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 邢台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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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06-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是指通过变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变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监察、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六条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市房管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货币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其组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净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所得净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房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
第九条市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和土地净收益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确定每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补贴户数、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货币补贴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的计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5)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85平方米/户)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 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
本公式中,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为前三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控制规模的平均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为前三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应按照申请户的困难程度,分期发放。优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自有产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审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领取。
(二)核实、复核。
1. 在单位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管部门。
2. 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的,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由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房管部门。
(三)审批。市房管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配发补贴资格号。当配号户数等于或少于计划补贴的户数时,市房管部门可直接向社会公示;当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补贴户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四)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当年度新购住房证明,到市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以上核实、复核、审批及公示的期限均为十五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如需要时,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由市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当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申请人,除追回补贴外,无工作单位的,五年内不准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把关不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以及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费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二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保障方式;二是货币补贴保障方式。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棚户区、片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
目前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二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保障方式;二是货币补贴保障方式。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棚户区、片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 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 款及...
推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设想——当前,不论是为贯彻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还是为建设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都越来越显出重要意义。因此,十分需要这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就是这方面的研讨之作,作者是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
区 街道(编号 )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配偶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印制 1 一、本户声明 1、保证本表所填报的全部情况均真实、合法、有效,无瞒报、误报、虚报,并同意 公示。 2、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 姻状况等情况。 3、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同意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 支付的利息,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享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政策后,保证将原租住单位公房、非住宅 用房或直管公房退交出租单位。 5、本户自申请至货补资金发放期间,如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本户应 及时告知住房保障、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并接受核查。经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同意取 消货补凭证,不予以发放资金。 申请人及其配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住房保障将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李克强在介绍2015年政府工作总体部署时说,要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安排74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80万套,增加110万套,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同时李克强指出,农村危房改造366万户,增加100万户,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李克强指出,要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他强调,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住房保障将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李克强在介绍2015年政府工作总体部署时说,要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安排74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80万套,增加110万套,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同时李克强指出,农村危房改造366万户,增加100万户,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李克强指出,要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他强调,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