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习水县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地 点 | 习水县 |
---|---|---|---|
类 型 | 暂行办法 | 部 门 | 习水县水利局 |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小水电资源开发纳入本县水利发展计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按流域或河流进行统一规划,并与全县的水资源规划相一致,以全面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全县小水电开发项目数据库。
第五条 经法定机构批准的流域规划是小水电资源开发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未经批准的规划不能作为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六条 参与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申请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水资源开发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开发。
第七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获得,须经下列程序:
(一)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即将报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成果。
(二)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开发项目所在点的水资源论证以及设计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要求,开发点是否符合防洪、供水、灌溉、竹木流放、渔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必须包括上述内容,否则不予核准。
(四)经审查核准后,由项目业主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开发使用权的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的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依据该项目点的流域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投标方式有偿出让给愿意投资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并报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授予,总装机5000KW以下小水电站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底价为每千瓦150元,总装机5000KW以上小水电站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底价为每千瓦100元。使用年限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工程竣工投产之日起,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两年内动工建设。两年内没有动工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开发使用权,并可将其开发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开发者进行开发。
第十一条 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法人,不得将开发使用权擅自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工建设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建设需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工程实施的状况,报县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转让双方协商开发使用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对于回避上述审查核准程序或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而强行开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补充设计,并完善审查程序。拒不执行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习水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为加强全县小水电资源有序管理,合理利用、规范开发小水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和《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在一场二人博弈中,如果在对方的博弈策略给定的情况下,双方都不想改变策略,这一策略就是纳什均衡。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纳什均衡将表现为一种灾难性的后果,使市场配置水能资源失解,并陷入囚徒困境。我国目前距离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纳什均衡已经很近,政府需要加以有效的干预措施。本文介绍了三种政府管制方案,并根据目前实际提出了推荐方案。
习水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我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习水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外来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联系、洽谈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投资商到我县独资、合资进行小水电开发建设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商向习水县水利局提出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资料,由习水县水利局对投资商进行开发建设资质审查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水利局审批。
第六条 外来投资商申报的项目审批、规划定点、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实行简化手续、政府协调、统一办理。
第七条 需上报审批的相关手续,由习水县水利局协调上报,并协助跟踪催办。
第八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九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县水利局收取的小水电水资源费从电站投产之日起免收3年。
第十一条 小水电水能资源实行有偿开发,有偿开发费由习水县水利局主持,按投标方式确定,投标底价5000KW以下每千瓦不少于150元,5000KW以上每千瓦不少于100元。
第十二条 小水电上本地网基本指导电价为0.18元/kwh,同时实行丰枯电价规定,新建电站就近上网。
第十三条 引进小水电开发建设投资商的人员,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我县为小水电开发建设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由习水县招商局负责各部门与投资商的关系协调,并协助做好群工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习水县水利局和习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像水一开始就能为人所服务,所以必须对某些资源进行一定的加工、处理、改造才能把它变成能为人服务的东西比如石油和矿物质需要被人进行开采加工再能被使用,这一过程就叫做资源开发利用。按资源的种类不同又划分为不同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如水资源开发利用,电资源开发利用,光资源开发利用,风资源开发利用等。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