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西宁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0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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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使用外来劳动力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年满十六周岁,要求在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外来劳动力就业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及劳动力供需状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行业和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控制比例。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一)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地来政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二)经市级以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须到劳动力市场招收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年龄;
(二)具备相应的职业技术能力。
第十条 外来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或职业资格证明;
(三)计划生育证明;
(四)暂住证明;
(五)《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青海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使用持有效证件的外来劳动力;
(二)必须是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三)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具备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提供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使用人数向用人单位收取再就业人员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并落实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违反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外来劳动力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用人单位给予当事人所拖欠工资1-5倍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拒缴再就业人员培训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txt38 当乌云布满天空时, 悲观的人看到的是 “黑云压城城欲摧” , 乐观的人看到的是 “甲光向日金鳞开” 。无论处在什么厄运中, 只要保持乐观的心态, 总能找 到这样奇特的草莓。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38号 《西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二○○ 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 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
1 西宁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013年 8 月 2 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月 8 日西宁市 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服务和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标准和程序, 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 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 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 供必要的保障
昆明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2日昆政发〔1988〕164号)
为搞好我市劳动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及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是我市社会劳动力的管理部门。
凡在我市要求提供劳务或就业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到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待业证》或者《临时就业许可证》。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劳动;
2、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街道居委会证明;
3、本市离、退休人员凭本市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及离、退休证;
4、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应持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5、外地进入我市的零散劳动力,应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6、外地成建制临时来昆提供劳务的单位,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职工名册。
《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办理:
1、外地成建制临时来昆的单位(建筑施工单位还须先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申办手续),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2、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地零散劳动力(包括城镇或农村富余劳动力),离、退休人员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其中,从事建筑行业的外地零散劳动力(含城镇及农村劳动力),应先到县(区)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到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
3、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
《待业证》和《临时就业许可证》,由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定期复核和更换。
第四条 需在我市承担建筑任务的外省市、外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到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办理队伍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后,再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并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对外地进入我市的零散劳动力,市县(区)公安机关应查验其《临时就业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寄住证》或《暂住证》。
凡未办理《待业证》、《临时就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在本市就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工单位也不得擅自录用。
凡是在我市从事工商业或其他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办理了《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八条 开放人才、劳务市场,凡需在本市招聘职工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均应进入人才劳务市场。其中,我市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固定工,应提出书面招工计划,按审批权限,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外来成建制单位招收临时工,报市劳动人事局审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人员,报所在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全民、集体用工单位新增的劳动力(包括正式工、临时工)的工资,由各级各类银行根据劳动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违者,银行有权拒付。
用工单位招用工人,个体工商户招聘人员和个人聘用家庭劳动服务员时,原则上应到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劳务市场招聘,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社会劳动力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劳动合同须经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鉴证,认真履行。
用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社会劳动力供需双方发生的劳动纠纷,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关处理。
凡申请核发《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的人员,应向发证机关交纳工本费。
在本市招聘外地(市辖行政区以外)零散劳动力或成建制外来单位,应向办理登记手续的劳动人事部门照章缴纳管理费。
已被正式招干、招工、招聘、征兵和升学的人员,应将《待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批评教育、收回《待业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或实行经济制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市劳动人事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二月
当外来植物在入侵地建立了种群,且威胁并改变该地域的生物多样性时,就成为外来入侵植物(alien invasive plant),通常,人们把入侵植物也叫归化植物(naturalized plant)、驯化植物或迁居植物,与本土植物相对应。
事实上外来植物与入侵植物不能等同。所谓入侵植物,专指外来植物在种群建立的生长与繁衍过程中对原生境物种产生了不利或有利的影响,这种影响暂时可能有益或无益,巨大可触或细微而隐匿。外来植物若发展成入侵植物,自身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适应能力强。 许多外来入侵植物生存范围广泛,能以某种方式抵御干旱、低温、污染等逆境并做出调整,一旦条件适宜就开始大量繁殖。
(2)种群扩散资本投入高。入侵植物通常能产生大量的后代,或繁殖世代较短,特别是具有很强的克隆繁殖能力,可以通过根、芽、茎、孢芽或孢子等高投入的资本实现大量繁殖。
(3)传播能力强。入侵植物有的种子非常小,或多具冠毛或钩刺,可通过附着、风吹或流水传播;也可通过鸟类或其他动物传播;有的植物易通过人类活动传播。其次,被入侵地域需具备以下条件:与原生境有相似的生态环境;在外来植物种群建立初期没有生态恶化;缺乏该植物的天敌和生态竞争者。
港口、机场、牧场等等地方以及受突发性的自然干扰,如火灾、洪水或干旱等破坏后的地域是外来植物进入本地的入口处,也是本地植物抵御入侵者的薄弱环节。
有关外来植物的问题,不仅是植物本身的扩散方式和途径,而且其所产生的尚难预测的生态影响更令人堪忧。
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敦促人们提高对外来植物的全面认识,就个人而言对引入植物要有防范意识,各级管理部门诸如农业、林业、环保、检疫等应从国家利益与法律高度重视外来植物问题。
针对外来植物的全球问题,国际社会已将其作为一门学科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从1950 年代开始,各国植物学家、昆虫学家、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们就开始触及该领域。世界科学联合会下属的“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SCOPE) 推出了一个有关“生物入侵生态学”的研究计划,在10 余年的时间里,这个计划研究了外来植物与动物的扩散和影响,Blackwell 科学出版社创刊了以“生物入侵生物学”为主题的国际刊物《多样性与分布》(Diversity and Distributions),Kluwer科学出版公司亦于1999 年推出一份《生物入侵》(Biological Invasions)国际刊物。美国《科学》周刊刊出的原创性论文由1995年的几篇增加到2006年的80多篇。
事实说明,中国是遭受外来植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期中国农业部统计表明,入侵中国的外来植物有400多种。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生物中,中国占50余种。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70多亿人民币。
从已获得的各国统计资料看,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植物仍占主体,其数量和影响均呈递增趋势。因全球贸易发展的不可避免性,由此将发生更多的外来物种入侵,运输、移民、旅游、商品交易与外来物种数呈正比例关系。无法回避,未来物种扩散会加速,这种扩散将使一些物种数量变得更多,另一些物种的数量减少,甚至灭绝。但整体的影响可能是导致全球范围内的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甚至是丧失。由于人类利益所导演的物种“大调整”,将来的地球环境会以怎样的状态维持,这种调整之后的生物圈又将如何影响人类社会,都有待于自然科学研究者与社会管理者的认真研究和思考,以期使我们的地球能够良性运转。
中国对植物入侵的研究始于1990 年代中期,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仅处于概述、定性、模糊观测的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比较滞后。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首批16种外来入侵物种名单(9种植物),同时成立了“国家林业局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发布了“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但这些条款仅局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并没有针对入侵植物破坏生态环境的条款或法规。2001年到2003年的调查中,中国的外来入侵物种中有半数是陆生植物,其次是陆生及水生无脊椎动物和微生物,有49.3%属于无意引进,3.1%属于自然扩散,另外的物种都属于人为有意引进。
外来生物的入侵,几乎使中国所有的生态系统――森林、草地、水域、湿地、农田、城区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过程中,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在农业转型及生产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外来生物入侵的危害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科技部组织开展了包括“973计划“农林危险生物入侵机理与控制基础研究”、“十一五”支撑计划“农林外来入侵物种的预防与控制技术”、科技部基础性工作专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安全性考察”等课题的研究,并在全国组建了近20个全国性的生物入侵工作组。受外来生物入侵危害严重的省份也开展了重大课题研究。
中国生物入侵研究无论是在理论认识还是在防控技术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其中,中国科学家在对烟粉虱、紫茎泽兰、松材线虫等的入侵机制与特征方面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由万方浩牵头的项目组科学家发现,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全球最危险入侵生物的B型烟粉虱与土著烟粉虱之间存在“非对称交配互作”,这一机制在促进B型烟粉虱数量增长的同时,压抑土著烟粉虱种群增长,从而促进B型烟粉虱迅速入侵和扩张,取代危害性不大的土著烟粉虱。这一研究成果的论文已刊登在美国《科学》杂志上。
在生物入侵防控技术上,中国组建了四大技术体系:早期预警与阻击体系、应急控制技术体系、阻断与扑灭技术体系、可持续综合防御与控制体系。为从制度上保证外来有害物种的防控,一些专家还建议尽快制定《外来有害生物管理法》,并建立专家委员会,向政府部门建言献策,以及时有效地防范有害外来生物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