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33号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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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准入系统 硬件部分:(1)1U机架结构;单电源;标配置6个1000MBASE-T接口,4个1000M光口,每秒事务数(TPS):≥1000(次/秒)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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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16年2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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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基本信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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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放。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大于92%。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企业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公告名单。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二)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按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开采稀土矿产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验收或备案制度。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二)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等方式,尽快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报表。

(四)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稀土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名单。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26日起实施。 2100433B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基本信息文献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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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一、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现有电镀行业的规范要求,制定电镀 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6-1。 表 6-1 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内容 序号 准入条件及相关要求 相关责任部门 产业 政策 及相 关手 续、 规划 1 符合国家、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园区外企业镀槽总容积不小于 4万 升且连续两年产值不小于 500万元(特种电镀企业、贵金属电镀、其 他企业配套电镀生产线除外) 发改 经信 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环保 3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到位,职业病防治达到要求 卫生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 安监 6 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 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建设 规划 工艺 装备 水平 7 无氰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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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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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评分: 4.7

附件 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2 山西晋能集团山阴冶金公司 3 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硅铁厂 4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5 朔州市鼎鑫源硅锰合金有限公司 6 山西忻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7 山西泰尔钢铁有限公司 8 山西远鑫麦克林铁合金有限公司 9 山西晋能长冶电力黎城铁合金厂 10 鄂尔多斯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11 鄂尔多斯市焱磊鑫铁合金有限公司 12 阿拉善盟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含以下 2家企业) 阿拉善盟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盟金钢联有限责任公司 13 锡林郭勒电力上都高载能有限责任公司 14 包头市三维资源有限公司 15 包头欧马金属合金有限公司 16 丹东金利冶金有限公司 17 东港市宏伟硼合金有限公司 18 丹东双益硅业有限公司 19 靖宇县三利硅业有限公司 20 江苏江南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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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轮胎翻新加工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4号

为加快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粘胶纤维建设项目准入,推进粘胶纤维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粘胶纤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粘胶纤维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能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粘胶纤维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内,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等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及居民聚集区不得新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对缺少环境容量的地区,要限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发展。

(三)严禁新建粘胶长丝项目。严格控制新建粘胶短纤维项目,新建项目必须具备通过自主开发替代传统棉浆、木浆等新型原料,并实现浆粕、纤维一体化,或拥有与新建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条件。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短纤维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园区。

(四)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纤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优势企业并购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能力。

(五)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允许粘胶纤维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一条用于小试或中试的生产能力不大于5000吨、产品差别化率高于90%的生产线,重点用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等。

二、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采用产污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和设备,鼓励生产差别化、功能化、高性能、绿色环保型产品。

(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总生产能力要达到:连续纺粘胶长丝为年产10000吨及以上;粘胶短纤维为年产80000吨及以上,产品差别化率高于30%。

(三)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装置要严格按照信息化与工业化相融合的要求,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性好、生产成本低、劳动强度小、生产过程安全环保清洁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主要工艺装备和基本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连续浸渍压榨粉碎联合机,保证碱纤维素的合格组成和粉碎度。

2、采用先进的老成机,保证碱纤维素老成的温度和时间稳定。

3、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黄化过程采用程序自动控制,黄化机应有泄压设施(泄压阀门或泄压膜)等安全装置。

4、采用先进的粘胶溶解工艺及粉碎、研磨设备,提高粘胶的溶解及过滤性能。

5、采用连续自动过滤装置和废粘胶处理装置,必要时应增加先进的板框过滤装置,保证粘胶的纺丝可纺性。

6、粘胶长丝纺丝机优先采用密闭性好的管中成型连续纺设备。

7、粘胶短纤维纺练装备按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选择,原则上采用密闭性好、变频调速的设备。

8、酸站的酸浴循环系统要采用酸浴脱气装置和废酸液回收处理装置;回收系统要采用多级闪蒸装置和芒硝结晶、焙烧制元明粉装置。

9、粘胶纤维生产要采用有效的"三废"治理或回收装置。

10、为严格生产的工艺控制,应全线采用DCS集散式自动控制系统。

(四)对现有年产2万吨及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线实施限期逐步淘汰或技术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后,形成差别化、功能性、高性能的粘胶纤维生产线,差别化、功能性产品占全部产品的比重高于50%。

三、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粘胶纤维生产企业采用ERP、DCS、DMS等信息技术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发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粘胶长丝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8%以上,粘胶短纤维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5%以上。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耗水量≤260吨;半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耗水量≤280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5%。新建或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吨产品耗水量≤6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0%。

(二)能耗: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4400公斤标煤,半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5000公斤标煤。新建或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吨产品综合能耗≤1200公斤标煤。

现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在三年内逐步达到上述指标。

五、环境保护

(一)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的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必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四)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五)扩建粘胶长丝生产装置,纺丝机机台密封要严密可靠,在保证纺丝车间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换气次数,从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要采用先进可靠的CS2回收装置,全硫量回收达到85%以上。

(六)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装置,对原液浸渍产生的压液回流碱和过滤产生的废粘胶必须确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六、职业安全卫生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办理有关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粘胶纤维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胶纤维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的技术进步,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项目是指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磺酸盐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线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五)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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