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选址意见书 | 外文名 |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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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名称、性质 | 主要依据 |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不好说,各地标准不一样,我们这里办环评花不了那么多钱。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4、实行...
选址意见书 发证编号 发证机关 日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发给建设项...
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 授权委托书;5、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 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报告表》;7、 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责任部门:规划管理处 3、管理目标:保证建设项目的立项 ,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及相 关技术规范要求。 4、许可对象:申请用地的单位[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 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 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其它部门、单位交叉办理时间) 6、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三、五、七、八条 (3)《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7、设立理由:选址布局关系到有限的土地资源及空间资源的配臵 ,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可行性研 究报告报请批准时 ,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申报材料及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 初审 (1)申报材料 ①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 请表 初始号: 业务编号: 申请单位 选址意向 申请用途 联系人 申请用地面积 (m2) 联系电话 打√选择 立案所需相关文件 是否原件 文件编号 数量 用地测量图 是 1 用地测量图电子文件 是 1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否 1 房产图及附图 否 1 国家建设用地受理通知书 是 1 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 是 1 情 况 说 明 备 注 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申请人应如实提 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实情况,并对申请材 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以虚报、 瞒报、 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行政许可的,将依 法予以撤销 我单位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 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 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2)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是拟建项目名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面积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处理方式和排放量。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