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

为加强2006年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业厅黔农发[2006]3号《贵州省2005年度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和黔农发[2005]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近年来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实际,现有如下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 项目建设任务 三项
标    准 四项 方    式 三项

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10立方米,重点推广贵州多能高效A、B型沼气池。每种池型均实现自动进料、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配套建设不小于1立方米的蓄肥池。

(二)改圈。圈舍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要注意避开沼气池顶部的观察孔和活动盖,避免粪水流入水压间造成二次污染。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安装蹲便器,配备沼液回流冲厕装置,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沼气管道等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做到横平竖直,规范美观。厨房布局合理,整体协调,室内灶台砖垒,高65—70厘米,宽50厘米左右,台面贴瓷砖,地面硬化,沼气调控净化器安装高度距灶面50—60厘米。

三、项目资金筹措与补助标准、方式

资金筹措采取国家补助、信用社贷款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每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补助标准为:中央资金100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00元,农户从信用社贷款2500元,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农户在信用社的贷款,按国家利率标准,由县财政贴息两年。

国家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区“一池三改”建设农户。国家项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工工资等。补助方式为:1、国家统一招标供应的沼气灶具及配件;2、技工工资350元;3、补助项目建设农户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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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组织管理

1、组织领导

县成立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县能源办具体负责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各项目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日常办事工作机构,必须明确2—3人以上技术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农村沼气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沼气物资保管发放,建池质量监督管理、检查验收、项目表册填写、档案资料管理、农户管理使用培训和后续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各项目实施村要安排村组干部参与项目组织实施,构建起县—乡(镇)—村三级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2、实行项目法人制。

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作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程负责。

3、实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和项目责任制。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要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向一级负责,各级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各级农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乡(镇)、村三级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各项目实施乡镇农技站与县农业局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4、实行行政、技术双向责任制。

行政部门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农户、协调土地、资金等问题;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技工管理与调配、工程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档案与物资管理等。

沼气项目实施参与部门和乡镇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各项目乡镇负责搞好组织发动群众,选择落实农户,协调贷款和土地,督促农户实施好“一池三改”工作;负责各乡镇的技工管理,建池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发放沼气物资和农户补助、技工工资,填写项目档案表册卡片。严格执行项目批复,国家项目计划已经落实到村,各项目乡镇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必须达到计划落实率100%,资金到位率100%,“一池三改”成功率100%。县农业局负责搞好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统一调配技术力量,组织沼气物资材料供应和搞好督导检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宣传发动

各级要认真作好宣传发动工作,进村入户做群众工作,大力宣传实施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实施沼气工程建设的认识。要通过典型引导、算账对比等方法,让农民认识到沼气建设的好处和效益,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积极投资投劳建设项目。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使沼气建设工作深入人心,推动全县农村沼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建设管理

1、质量技术管理

沼气建设,质量是关键。要做到六个必须:一是必须坚持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一池三改”,对“一池三改”建设一定要做到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二是必须坚持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沼气池等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规范施工,保证质量;三是必须加强技工管理,坚持职业准入和专业化施工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沼气池施工人员应取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县能源办和项目乡镇、建池农户都要与建池技工依法签订合同,实行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每个项目乡镇原则上由1—2个沼气建设施工队承包建设,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确保建池质量。沼气建设施工队的建设内容为修建沼气池,完成一户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技工工资350元。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要继续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切实增强技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施工人员每建一口沼气池交纳50元质量保证金,一年后返还;沼气池建成后,施工人员保证建池农户一年的正常运行,如出现问题,及时并无偿进行维修服务;四是必须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工施工技术水平,县能源办要加强对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积极指导各实施乡镇搞好农户建池后的日常安全管理使用和综合利用的技术培训工作;五是必须保证建池物资材料质量,对建池所用的各类建材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六是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沼气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规范建池,按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把好质量关,确保建池质量。对不按技术规范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程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实施乡镇要注重质量,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建池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池中的问题。县能源办要重点抓好建池质量的检查和指导,提高沼气池工程质量。农户所建沼气池完工后,由建池技工向乡镇沼气技术管理干部申请检查验收,由管理干部、建池技工和农户三方共同参加,严格按照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通过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后方能交农户投料使用。

2、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定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足额使用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坚持财务审计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情况发生。要严格项目支出,严禁白条入账。项目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进行划拔,项目资金划拔到乡镇财政所户头,必须实行专账管理,项目资金的划拔和使用必须由乡镇财政所和农技站共同盖章、分管领导签字。发放给农户的补助必须要由建池农户亲自签字领取。技工工资在验收后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物资供应与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沼气灶具及配件由农业部统一招标采购。对非集中采购的相关建设物资材料,由县农村能源办组织物资供应。项目物资由县、乡(镇)专人管理,建账立册,账目清楚,做到项目物资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领料卡一式四份,农户签字,并保留一份,乡(镇)保留一份,县能源办保留两份。

4、项目档案管理。

根据统一制定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进行操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实行规范管理。要从建池申请、施工合同、物资发放、技工工资、农户补助、检查验收等全程建立档案,规范填写由县能源办统一制发的项目档案表册卡片,分类装订,专人负责保管。县能源办和项目乡镇各存档一套备查。档案卡和领料卡、合同书等必须发放到农户。

5、实行标识和图斑管理。

建设完成后,建设农户必须张贴项目农户标识牌,编号、建设时间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要一致。项目村必须图斑上墙,并与其他项目相区分,以便接受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6、实行公众监督制。

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设立沼气建设项目投诉办公室,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7、安全管理。

要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使用。要提高技工施工时的安全意识,修建及灶灯具的安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提高农户的安全意识,每个建池户张贴安全知识。要加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后续服务。

把沼气安全管理和后续服务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之中。构建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实现农村沼气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9、沼气综合利用。

各项目实施乡镇要切实抓好沼气综合利用示范建设,打造精品工程、亮点工程,加快沼气生态农业示范建设,充分发挥沼气作为生态农业纽带的作用,突出示范点的科技含量。通过沼气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

县农业局要切实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督导检查,每月开展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督导检查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县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乡镇完成任务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对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兑现相关工作经费,并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将不安排工作经费,并给予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乡镇将建立领导小组文件、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实施方案,乡镇与村签订责任书于15日内上报县能源办。

(二)实行工程进度半月报告制。每月5日、20日前,各乡镇必须将进度报告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农户上网填报名单上报县能源办。

(三)工程进度要求。各项目实施乡镇必须于2006年10月前完成项目任务的80%以上;12月前全面完成项目计划。项目完成后,各乡镇先进行自查验收,规范分类装订各种项目档案资料表册,于2006年12月前,与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作总结,验收申请,建设农户花名册一并上报,申请县级组织验收。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6年,全县实施农村沼气建设项目3个,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2000户。

(一)2005年度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涉及8个乡镇11个项目村范围内实施1100户,其中:二郎乡莫洛村100户、大桥村100户,醒民镇响应村100户,习酒镇坪头村100户、临江村100户,温水镇群英村100户,良村镇后田村100户、吼滩村100户,回龙镇周家村100户,土城镇长坝村100户,隆兴镇永胜村100户。

(二)第6期省沼项目。涉及8个乡镇650户,其中:土城镇200户,同民镇100户,桑木镇100户,习酒镇50户,二郎乡50户,温水镇50户,隆兴镇50户,回龙镇50户。

(三)自然保护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涉及3个乡镇250户,其中:程寨乡100户,三岔河乡100户,良村镇50户。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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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献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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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函, 2009? 190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 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 2009? 271号)转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 2 - 宜府办函, 2009? 27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预防和化解行 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 2006? 27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川委办, 2009? 16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 2009? 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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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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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沭政办发〔 2009〕32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 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村卫生室建 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功能定位 (一)总体目标。 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 县村卫生室进行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 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 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功能定位。 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 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 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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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31日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在河道两侧、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和习水公路管理段负责对农村村民在公路两侧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和通讯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的供水、供电、通讯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村民建房用地,并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 、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选址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集约建设、保护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特色。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和公路干道两侧,必须按统一的建筑风格打造。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不得在软硬相间的山体附近及挖坡脚取地建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让高压线、燃气管道和通讯光缆等设施。

第八条 禁止占用河道和在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房,建房用地在公路、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公路两侧的,需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一定距离以上,其中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农村村民沿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按规定退让到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三级(包含三级)以上的保护林地,对选址建设中涉及的古、大、珍稀树要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一)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建房的;

(二)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建房,为与周围建筑协调一致的;

(三)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面积上占原宅基地改建、翻建房屋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规模在3层以上(含3层)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并按规划图纸建设。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按照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或已列入规划改造并实施的;

(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其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三)原在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

(五)原有住宅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或者原籍住房未依法转让并将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八)申请宅基地属于河道、滩涂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等的;

(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

(四)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参加集体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应当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可以整理或者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时整理或者复垦。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属规划区范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是林地的,必须首先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公路两侧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习水公路管理段审查同意;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河道两侧的,必须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

(二)向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人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建房涉及占用林地的,所在地林业站派员参与;涉及占用滩涂和在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所在地水工站派员参与),由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

(三)建房不在规划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在规划区内的,按第四至第八项规定办理。

(四)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位于县城或镇规划区内的建房,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持《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审核手续。

(六)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居)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县城和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在取得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的建房,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建筑安全责任书》、《建房承诺书》后方可开工建房。

占用林地、滩涂建房和在公路、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须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农村村民提交的有关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或许可的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设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应当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自批准手续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近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可再延期6个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在县城、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未按审批手续超面积修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建房手续,强行修建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理。未审批和未按要求修建的建(构)筑物在折迁中依法不予赔付。

第二十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房合法手续的农村居民提供供水、供电、通讯服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通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潢川县2013年农村沼气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2013年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圆满完成全年沼气建设任务。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014年10月11日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全县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升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五部委2014年颁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和《习水县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村级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和我县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范整顿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布局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功能更加完备;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生优质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更加全面;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二、基本情况

全县24个乡镇(区)共有村卫生室538所。2008年至2013年已按村卫生室标准新建或改造317所,对210个行政村卫生室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造,村级卫生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全县核定乡村医师数为708人,实际在岗乡村医生556人,其中男乡村医生467人,女乡村医生89人;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中专学历340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15名,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520名,卫生员30名。全县村卫生室管理存在部分卫生室布局设置不规范,五室未分离(即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资料室未分区);医疗医技水平普遍较低,从业人员中有资质的较少;村医从业行为不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规范村级卫生机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全县538所村级卫生室进行清理整顿。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网点,以方便群众就近诊疗;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未按照《习水县十二五医疗卫生规划》擅自设置的医疗点进行清理取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必须按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做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分设;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中医诊室和计生服务室、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村必须设置规范的预防接种室;统一规范村卫生室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行政村)或××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网点),标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用药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统一持证、佩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规范用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对病人“生、冷、硬、横、推”,严禁“小病大治”“大处方”,严禁“一人持证、一家人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村医契约服务。推进村医与当地群众签订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全面落实基本医疗村医首诊责任制,使农民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规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2000人以下配备1人,2000-3000人配备2人,3000人以上配备3人的标准配备村医。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医聘用按照“村聘村用乡管理”的原则进行聘用,实行村和乡镇卫生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整顿,对不符合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予以取缔,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确保2020年前所有乡村医生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新进入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落实村医养老保险制度,乡(镇、区)卫生院要按照乡村医生个人自缴制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村医自筹统一由乡(镇、区)卫生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统一办理,解决村医养老后顾之忧。

(五)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区)卫生院要强化中心药库建设,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统一由所在乡(镇、区)卫生院采购、调拨、配送,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和零差率达100%,坚决杜绝村卫生室擅自网外采购,确保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得以减轻。

(六)规范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严格按照“两独三制四有五统一”(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独立;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看病、转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机构建设、行政、业务、财务、药械统一管理)基本准则,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明晰规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和职责,使乡村一体化管理率、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规范村卫生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乡(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方便、快捷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捷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镇、区)卫生院要及时将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首诊服务和群众基本医疗报销及时快捷。同时严肃查处和打击乱开处方、不合理用药、不按要求使用基药等行为,从重从严打击虚拟患者信息虚开处方骗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废弃物专门堆放地点和登记档案,由各乡(镇、区)卫生院定期收集处置,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装,医疗废水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置后再排放。严禁废水直排,严禁医疗废弃物、废水安全事故发生。

(九)规范村卫生室值班和环境卫生管理。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群众随时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张贴和摆放与医疗无关的物品和画册,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环境卫生和值班情况的监管。

(十) 规范乡村医师工作量化和绩效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县财政对每个行政村每月定额补助1人,标准200元/村,另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00人以下1个、2001-3000人2个、3001人以上3个村医标准每月定额补助100元。(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5元/人补助。(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工作量化指标为工作总量的40%左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一般诊疗费70%用于村级。

(十一)规范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统一标准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对村的考核要建立月考核制度,考核率达100%,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季度考核制度,抽查考核率达到25%,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区)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每半年一次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考核奖惩机制,将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县(乡)月(季)考核纳入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村医生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对于被核减而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考核排乡(镇、区)前三位的村卫生室。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机制,对校验合格的及时颁发等级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完善,对不能按时整改完成的吊销村医生资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4年10月1日-10月15日)

县级制定下发《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规范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区)要按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细化可行。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

各乡镇(区)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按照时限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0日前)

县规范整顿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逐村检查验收,对通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等级合格证,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是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振东副县长任组长,何建辉、袁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药监局,由袁涛任办公室主任,张嵘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卫生药监局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负责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工作,力求实效。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规范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整顿进一步提高村卫生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调动和发挥村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农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范整顿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县疾控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村级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各乡(镇、区)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建设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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