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献 | 习水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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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制定时间 |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施行时间 | 2007年9月1日 |
颁布单位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习水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遵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发改、建设、财政、交通、水利、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发改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中应注明审计监督的内容,明确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拨款一般不得超过80%。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实施跟踪审计。
实施跟踪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合同内容、设计或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建设单位事前必须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参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联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指导、监督。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应当予以撤消,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在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和重大违纪事项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任务,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一)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 在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三) 在审计核减额中按5%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在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前应当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完整的相关资料。
采取拒绝、拖延、隐瞒等手段,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通报。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审计机关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时限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涉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其他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施行过程中的问题由习水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一五”期末,习水县委、政府锁定目标:5年以后撤县设市!县委书记曾瑜掷地有声地说:到“十二五”期末,习水城市建设总面积要达到3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20万,努力把习水打造成为中国西部宜居宜业、充满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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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安华投资三甲医院是假。真正的目的是开发房地产。如果政府不给他地建房子。开发房地产就可以把投资医院的钱赚回来。空手套白狼的手段。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1999 年 6 月 28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27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 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 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 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 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 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 国 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 本办法规定, 对本
1 /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的决定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号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1.26 【实施日期】 2015.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 号)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014年10月11日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全县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升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五部委2014年颁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和《习水县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村级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和我县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范整顿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布局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功能更加完备;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生优质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更加全面;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二、基本情况
全县24个乡镇(区)共有村卫生室538所。2008年至2013年已按村卫生室标准新建或改造317所,对210个行政村卫生室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造,村级卫生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全县核定乡村医师数为708人,实际在岗乡村医生556人,其中男乡村医生467人,女乡村医生89人;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中专学历340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15名,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520名,卫生员30名。全县村卫生室管理存在部分卫生室布局设置不规范,五室未分离(即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资料室未分区);医疗医技水平普遍较低,从业人员中有资质的较少;村医从业行为不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规范村级卫生机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全县538所村级卫生室进行清理整顿。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网点,以方便群众就近诊疗;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未按照《习水县十二五医疗卫生规划》擅自设置的医疗点进行清理取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必须按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做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分设;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中医诊室和计生服务室、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村必须设置规范的预防接种室;统一规范村卫生室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行政村)或××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网点),标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用药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统一持证、佩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规范用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对病人“生、冷、硬、横、推”,严禁“小病大治”“大处方”,严禁“一人持证、一家人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村医契约服务。推进村医与当地群众签订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全面落实基本医疗村医首诊责任制,使农民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规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2000人以下配备1人,2000-3000人配备2人,3000人以上配备3人的标准配备村医。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医聘用按照“村聘村用乡管理”的原则进行聘用,实行村和乡镇卫生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整顿,对不符合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予以取缔,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确保2020年前所有乡村医生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新进入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落实村医养老保险制度,乡(镇、区)卫生院要按照乡村医生个人自缴制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村医自筹统一由乡(镇、区)卫生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统一办理,解决村医养老后顾之忧。
(五)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区)卫生院要强化中心药库建设,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统一由所在乡(镇、区)卫生院采购、调拨、配送,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和零差率达100%,坚决杜绝村卫生室擅自网外采购,确保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得以减轻。
(六)规范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严格按照“两独三制四有五统一”(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独立;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看病、转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机构建设、行政、业务、财务、药械统一管理)基本准则,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明晰规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和职责,使乡村一体化管理率、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规范村卫生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乡(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方便、快捷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捷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镇、区)卫生院要及时将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首诊服务和群众基本医疗报销及时快捷。同时严肃查处和打击乱开处方、不合理用药、不按要求使用基药等行为,从重从严打击虚拟患者信息虚开处方骗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废弃物专门堆放地点和登记档案,由各乡(镇、区)卫生院定期收集处置,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装,医疗废水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置后再排放。严禁废水直排,严禁医疗废弃物、废水安全事故发生。
(九)规范村卫生室值班和环境卫生管理。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群众随时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张贴和摆放与医疗无关的物品和画册,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环境卫生和值班情况的监管。
(十) 规范乡村医师工作量化和绩效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县财政对每个行政村每月定额补助1人,标准200元/村,另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00人以下1个、2001-3000人2个、3001人以上3个村医标准每月定额补助100元。(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5元/人补助。(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工作量化指标为工作总量的40%左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一般诊疗费70%用于村级。
(十一)规范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统一标准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对村的考核要建立月考核制度,考核率达100%,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季度考核制度,抽查考核率达到25%,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区)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每半年一次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考核奖惩机制,将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县(乡)月(季)考核纳入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村医生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对于被核减而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考核排乡(镇、区)前三位的村卫生室。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机制,对校验合格的及时颁发等级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完善,对不能按时整改完成的吊销村医生资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4年10月1日-10月15日)
县级制定下发《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规范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区)要按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细化可行。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
各乡镇(区)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按照时限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0日前)
县规范整顿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逐村检查验收,对通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等级合格证,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是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振东副县长任组长,何建辉、袁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药监局,由袁涛任办公室主任,张嵘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卫生药监局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负责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工作,力求实效。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规范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整顿进一步提高村卫生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调动和发挥村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农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范整顿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县疾控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村级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各乡(镇、区)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建设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管理。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31日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在河道两侧、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和习水公路管理段负责对农村村民在公路两侧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和通讯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的供水、供电、通讯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村民建房用地,并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 、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选址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集约建设、保护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特色。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和公路干道两侧,必须按统一的建筑风格打造。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不得在软硬相间的山体附近及挖坡脚取地建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让高压线、燃气管道和通讯光缆等设施。
第八条 禁止占用河道和在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房,建房用地在公路、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公路两侧的,需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一定距离以上,其中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农村村民沿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按规定退让到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三级(包含三级)以上的保护林地,对选址建设中涉及的古、大、珍稀树要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一)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建房的;
(二)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建房,为与周围建筑协调一致的;
(三)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面积上占原宅基地改建、翻建房屋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规模在3层以上(含3层)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并按规划图纸建设。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按照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或已列入规划改造并实施的;
(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其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三)原在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
(五)原有住宅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或者原籍住房未依法转让并将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八)申请宅基地属于河道、滩涂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等的;
(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
(四)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参加集体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应当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可以整理或者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时整理或者复垦。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属规划区范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是林地的,必须首先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公路两侧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习水公路管理段审查同意;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河道两侧的,必须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
(二)向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人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建房涉及占用林地的,所在地林业站派员参与;涉及占用滩涂和在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所在地水工站派员参与),由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
(三)建房不在规划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在规划区内的,按第四至第八项规定办理。
(四)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位于县城或镇规划区内的建房,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持《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审核手续。
(六)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居)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县城和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在取得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的建房,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建筑安全责任书》、《建房承诺书》后方可开工建房。
占用林地、滩涂建房和在公路、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须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农村村民提交的有关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或许可的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设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应当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自批准手续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近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可再延期6个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在县城、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未按审批手续超面积修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建房手续,强行修建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理。未审批和未按要求修建的建(构)筑物在折迁中依法不予赔付。
第二十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房合法手续的农村居民提供供水、供电、通讯服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通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乡镇(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
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
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9月28日)
为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城市规划监督,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依法打击、主动从轻;注重宣传、立足长远”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等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等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内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2002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整治重点: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拆除违反县城规划的违法建筑。
三、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界定
(一)非法占地的界定
非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4月30日。集中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实施处罚、巩固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动员(2007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
1、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摸底排查、调查收集证据、登记造册,完善处罚前全部工作,东皇镇人民政府做好协调配合。
2、出台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相关文件。
3、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司法局、电视台、东皇镇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和城建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为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强大的清理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4、召开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动员大会。
5、对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通告》(习府发〔2007〕42号)发布后仍在建的违法建筑的,一律停建并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阶段:实施拆除(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1、自拆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作出决定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由东皇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违法当事人进行自拆。
2、助拆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
(1)对自愿拆除但确有拆除困难的,由东皇镇政府帮助组织拆除。
(2)做好强拆前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3、强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对自拆和助拆期间未能拆除的,由县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由东皇镇政府牵头,县信访、国土、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因实施强拆引发上访的接待工作。
(3)由县公安局制定处置异常情况预案,依法妥善处置有关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4)清理过程中,涉及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非法房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巩固完善(2008年5月1日之后)
1、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清查处理结果归档整理,形成处理情况汇总表和案件总结报告,向社会曝光案件处理情况,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2、按照“职责明确、严格执法”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杜绝新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
3、县政府组织对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同时牵涉到社会稳定问题,东皇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预期效果。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清理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调查执行、监督、宣传等工作组。其工作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集中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调查执行组:负责对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清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组织强制执行。
监督组:负责对清违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干部职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宣传组:负责对清违工作全程宣传、发动和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是:
县建设局负责核实当事人的规划手续、建房施工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当事人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对当事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建设局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对当事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搭建行为依法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当事人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并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负责对违法建筑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偷税漏税进行依法征收和处罚。
县电力局、水利局负责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安监局负责对非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阻扰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控制和制止,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做好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东皇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参与,配合县清违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在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东皇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及相关部门在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中,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东皇镇政府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打击,态度必须明确,旗帜必须鲜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清理,稳妥操作。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妥善处理矛盾突出的抗拆案件,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五)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清理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登门入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依法清理非法占地、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配合清理工作。
(六)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尽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巩固清理工作成果,使全县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