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性    质 政府工作方案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消除我县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老楼危楼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各方联动、综合施策、疏堵结合、追踪问效”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2015年7月12日前,完成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工作,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建筑,对所居住群众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2015年7月20日前,建立健全习水县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2015年10月30日前,初步完成全县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可治理部分相应整治工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或拆除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对所属、所辖区域建(构)筑物展开全覆盖、拉网式的检查,及时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不发生房屋垮塌事故,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二)坚持规划优先原则。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应结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区)总规和控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且符合改善条件要求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改善。

(三)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因安全隐患需拆除的具有合法手续的相应房屋,对所居住群众可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对符合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危险房屋,可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原地就近安置,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坚持上下联动原则。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排查安全隐患。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城镇、乡村、景区、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无死角、无盲区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

1、排查范围。一是既有居民住宅。重点是商品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宅。二是既有村镇居民住宅。重点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村民自建、加层房屋,包括违法违章的已建成房屋。三是公共建筑。重点是人员密集的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危楼等各类房屋。四是永久性建筑边坡。重点是对相邻建筑有安全影响的永久性建筑边坡。五是在建房屋建筑。重点是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六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重点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涉及人员密集的居住小区、学校,群众及村民居住点等建筑。

2、排查内容。一是对建筑物的外观及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外墙、大角、阳台、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永久建筑边坡及维护的山体是否有裂缝,或者变形有无加速的情况。二是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建筑物周边场地有无沉降、开裂等现象,特别要检查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三是对建筑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地下室是否有渗漏水现象,底层房屋供排水管线是否正常,房屋装修是否改动结构,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行为等。四是对在建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3、排查方式。实行各产权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乡镇(区)全面检查、县级重点抽查三种形式开展。

4、建立台账。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筑及时建立台账,确保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全面、真实、准确,做到“问题心中有数、治理有据可依”。

(二)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处置安全隐患。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一是制定处置方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分等级、分类别逐栋认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二是分类推进实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隐患,第一时间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要果断采取避险措施,将相应人员进行撤离,设置强制警戒线,确保周边群众安全,并及时实施治理或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缺乏使用维护的老旧房屋,一律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村民)、物业(包保人员)“三方一体”的保养和管护措施。对于新建房屋,一律强化装修监管,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对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置。三是用足用活政策。对县城、集镇、城乡结合部、村居排查出需进行拆除或改扩建的危险房屋,凡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的,要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更大支持。对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等因素造成有相对固定职业、相对固定场所的进城务工群体居住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利用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成片房屋,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开发,推进房屋安全隐患的有效治理。

(三)按照“严执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督促检查问责。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周汇总、月督查、季考核、年度总结”,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督查局具体负责,组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月督查情况每月三号前报县政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实人员力量,保障相应工作经费,扎实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落实日常安全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房屋建筑涉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程序,做好严控。抓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

(四)按照“重实效”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完善制度措施。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在排查治理过程中同步梳理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监督机制等,在项目审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等方面制定具体、严格、可行的措施,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村居(社区)、街道、房地产主管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运作。二是落实基本保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探索建立房屋保养队伍,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管理范畴,鼓励物业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盘活房屋维修基金,采取多方筹集的方式,落实房屋安全维护经费,以利于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村(居)委会认真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危险房屋等级初步认定、人员信息建档造册、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统筹调度及整治相关工作,依法打击本辖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助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隐患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安全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施工安全质量、建设施工队伍、建设市场等进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并对县城区在建施工队伍资格进行普查,对无资质的建筑队伍依法予以处理,对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依法不予备案;对拆违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依法对非法房开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范房屋交易、租赁行为,对“黑房开”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加强县城区规划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规划许可;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开展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和开展大型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具体牵头组织考核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工作部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会同地勘专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梳理和汇总,指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地许可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对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发证,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排查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组织处理。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细化宣传方案,广泛报道全县排查治理危险房屋和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既要宣传好的典型,又要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强大的舆论声势,努力形成全社会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共识和合力。引导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排查治理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法建筑建不得、买不得、住不得,为排查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县法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审理因违法建筑的修建和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八)县检察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审查,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参与、支持违法建房和非法房开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件,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十)县维稳办。负责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涉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和有关群众工作。

(十二)县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行动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各乡镇(区)所居住人口的信息化管理。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县级涉及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应经费。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快速依法处置。

(十六)县城管局。依法对不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进行查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须进行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段、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心。指导、督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十八)县水务局。依照防洪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并组织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泄洪的建(构)筑物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拦河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涉河、临河建(构)筑物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十九)县林业局。按照《遵义市林业系统实施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违法建筑的查处。

(二十)县市场监督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咨询,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二十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或没有预留消防通道,达不到相关消防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对无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涉及临时用水、用电、通信、闭路电视网络等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供电、供水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手续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一户多头开设账户的坚决取缔。对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难以把握的,申请人须持村委会(居委会)以上组织的证明,方可予以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调度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落实,对各个环节要抓在手、明在心,全面掌控工作推进,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拟定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相关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检查、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监察、督查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乡镇(区)、各有关工作部门不履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群众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强化应急处置。当前正值汛期,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应急值守、信访接待、舆情应对等工作,落实好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络畅通。同时,完善各项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物资设备,发生灾害险情后要快速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撤离和开展抢险救灾,全力做好灾情处置及受灾群众的善后安抚安置等后续工作,确保全县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100433B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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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文献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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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 排除安全隐患 , 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 故的发生 ,制定 本方案以指导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目的 通过排查 , 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 弱环节 , 采取 有效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 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水平 , 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局面 , 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自收到《关于开展 2015年中航工业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通知》文件以 来 , 项目部高度重视相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成立了以 项目经理张富强为组长、 各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为组员的安全 隐患排查小组 ,严格按照《关于开展 2015 年中航工业群众性隐患排 查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进行隐患排查。 三、排查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 (一 隐患治理阶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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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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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学校 2014年 9月 20日 2 ****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 **** 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工作 方案》(安教, 2014? 190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 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 **** 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 规定工作方案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常态化排查 整治机制,深入排查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 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杜绝火灾责任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校(园)要结合《学校消防安全 制度》的学习贯彻,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 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专题报 告或讲座、观看消防安全影片或视频、悬挂横幅、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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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5日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消除我县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老楼危楼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各方联动、综合施策、疏堵结合、追踪问效”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2015年7月12日前,完成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工作,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建筑,对所居住群众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2015年7月20日前,建立健全习水县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2015年10月30日前,初步完成全县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可治理部分相应整治工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或拆除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对所属、所辖区域建(构)筑物展开全覆盖、拉网式的检查,及时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不发生房屋垮塌事故,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二)坚持规划优先原则。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应结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区)总规和控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且符合改善条件要求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改善。

(三)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因安全隐患需拆除的具有合法手续的相应房屋,对所居住群众可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对符合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危险房屋,可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原地就近安置,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坚持上下联动原则。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排查安全隐患。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城镇、乡村、景区、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无死角、无盲区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

1、排查范围。一是既有居民住宅。重点是商品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宅。二是既有村镇居民住宅。重点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村民自建、加层房屋,包括违法违章的已建成房屋。三是公共建筑。重点是人员密集的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危楼等各类房屋。四是永久性建筑边坡。重点是对相邻建筑有安全影响的永久性建筑边坡。五是在建房屋建筑。重点是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六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重点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涉及人员密集的居住小区、学校,群众及村民居住点等建筑。

2、排查内容。一是对建筑物的外观及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外墙、大角、阳台、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永久建筑边坡及维护的山体是否有裂缝,或者变形有无加速的情况。二是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建筑物周边场地有无沉降、开裂等现象,特别要检查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三是对建筑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地下室是否有渗漏水现象,底层房屋供排水管线是否正常,房屋装修是否改动结构,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行为等。四是对在建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3、排查方式。实行各产权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乡镇(区)全面检查、县级重点抽查三种形式开展。

4、建立台账。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筑及时建立台账,确保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全面、真实、准确,做到“问题心中有数、治理有据可依”。

(二)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处置安全隐患。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一是制定处置方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分等级、分类别逐栋认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二是分类推进实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隐患,第一时间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要果断采取避险措施,将相应人员进行撤离,设置强制警戒线,确保周边群众安全,并及时实施治理或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缺乏使用维护的老旧房屋,一律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村民)、物业(包保人员)“三方一体”的保养和管护措施。对于新建房屋,一律强化装修监管,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对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置。三是用足用活政策。对县城、集镇、城乡结合部、村居排查出需进行拆除或改扩建的危险房屋,凡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的,要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更大支持。对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等因素造成有相对固定职业、相对固定场所的进城务工群体居住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利用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成片房屋,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开发,推进房屋安全隐患的有效治理。

(三)按照“严执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督促检查问责。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周汇总、月督查、季考核、年度总结”,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督查局具体负责,组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月督查情况每月三号前报县政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实人员力量,保障相应工作经费,扎实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落实日常安全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房屋建筑涉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程序,做好严控。抓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

(四)按照“重实效”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完善制度措施。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在排查治理过程中同步梳理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监督机制等,在项目审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等方面制定具体、严格、可行的措施,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村居(社区)、街道、房地产主管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运作。二是落实基本保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探索建立房屋保养队伍,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管理范畴,鼓励物业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盘活房屋维修基金,采取多方筹集的方式,落实房屋安全维护经费,以利于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村(居)委会认真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危险房屋等级初步认定、人员信息建档造册、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统筹调度及整治相关工作,依法打击本辖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助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隐患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安全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施工安全质量、建设施工队伍、建设市场等进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并对县城区在建施工队伍资格进行普查,对无资质的建筑队伍依法予以处理,对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依法不予备案;对拆违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依法对非法房开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范房屋交易、租赁行为,对“黑房开”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加强县城区规划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规划许可;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开展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和开展大型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具体牵头组织考核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工作部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会同地勘专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梳理和汇总,指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地许可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对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发证,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排查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组织处理。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细化宣传方案,广泛报道全县排查治理危险房屋和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既要宣传好的典型,又要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强大的舆论声势,努力形成全社会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共识和合力。引导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排查治理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法建筑建不得、买不得、住不得,为排查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县法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审理因违法建筑的修建和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八)县检察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审查,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参与、支持违法建房和非法房开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件,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十)县维稳办。负责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涉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和有关群众工作。

(十二)县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行动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各乡镇(区)所居住人口的信息化管理。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县级涉及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应经费。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快速依法处置。

(十六)县城管局。依法对不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进行查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须进行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段、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心。指导、督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十八)县水务局。依照防洪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并组织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泄洪的建(构)筑物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拦河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涉河、临河建(构)筑物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十九)县林业局。按照《遵义市林业系统实施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违法建筑的查处。

(二十)县市场监督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咨询,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二十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或没有预留消防通道,达不到相关消防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对无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涉及临时用水、用电、通信、闭路电视网络等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供电、供水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手续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一户多头开设账户的坚决取缔。对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难以把握的,申请人须持村委会(居委会)以上组织的证明,方可予以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调度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落实,对各个环节要抓在手、明在心,全面掌控工作推进,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拟定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相关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检查、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监察、督查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乡镇(区)、各有关工作部门不履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群众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强化应急处置。当前正值汛期,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应急值守、信访接待、舆情应对等工作,落实好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络畅通。同时,完善各项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物资设备,发生灾害险情后要快速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撤离和开展抢险救灾,全力做好灾情处置及受灾群众的善后安抚安置等后续工作,确保全县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各乡镇(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

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

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9月28日)

为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城市规划监督,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依法打击、主动从轻;注重宣传、立足长远”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等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等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内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2002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整治重点: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拆除违反县城规划的违法建筑。

三、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界定

(一)非法占地的界定

非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4月30日。集中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实施处罚、巩固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动员(2007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

1、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摸底排查、调查收集证据、登记造册,完善处罚前全部工作,东皇镇人民政府做好协调配合。

2、出台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相关文件。

3、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司法局、电视台、东皇镇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和城建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为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强大的清理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4、召开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动员大会。

5、对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通告》(习府发〔2007〕42号)发布后仍在建的违法建筑的,一律停建并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阶段:实施拆除(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1、自拆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作出决定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由东皇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违法当事人进行自拆。

2、助拆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

(1)对自愿拆除但确有拆除困难的,由东皇镇政府帮助组织拆除。

(2)做好强拆前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3、强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对自拆和助拆期间未能拆除的,由县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由东皇镇政府牵头,县信访、国土、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因实施强拆引发上访的接待工作。

(3)由县公安局制定处置异常情况预案,依法妥善处置有关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4)清理过程中,涉及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非法房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巩固完善(2008年5月1日之后)

1、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清查处理结果归档整理,形成处理情况汇总表和案件总结报告,向社会曝光案件处理情况,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2、按照“职责明确、严格执法”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杜绝新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

3、县政府组织对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同时牵涉到社会稳定问题,东皇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预期效果。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清理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调查执行、监督、宣传等工作组。其工作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集中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调查执行组:负责对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清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组织强制执行。

监督组:负责对清违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干部职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宣传组:负责对清违工作全程宣传、发动和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是:

县建设局负责核实当事人的规划手续、建房施工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当事人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对当事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建设局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对当事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搭建行为依法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当事人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并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负责对违法建筑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偷税漏税进行依法征收和处罚。

县电力局、水利局负责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安监局负责对非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阻扰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控制和制止,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做好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东皇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参与,配合县清违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在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东皇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及相关部门在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中,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东皇镇政府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打击,态度必须明确,旗帜必须鲜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清理,稳妥操作。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妥善处理矛盾突出的抗拆案件,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五)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清理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登门入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依法清理非法占地、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配合清理工作。

(六)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尽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巩固清理工作成果,使全县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014年10月11日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全县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升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五部委2014年颁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和《习水县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村级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和我县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范整顿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布局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功能更加完备;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生优质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更加全面;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二、基本情况

全县24个乡镇(区)共有村卫生室538所。2008年至2013年已按村卫生室标准新建或改造317所,对210个行政村卫生室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造,村级卫生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全县核定乡村医师数为708人,实际在岗乡村医生556人,其中男乡村医生467人,女乡村医生89人;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中专学历340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15名,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520名,卫生员30名。全县村卫生室管理存在部分卫生室布局设置不规范,五室未分离(即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资料室未分区);医疗医技水平普遍较低,从业人员中有资质的较少;村医从业行为不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规范村级卫生机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全县538所村级卫生室进行清理整顿。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网点,以方便群众就近诊疗;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未按照《习水县十二五医疗卫生规划》擅自设置的医疗点进行清理取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必须按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做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分设;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中医诊室和计生服务室、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村必须设置规范的预防接种室;统一规范村卫生室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行政村)或××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网点),标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用药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统一持证、佩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规范用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对病人“生、冷、硬、横、推”,严禁“小病大治”“大处方”,严禁“一人持证、一家人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村医契约服务。推进村医与当地群众签订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全面落实基本医疗村医首诊责任制,使农民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规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2000人以下配备1人,2000-3000人配备2人,3000人以上配备3人的标准配备村医。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医聘用按照“村聘村用乡管理”的原则进行聘用,实行村和乡镇卫生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整顿,对不符合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予以取缔,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确保2020年前所有乡村医生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新进入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落实村医养老保险制度,乡(镇、区)卫生院要按照乡村医生个人自缴制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村医自筹统一由乡(镇、区)卫生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统一办理,解决村医养老后顾之忧。

(五)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区)卫生院要强化中心药库建设,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统一由所在乡(镇、区)卫生院采购、调拨、配送,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和零差率达100%,坚决杜绝村卫生室擅自网外采购,确保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得以减轻。

(六)规范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严格按照“两独三制四有五统一”(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独立;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看病、转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机构建设、行政、业务、财务、药械统一管理)基本准则,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明晰规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和职责,使乡村一体化管理率、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规范村卫生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乡(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方便、快捷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捷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镇、区)卫生院要及时将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首诊服务和群众基本医疗报销及时快捷。同时严肃查处和打击乱开处方、不合理用药、不按要求使用基药等行为,从重从严打击虚拟患者信息虚开处方骗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废弃物专门堆放地点和登记档案,由各乡(镇、区)卫生院定期收集处置,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装,医疗废水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置后再排放。严禁废水直排,严禁医疗废弃物、废水安全事故发生。

(九)规范村卫生室值班和环境卫生管理。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群众随时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张贴和摆放与医疗无关的物品和画册,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环境卫生和值班情况的监管。

(十) 规范乡村医师工作量化和绩效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县财政对每个行政村每月定额补助1人,标准200元/村,另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00人以下1个、2001-3000人2个、3001人以上3个村医标准每月定额补助100元。(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5元/人补助。(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工作量化指标为工作总量的40%左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一般诊疗费70%用于村级。

(十一)规范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统一标准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对村的考核要建立月考核制度,考核率达100%,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季度考核制度,抽查考核率达到25%,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区)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每半年一次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考核奖惩机制,将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县(乡)月(季)考核纳入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村医生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对于被核减而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考核排乡(镇、区)前三位的村卫生室。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机制,对校验合格的及时颁发等级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完善,对不能按时整改完成的吊销村医生资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4年10月1日-10月15日)

县级制定下发《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规范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区)要按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细化可行。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

各乡镇(区)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按照时限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0日前)

县规范整顿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逐村检查验收,对通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等级合格证,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是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振东副县长任组长,何建辉、袁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药监局,由袁涛任办公室主任,张嵘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卫生药监局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负责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工作,力求实效。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规范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整顿进一步提高村卫生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调动和发挥村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农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范整顿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县疾控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村级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各乡(镇、区)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建设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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