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邢台市发布了《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
发布者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05年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编制全市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做好雷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安监、公安、消防、发改、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核准书的内容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重新设计。

第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经验收合格的,五日内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八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类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防雷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未经认证的防雷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程序、文书和结果应当在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四)在雷电灾害防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五)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六)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七)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23日起施行。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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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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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为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雷工作, 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防止雷电事故发生, 促进建设事 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雷安全工作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 现场防雷安全管理。 二、接地保护 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接零保护系统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 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 配电室 (总配电箱 )电源侧 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 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 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采用 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 (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 护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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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8号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第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核、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地的防雷减灾工作,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落实雷电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中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的防雷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承担。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雷电防护安全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于规定期间内定期检测。防雷装置的使用者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抢救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防雷安全检测、测试、评估业务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出具合格证书,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通过设计审核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雷电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同时废止。

一、背景材料

根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修改)修改内容,结合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规定》从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雷电灾害应急、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防雷减灾工作作出安排。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是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主要是围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发布等方面的责任和分工。

第二部分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强化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对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竣工验收、定期检查等内容,划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等各单位工作职责,落实防雷装置定期维护和检测责任。

第三部分雷电灾害应急。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明确雷电灾害应急责任,切实减少雷电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雷装置使用单位、防雷检测机构等违反本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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