特困地区中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区域,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以及其他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区,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结余指标可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这对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大有裨益。通过引导农民集中建设居住区,将原来的旧房宅基地复垦,节约出来的指标拿到城里使用,将体现出来的‘级差地租’拿回农村去,从而解决农户建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把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进行挂钩,可以进一步提高‘级差地租’,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说。

《意见》同时优化镇(乡)挂钩项目区设置。在扩权试点县重点镇(乡)探索开展县域范围内固定建新区、不固定拆旧区挂钩试点。“只要把建新区固定下来,确定了规模,拆旧区可以不固定,只要拆够与建新区相对应的规模就可以了,这样操作起来更加灵活。”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说。《意见》强调,在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各地挂钩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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