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 地    区 新乡市
类    型 试行办法 对    象 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乡市城区范围内占用街道、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内、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公共广场周边等区域商铺外摆放、加工、销售等经营性行为以及各类流动生产经营性摊点。

第四条各区政府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占道经营的规范管理工作,市工商、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协同做好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工作。

占道经营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城管”进行监督考评。

第五条工商部门对临街经营户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勘,核实其经营场所情况。

第六条城区占道经营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城区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一类区域严禁。即一类区域除市政府早餐工程摊点等市政府特批的便民服务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有门店的必须进店经营,无门店的摊点就近分流。

(二)二类区域严控。即二类区域控制占道经营数量,有门店的进店经营,无门店的进入市场,既无门店、附近也无市场的,可在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统一划定临时摊点占道经营区,集中经营。设置路段人行道宽度应当留足3米以上,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三)三类区域规范。即三类区域可根据场地条件和群众需求,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设置临时摊贩区、便民服务点、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可以零散设置占道经营摊点,每个摊点经营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对所有摊贩登记造册,摊位编号,定时定点,划线经营。

第七条二、三类区域设置的早夜市集中经营区,限时经营。经营时间早市控制在上午9时以前,夜市控制在下午下班半小时以后。

第八条占道经营实行报批备案制度。各区对拟在二、三类区域设置的临时摊贩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确保不影响正常通行秩序和市容环境,并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划定允许经营区域,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在设置便民服务点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春节烟花爆竹和季节性农产品销售需占道经营的,各区政府对拟设摊点勘察论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产、鲜活、肉类加工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应进入市场内经营,严格控制上述产品的占道经营。

第十条占道经营摊点应做到规格一致、整齐划一,禁止在划定区域外的道路上放置灯箱、牌匾。各摊点应当自备垃圾、泔水、污水收集设施和防污染摊布,并及时清扫垃圾杂物,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对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经营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占道经营者应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长期以摆摊设点从事瓜果、蔬菜、食品、商品等生产、加工、贩卖、销售为业,并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四)具有申请经营项目的相应技术特长和经验;

(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六)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环境卫生管理和规范经营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

第十二条各辖区政府对现有的占道经营摊点,由各区政府逐一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和登记,并划入就近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取缔。对尚无经营摊位的,各区政府应建立登记台帐,按登记顺序先后安排经营者。

第十三条占道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和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

(二)禁止在划定区域及周边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任何固定设施;

(三)不得使用任何音响等设施招揽生意,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使用清洁能源;

(四)确保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

(五)不得损害道路、下水、绿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毁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六)守法经营,服从管理,确保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用;

(七)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所有证件(亮证经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占道经营摊点优先安排本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拆迁无业户和其他困难群体。

第十五条对占道经营摊点由辖区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除收取垃圾处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占道费用。

第十六条占道经营摊点应服从所在区或市统一安排,因重大活动或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等需要,区政府负责调整、转移、取消占道经营区域,占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

第十七条规划建设部门应完善商业配套设施,鼓励各类便民摊、点、亭、流动车等进入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和经批准的便民服务点定位设置,就近为居民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区政府、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在划定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应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已登记占道经营者不服从管理,出线经营、流动经营、沿街叫卖、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取缔其占道经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占道经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占道损害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损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在临时占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区域类别划分

附件

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区域类别划分

一、一类区域(指城市主干道、重要公共场所和交通枢纽)

新中大道、牧野大道、新飞大道、和平大道、劳动街、胜利街、解放大道、西华大道、建设路、宏力大道、平原路、人民路、金穗大道、向阳路、华兰大道、科隆大道(化工路)、黄河大道、市区环路(东环或107国道、南环、西环、北环)、高铁站区、“两站”区域、广场游园、道路桥梁和学校、医院、政府、军事重点部位周边。

二、二类区域(指城市次干道)

新八街、新七街、东明大道、新五街、福彩街、新二街、新一街、丰华街、学院街、振中街、文化街、自由街、中原路、荣校路、滨河路、中同路、高村路(八一路)、健康路、友谊路、纺织路、道清路、文岩路、柳青路、海河路、午阳路、德源路、静泉路、老新延路、老新濮路、老新原路。

三、三类区域(指城市背街小巷)

中心城区除一、二类街路之外的其它街道、背街小巷及城乡结合部。

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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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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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文献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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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 ,现 予印发 ,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 ,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促进城市建设顺 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内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 ,由 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本办法所称建成区是指按新政文〔2003〕143号文件界定的范围。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 , 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市政府的职责 :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政策 ;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审 定城中村改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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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系情况 新乡市水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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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申报海绵城市水系情况 一、新乡市水系景观规划 新乡市区河流均属海河流域漳卫南水系。北部有共产主 义渠由西向东通过,主要承泄山区洪水;中部有卫河由西向 东横贯市区,排除南部平原及河道涝水;东南部有赵定河向 东注入东孟姜女河;西南部有镜高涝河由西向东,西孟姜女 河和人民胜利渠由西南向东北注入卫河。规划的总体构思是 充分利用城市内现有河流水系,使之相互连接形成完善的生 态水系网络,保障水系的常流水状态及水系的高效排涝功 能。网络化考虑水系的来源及流向,使生态水系与绿化系统 相结合,改善人居环境。水系布局结构为“一网、七带、八 湖、九园”的水系景观结构。一网:即由河渠、湖塘、水景 共同组成的水系景观网。七带:即卫河、人民胜利渠、赵定 河构成的体现新乡历史文化和现代自然的水景观带。由共产 主义渠、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南水北调干渠形成的城 市外围绿色水廊带。八湖:北部凤泉湖、南部南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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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株洲市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合法建筑物外缘)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未移交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道路(分一般占道和建设基建占道两种)是指在短期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进行堆料、施工等占用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条城区占用(挖掘)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城市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的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区道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划分:

(一)主干道: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4-6车道及以上,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6米的城市道路;

(二)次干道: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4-6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大于20米,小于或等于36米的城市道路;

(三)支路:在城市规划区,一般指车行道为2-4车道,且规划路幅宽度为20米以下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小街小巷:在城市规划区,且规划路幅宽度为15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七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主干道挖掘、占用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勘,联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次干道的挖掘、占用由市政工程维护部门结合相关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支路及小街小巷挖掘、临时占用由各区城乡建设局结合规划、交警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八条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信息或者营业执照;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挖掘道路的,需提供挖掘地段地下管网分布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占用(挖掘)城区道路申请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确定占用(挖掘)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提出文明施工要求,并在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鉴定等步骤所需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道路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挖掘人应当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向市人民政府道路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部门进行修复。挖掘人自行修复并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挖掘两年内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的两倍向市人民政府道路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存于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挖掘车行道应与该路段公安交通管辖单位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管制方案。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法定节假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十三条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禁止围圈占压消火栓、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口及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三)堆放物料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安排相应人员维护周边秩序;

(四)不得影响市政养护和绿化养护施工及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占用道路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铭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设施和警示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设施;

(三)施工物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其挖掘出的土方应随挖随运,不得堆置,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安全畅通、整洁;

(四)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挥;

(五)需要对部分车辆进行限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提前5天登报通告;

(六)开挖时应分段实施、昼夜施工。城市主干道的挖掘,应尽量在夜间施工,避开交通繁忙时段,白天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挖掘道路超过200米,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须实行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分段施工必须开挖一段,恢复一段,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

第十六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凡挖掘道路的回填应采用级配沙卵石,回填压实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利于及时恢复面层和保证质量。其他挖掘道路回填,应按原道路标准分层夯实和修复。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未在破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解决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一日

衡阳市解决城区房屋产权办证

遗留问题试行办法

为了妥善处理好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据《物权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在认定和确权过程中,以建房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予以确认。

(二)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在处理遗留问题时,按照“理顺职责,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简化程序,便民利民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以人为本,确保群众利益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四)严格要求,规范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审查把关,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此次列入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范围分为三大类:

(一)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

1、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7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规划报建、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现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房屋。

2、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资质被注销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3、因购房户缺少格式的购房合同(但必须具备商品房预定书等其它形式的产权来源证明)、房屋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单等资料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单位自管房遗留问题

1、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7月1日前单位建成并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规划报建、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现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住房。

2、单位破产、改制后,原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给职工个人,需办理100%产权的房屋。

3、行政、事业单位及厂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为职工建住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规划报建、变更土地性质、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现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认定的房屋。

(三)其它遗留问题

单位房改房出售给职工个人后,职工对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原未经规划、建设部门许可,现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房屋。

至2008年7月1日止,建筑尚未竣工或一个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尚有部分建筑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三、受理条件

衡阳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2008年7月1日之前,符合下列条件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管房单位、建房者个人自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未提出申请,又不为购房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单个楼盘三分之二以上购房人提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市政设施、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房屋的;

(四)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争议的;

(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性安全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入司法诉讼和司法限制程序的房屋不在本次受理范围。

四、办理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在处理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自管房单位、改制企业、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合作建房户、建房者个人,应主动到衡阳市城区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作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项目资料予以初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二)审查

1、工作小组办公室作出受理意见后,召集工作人员依据现场勘查事实和项目资料及时进行审核,核实项目报建资料是否齐全、未补办手续是否因政策性减免未到位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拖欠缴税金和报建规费等情况。

(1)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按市委、市政府当时的项目批文、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文件为依据;

(2)对于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或资质已注销、法人离境或死亡,遗留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被拆迁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质量安全可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工作小组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作为房屋安全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3)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仲裁委裁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由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及厂矿企业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房,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不需要拆除的房屋,凭规划、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办理;

(5)对已破产、改制的开发企业,原来的建设项目,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改制企业办理房屋处置权属变更的通知》(衡政办发〔2003〕29号)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6)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部门已作出处罚的房屋,凭处罚决定书办理;

(7)其它问题

①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办证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②原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经依法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报工作小组会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③本意见中涉及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涉及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负责;

④按本意见规定申请作遗留问题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登报公告30日,确认权属无争议;

⑤申请登记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

2、工作人员收集、整理资料后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办公会,分析讨论初审意见。

4、办公会形成一致意见后,通知召开工作小组全体会议,进行会审。

5、工作小组全体会议通过,同意将申请的项目按遗留问题处理办理产权的,报衡阳市城区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三)处理

1、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拆迁人、自管房单位、改制企业、合作建房户、建房者个人在30日内主动到各相关职能部门补交规费,缴纳各税,并完善相关手续。

2、工作小组在书面函告上述企业、单位的同时,应书面函告相关部门在15日内依法对拖欠的税费予以追缴。

3、工作小组对在30日内未交清税费、完善手续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将存在遗留问题的企业和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

①市规划部门停办其新项目规划用地手续,已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应限令其停工整顿;

②市国土资源部门停办其新项目国土审批办理手续,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

③市发改委停办其新项目立项手续,限制其进行新项目开发和建设;

④市建设部门停办其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

⑤市房产管理部门停办其新建符合条件申请在建项目预售手续和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停办其已建成并批准预售的新、老项目预售和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手续,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停办其原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办证条件、现未出售的自管产一切手续;停办其开发资质年审、变更等手续;

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部门限制其参加政府代建项目招投标。

(2)改制企业

市房产管理部门停办其改制后的企业房产产权一切手续。

(3)营业执照、资质已注销﹙吊销﹚、破产、法人离境或死亡企业属欠缴税费的,由工作小组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其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后予以查封、冻结直至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4、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企业法人在遗留问题未处理到位前,一律不得取消“黑名单”,待遗留问题和欠缴税费处理到位后,方可取消“黑名单”。

(四)产权办理

1、工作小组应在给开发企业(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发出通知和函告30天后通知房产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

2、房产部门根据工作小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合作建房户、建房者个人办理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3、将已办结的项目,分类归档。包括资料文件、函告签收记录、公告等内容。

五、房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一)企业(单位)原符合当时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未到位的,一律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组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当时购房合同的房价和税费政策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才能办理产权登记,契税不再缴纳滞纳金。

(三)市财政、地税部门应在接到工作小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拖欠税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按当时的税费政策和标准,依法予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逾期仍不缴纳规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逾期不缴纳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但不影响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1、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正常经营的,工作小组通知其在30日内必须到市财政、地税部门补交税费,但不得将税费转嫁给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对逾期不缴纳的:除由工作小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外,各行政职能部门按照 “办理程序”第(三)条第三款分别处理。

2、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已改制,所欠缴的税费由改制后的公司负责补缴。

3、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资质已注销﹙吊销﹚、破产、法人离境或死亡而无法缴纳税费的,由市财政、地税部门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其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后予以查封、冻结直至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四)对拖欠税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产证及权属证明。

六、责任追究

(一)凡列入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未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市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税费,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到位,并将处理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视其结果分别给予取消“黑名单”、降级直至吊销或报请吊销资质。

(二)在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税费流失,影响遗留问题处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2008年7月1日之日起,凡出现新的违规建筑造成商品房购房人、被拆迁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市市区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不适用本办法。2100433B

  本报讯

5月7日,记者从滨湖新区城管部门获悉,2018世界制造业大会和2018中国国际徽商大会开幕在即,作为会议的举办地,滨湖新区对各类占道经营行为开启严管模式,零星占道经营的摊点一律取缔,“抱团”设置的摊点迎来集中整治。

西藏路沿线的合家福超市门口,一直是占道经营的高发地,也是滨湖城管的重点管理区域。滨湖城管办家园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滨湖城管联合烟墩街道城管,对位于西藏路沿线合家福超市门口游商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此次行动共出动城管队员40余人,取缔占道游商10多处。

“聚集此处的游商多为回迁在附近小区的老人,占用城市道路卖菜不仅经常造成交通拥堵,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随地乱扔,对市容环境也造成很大影响。”该负责人说,同时,针对江西路、衡山路、韶山路等20多家违规店外经营高发的商户,城管队员开展了多次整治,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经过两周的持续整治,辖区内10余条道路周边的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提升。

本月,滨湖新区城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占道经营易复发区域进行巡查,并有针对性、有阶段性地逐步整治集中占道经营行为。

(黄其婷 艾名扬 冯晓纲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蒋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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