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建筑节能与环保为主题,主要介绍新型墙体和保温建材的发展概况,以及其优越性和显著经济效益。并介绍常用新型墙体与保温建筑材料的性能规格、应用范围;同时对部分材料着重进行叙述,其中有产品的生产工艺简介、应用技术和节点构造、参考数据以及技术经济分析和施工要点等,附有插图。另外,在附录中,还选编了部分材料的计量换算表、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吸声系数等资料,以及国家对发展节能环保型新型建材的相关政策规定。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新型建材的概念
第二节 新型建材的优越性
第三节 新型建材业发展趋势
附录
第二章 新型节能保温材料
第一节 保温节能材料发展概况
第二节 保温层厚度的经济分析计算
第三节 岩棉制品
一、岩棉产品介绍
二、岩棉制品的应用
第四节 玻璃棉制品
一、玻璃棉的特性
二、玻璃棉生产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新型建材的概念
1.新型建材的特点
所谓新型建材就应体现一个"新"字,在新的概念下应该还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节能,包括在制造过程中和在使用过程中节约能源、减少能耗;二是环保,包括两个方面,即不增加污染和减少污染,如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或对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三是配套,不一定是整体配套供应,但要具有整体配套性能;四是新颖,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新型建材应该具备有利于保护人类现有生存条件,有利于改善、美化现代人们居住生活环境的一切特性。
2.新型建材范围
新型建材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限于房屋建设所用的材料,还应该包括建筑施工中所面对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即不仅应该包括建设房屋所用的墙体材料、地面材料、天棚材料、建筑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等材料,还应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码头等各方面建设中所使用的一切新型建筑材料。建材工业是建筑业的基础,而建筑业目前所包含的内容已远远超出了修房造屋的范围。作为建筑业这一未来支柱产业的基础,建材工业应满足建筑业对建材所提出的所有材料需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传统建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新型建材,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
本书所介绍的新型墙体与保温节能建材,是新型建材在建筑中的主体应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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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保温材料的分类: 1、按材料成份分类 (1)有机隔热保温材料:如稻草、稻壳、甘蔗纤维、软木木棉、木屑、刨花、木纤维及其制品。此类材料容重小,来源广,多数价格低廉,但吸湿性大,受潮后易腐烂,高温下易...
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实行墙体改革政策,以实现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的目的。近几年在社会上出现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越来越多,其中应用较多的,有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
随着社会发展,国家实行墙体改革政策,以实现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的目的。近几年在社会上出现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越来越多,其中应用较多的,有石膏或水泥轻质隔墙板、彩钢板、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泡沫板、小型混...
现今,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也对建筑行业有了新的要求。而现代建筑建设中,少不了各类材料的应用,而就目前情况来看,人们更趋向选择新型的墙体材料代替原有的墙体材料,从而能够在保持高保温性能的基础上,还能够体现出墙体的节能功能,也可以说是利用建筑结构与保温为一体的材料,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耗费问题,进而帮助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目前,中国的建筑节能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一个较落后的水平。然而,为了使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也开始应用研究和开发的绝缘材料。通过分析国内外新型保温材料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应用,进一步探索了新的保温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起初定义时,建筑节能工作还是在一个概念性的试点、示范工程阶段。建筑物的墙体基本上都是由单一的墙体材料组成,品种少、规格单一,技术含量也不高。
据建筑材料业内人士了解,当时只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标准设计采用和施工规程施工,都能基本满足建筑物的要求。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正逐步全面实施,新型节能建筑结构体系层出不穷,成规模、上档次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应运而生;建筑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设备也在不断更新等等,这些变化在给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创造巨大生产和应用空间的同时,也对其科研、生产及应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所以,传统管理理念必须要得到改变,顺应市场潮流,向着复合材料、复合结构、复合墙体、轻质高强、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方向发展。凡是符合建造节能、利废、节约资源建筑物的墙体材料,都应列入“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墙体改革范围。否则,应将其列入另册,限制和禁止发展。
如何在此框架下,使新定义的界定更规范、更科学、更合理且便于操作,专家就以上问题也提出了几点意见,具体如下:
1、杜绝鱼龙混杂
目前,一些用新型墙体材料定义归类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合格产品,冠以新型墙体材料的头衔,挤进新型墙体材料市场,享受着国家墙改和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所了解到的不合格产品包括三类:一类是其产品既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无地方标准,只能套用相近似的其它标准,缺少一些必要的检测数据和指标;第二类是虽有国标或行业生产标准,但却没有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关配套的施工规程;另外还有一类是虽有生产标准,但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上面所提到的新型墙体材料根本不能被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内外墙体所采用,新型要彻底怎么能做到呢?
2、统一技术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标准衔接不尽科学合理。例如,有的产品依据国标或行业标准检测合格,但按照国家《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要求,使用该产品砌筑的砌体却是不合格砌体。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也对一些合格产品的使用制定了限制条件。还有一些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产品,由于原材料及配合比有了较大的变动,只能套用与之相近的标准参照执行,但产品的内在性能和质量却与之有较大差异,这也是造成砌体不合格的原因之一。墙体综合判定指标应是制定新墙材标准的基础。
3、利于墙体改革
建筑节能标准已经执行多年,实践证明,仅靠单一材料实现50%%或65%%的节能目标是困难的,也是不经济的。因此,选用新型墙体材料时,必须要考虑墙体材料的综合性能,即在保证砌体耐久性、稳定性的前提下与何种材料搭配使用最合理、最经济、最安全。这就是前面所讲的复合墙体的概念,也是事关墙体改革成败的关键。只有能够组成合格墙体的墙体材料才能称为新型墙体材料。
4、鼓励技术创新
一些具有创意的新型节能建筑结构体系,在材料的应用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墙体材料选用模式。它们基本上是采用多种建筑材料的组合体,若将墙体的材料分开看,哪一种材料都有不足之处,但经过科学合理的复合、搭配,使各种材料自身的优势汇集一体,墙体的综合使用功能满足了建筑物的要求。这些,应成为墙体改革的发展方向。
名称:保温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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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建筑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和建筑节能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河沙、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 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加强对废弃资源的利用。本单位利用不了或者暂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利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工业废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城区和近郊区建制镇驻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粘土砖。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采暖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研制、开发、引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鼓励发展和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材料;
(二)新型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三)外墙外保温技术和夹心保温技术;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热量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七)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八)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达到节能标准,建筑内采暖系统应当达到室内温度调节和分户用热计量的标准,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当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热温度标准的,应当整改。
第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资料审查中,发现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对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由节能建筑认定机构颁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收缴、返还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继续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技术)认定证书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开发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暂扣执业证书一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开发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