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2013年治理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息县2013年治理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3年7月18日 相关文件 息政文〔2013〕171号

息县2013年治理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解决好2006年至2010年期间遗留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和违规用地问题(以下简称“四类土地”问题),确保逐宗处置落实到位。全面治理2011年至2012年发生的新的“四类土地问题”,努力使建设用地批后征地率不低于70%,征后供地率不低于80%,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处置率不低于90%,积极构建节约集约用地和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重点

(一)着力解决去年专项治理中按延期方式处置,到期后仍未开工的闲置土地。逐宗查明原因,找出症结,准确定性,分类处置,挂牌督办,务必在整改期限内使每宗闲置土地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着力解决违规用地问题。对违规调整容积率仍没处置到位的,要结合今年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容积率调整专项预防调查工作,综合分析调整原因,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密切配合相关部门,把应补交出让金全额追缴到位。对未供即用土地尚未处置的,要坚决采取措施,逐宗完善用地手续。

(三)全面清查2011年至2012年新增 “四类土地问题”。

1.认真清查2011年至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批次用地、单独选址用地的数量,逐批次核实已征收土地的数量,查清未征收土地数量。

2.对已完成征收的土地,清查尚未实施供应的土地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高土地供应率。

3.认真清查是否存在新的闲置土地问题。在充分核实近两年内已供土地的基础上,依据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结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动态监测网的监控情况,彻底查清未按约定时间开工、超期一年以上新的闲置土地情况。

4.全面清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欠缴土地出让金、未供即用等违规用地。

三、明确责任

为切实推动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处置落实,根据省、市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牵头协调,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处置力度。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因拆迁安置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的,在今年专项治理中仍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或不能按期将问题处置到位的,将对政府责任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坚决追究责任。

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作为,对因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和违规问题不能按时解决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各用地企业要遵法守约,主动整改,对恶意囤地、倒卖土地、实力不足等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一律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公开拍卖出让,并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用地法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自2013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

1.各乡镇(办事处)对去年上报处置到位的“四类土地问题”处置情况进一步核实,对未处置到位的进行挂牌督办。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台账逐宗核实情况、详细核对资料,逐宗进行抽查。

2.对2011年—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至2013年3月31日仍未完成征收和供应的土地(含未完成征收,且实际已被使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摸底和逐宗排查,摸清“四类土地问题”底数,建立自查台账。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要分别形成工作报告,于6月20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二)集中整改阶段(8月31日前)

对去年专项治理遗留问题,要以查处违规用地和延期处置到期后仍未开工的闲置土地为重点,尤其对因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逐宗现场查看,商讨处置意见,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情况下,拿出具体处置方案,并抓好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2011年至2012年新增“四类土地问题”,重点是加大“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整改力度,不仅要依程序加快实施征收和供地,而且要规范征收供后的报备要求,使征收、供地的信息得到有效的反映。各乡镇(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对整改情况形成正式工作报告,在8月20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三)检查督导阶段(9月30日前)

为确保整改成效,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监察、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对每个乡镇(办事处)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走访企业、约谈座谈等方式,检查组织领导是否得力,清查核实工作是否彻底,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整改工作是否到位,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31日前)

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去年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新增“四类土地问题”的清查情况和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期间,各乡镇(办事处)要对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各乡镇(办事处)去年成立的组织领导机构要继续履行组织领导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纪检协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加大处置力度。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目标,关键在处置、纠正、查处到位。总的情况看,去年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原因多样,解决难度大。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必须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克难攻坚、动真碰硬,加大处置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遗留问题和新增“四类土地问题”处置到位。

(三)加大办案力度。对典型案件进行立案问责,是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也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县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力手段,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和“恶意囤地”的,要督促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是服务全县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督促、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我县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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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政文〔2013〕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息县2013年治理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息县2013年治理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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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日前,昆明市委、市政府下发的《2018年昆明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昆明市按照“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分梯次、分区域、分类别开展全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2018年度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为1528.15万平方米。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2018年昆明市完成剩余总量80%的治理任务,即198.64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普查上报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6349宗、面积1010.80万平方米。

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还包括出入主城区的昆石、昆玉、昆曲、昆安、昆武、东绕城、南绕城、高海、机场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254宗、面积306.93万平方米;沪昆高铁、云桂高铁、滇越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站点周边违法违规建筑26宗、面积11.78万平方米。

昆明市还将开展13个重点片区集中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五华区普吉立交周边片区,五华区轿子山旅游专线片区,盘龙区东白沙河、双龙片区,官渡区六甲、矣六片区,官渡区小板桥片区,西山区草海片区,高新区马金铺片区,经开区东绕城高速沿线片区,空港经济区杉松园片区,空港经济区乌西片区等重点片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002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煤炭市场由供应宽松演变为供过于求,煤炭经济运行困难加剧。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和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控制煤炭总量,规范煤炭企业建设行为,促进煤炭行业脱困,按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精神,现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的重要性、紧迫性

煤矿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不仅影响正常建设生产秩序,也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加强煤炭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建设煤矿,是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的必要举措,是促进煤炭供需平衡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大局意识,坚决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共同营造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

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三、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停产停建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采取以下分类处理措施:

(一)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煤矿,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等产能压减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关停亏损严重煤矿(或核减产能)、关闭资源枯竭煤矿(或核减产能)等。产能压减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个百分点。

对西部地区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配套建设的电力、煤化工项目已经核准或纳入规划的,允许补办煤矿项目核准手续,电力、煤化工项目用煤量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60%。

(二)未列入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煤矿,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按照国家煤炭发展战略规划、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脱困政策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开展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能源局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列入规划后,方可补办核准手续。经论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

(三)补办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核准申报要件不具备的项目,煤矿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省级人民政府煤矿项目核准机关根据权限作出的核准(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四)已经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项目,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明确政策导向,引导煤炭企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安排项目及投资规模。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煤矿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文件、采矿许可、环境影响文件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取水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信息在同级相关部门间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煤矿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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