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习水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规定 | 单 位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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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习水县 | 类 型 | 规定 |
第一条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我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习水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外来投资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联系、洽谈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投资商到我县独资、合资进行小水电开发建设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商向习水县水利局提出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资料,由习水县水利局对投资商进行开发建设资质审查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水利局审批。
第六条 外来投资商申报的项目审批、规划定点、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实行简化手续、政府协调、统一办理。
第七条 需上报审批的相关手续,由习水县水利局协调上报,并协助跟踪催办。
第八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九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县水利局收取的小水电水资源费从电站投产之日起免收3年。
第十一条 小水电水能资源实行有偿开发,有偿开发费由习水县水利局主持,按投标方式确定,投标底价5000KW以下每千瓦不少于150元,5000KW以上每千瓦不少于100元。
第十二条 小水电上本地网基本指导电价为0.18元/kwh,同时实行丰枯电价规定,新建电站就近上网。
第十三条 引进小水电开发建设投资商的人员,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我县为小水电开发建设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由习水县招商局负责各部门与投资商的关系协调,并协助做好群工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习水县水利局和习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习水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规定
江津是哪里我不清除,但是我是做水电的,我就很清楚起建设过程。要建个水电首先要选择好的水资源,比如,大流量,低水头;高水头,小流量;等等的因素; 电站的装机容量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你提供的数据只是其中的...
江津是哪里我不清除,但是我是做水电的,我就很清楚起建设过程。要建个水电首先要选择好的水资源,比如,大流量,低水头;高水头,小流量;等等的因素; 电站的装机容量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你提供的数据只是其中的...
江津是哪里我不清除,但是我是做水电的,我就很清楚起建设过程。要建个水电首先要选择好的水资源,比如,大流量,低水头;高水头,小流量;等等的因素;电站的装机容量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你提供的数据只是其中的一...
导读:通过对梨园河水能开发现状分析,探讨了该区域水能规划建设的条件,同时,将发展小水电站对环境的影响做了评估。分析结果显示,发展小水电站极大能够缓解用电紧张的矛盾,进一步降低电价,也能解决燃料不足问题,其社会、生态、经济效益显著。
分析当前小水电开发建设中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按照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与建议。
为加强全县小水电资源有序管理,合理利用、规范开发小水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和《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小水电资源开发纳入本县水利发展计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按流域或河流进行统一规划,并与全县的水资源规划相一致,以全面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全县小水电开发项目数据库。
第五条 经法定机构批准的流域规划是小水电资源开发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未经批准的规划不能作为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六条 参与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申请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水资源开发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开发。
第七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获得,须经下列程序:
(一)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即将报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成果。
(二)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开发项目所在点的水资源论证以及设计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要求,开发点是否符合防洪、供水、灌溉、竹木流放、渔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必须包括上述内容,否则不予核准。
(四)经审查核准后,由项目业主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开发使用权的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的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依据该项目点的流域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投标方式有偿出让给愿意投资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并报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授予,总装机5000KW以下小水电站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底价为每千瓦150元,总装机5000KW以上小水电站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底价为每千瓦100元。使用年限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工程竣工投产之日起,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两年内动工建设。两年内没有动工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开发使用权,并可将其开发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开发者进行开发。
第十一条 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法人,不得将开发使用权擅自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工建设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建设需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工程实施的状况,报县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转让双方协商开发使用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对于回避上述审查核准程序或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而强行开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补充设计,并完善审查程序。拒不执行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习水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曲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 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具有履约能力;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确定代理商的程序:
(一) 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自荐;
(二) 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 经市政府审定确定后,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 积极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曲靖,介绍曲靖的投资环境、产业导向、发展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掌握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为委托方推介招商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曲靖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2户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3户以上海外企业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1户以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到位部分资金;
(五)国内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启动实施;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享受《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二)代理商赴曲靖考察或者引荐投资商到曲靖考察洽谈时,委托方应当提供考察洽谈条件,委托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资料并协助洽谈;
(三)代理商有权获取曲靖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参与曲靖市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
1、招商代理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支付给代理商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代理商为曲靖引进资金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实际引进资金额,再支付该代理商3—7万元的代理费用。
2、对未签订招商代理合同但引资实绩比较突出的中介机构,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追加确认为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商,并按照实际引进的资金额追加支付前期工作经费和代理费用5—10万元。
第八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曲靖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订相应的招商引资代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