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first three bags"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Xining City
文件类别 管理办法 地    点 西宁市
文件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建筑施工现场、商场和集贸市场、停车场等)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应当维护好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设、园林、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内容包括: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放置在门槛以内适当位置,严禁将垃圾污物堆置门外,积极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倾倒。禁止乱泼污水,形成冰滩、污水滩;

2、负责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无蚊蝇孳生;

3、临街建筑物、围墙、橱窗、牌匾、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损,如出现陈旧、破损应及时更换和修复,对不属于责任单位所有或维护的橱窗、牌匾、灯饰如出现陈旧、破损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各责任单位要保持其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图案清晰,外部造形完整,及时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应及时清洗,凡出现破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雨水冲刷痕迹等须及时维修、整饰;

5、各责任单位要保证单位门前责任区内无积冰污雪;

6、户外广告设施、标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批,要保持完好整洁,设置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更新;

7、各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亮化设施。凡设置霓虹灯饰亮化设施的责任单位,应保证夜间美化、亮化设施完好,并按规定要求定时启用亮化设施,如出现缺行断线的应及时修复;

8.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9、各责任单位应当制止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行为,及时清除责任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的字迹、图案、贴纸等印记,发现乱贴、乱画等损害市容环境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公安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

1、保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绿化设施;

2、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做到树木无钉、无挂、无晾晒衣物;

3、严禁向树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并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管理部门工作,保证树木成活。

(三)包秩序。

1、 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良好秩序;

2、做到无店外出摊,无乱堆杂物、私搭乱建、乱挖乱挂,无占道经营,门前车辆停放整齐;

3、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责任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年度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日常管理工作。禁止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费用。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倡导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签订;逾期未签订或者拒不签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未达到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辖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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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门前三包是哪三包?

    “门前三包”是指"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将担负的市容环境责任三包。主要任务包括:“一包”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门前...

  • 门前三包具体内容是什么。

    包环境卫生:辖区内门店、单位必须做到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持整 治,无垃圾、果皮纸屑,清除污物、积水、痰迹和废弃物,垃圾 按规定袋装定人定时定点投递。包立面整洁:辖区内门店、单位必须保证责任范围以内...

  • 我和业主签订租商铺合同协议是门前三包,这三包包括物业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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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文献

社区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 社区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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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推动我区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的有序发展, 塑造新都新形象, 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让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 共同把新 都建成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街道,甲乙双方就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有关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乙方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 生、包绿化、包秩序。 ( 一)包卫生:即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吴乱贴乱画,保持地 面平整,排水畅通。不得从事有碍市容环境和破坏环境卫生的生产加 工业。 ( 二)包绿化:保持行道树树坑和道路分车绿带干净整洁, 不准乱 泼乱倒污水、污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杂物。 不准在树木上刻划、 钉钉、 栓系牲畜、栓系牲畜、栓绳挂物。不准攀折树枝、花卉、绿篱及建 (构) 筑物附件堆放有毒、易燃等物品,禁烧树叶及杂物。不准在绿地内种 植农作物 ;不准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不准在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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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玉门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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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工业园区企业“门前三包” 责 任 书 ( ) 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企 业 负 责 人: 二 0一一年四月 工业园区企业“门前三包”责任书 玉门经济开发区实行企业 "门前三包 "责任制 , 是依靠各入 园企业和广大职工自觉维护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 ,落实日常管 理责任和长效管理制度 ,不断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和园区环境质 量的重要举措。 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和玉门市政府下发的 《关于重新调整新市区公共区 域卫生责任划分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门前三包”的范围 “门前三包”的范围分公共卫生责任区(以玉门市委、市 政府下发的关于重新调整新市区公共区域卫生责任划分的通 知内容为准) 和企业厂区四周卫生责任区 (包括临厂区四周道 路、林带)。 二、“门前三包”的内容 1、包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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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管理局是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城(郊)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城(郊)区政府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三)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统一佩戴市政府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在花圃里、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外,并按赔偿费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划线范围停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各城(郊)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城(郊)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管理处、市政管理处)等部门予以监督落实。

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由各区办事处负责,其责任区域为其行政管辖区域。各区办事处可与其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为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域。

第三条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区办事处会同区城管办划定,原则上责任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为该责任单位物业门前及周边范围的人行道、路面、台阶、空旷地等,但在此区域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经营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承租人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承担下列责任:

(一)维护外墙立面、天面、阳台的整洁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确保没有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刻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二)保护门前绿化,不得在树上乱涂、乱贴、乱挂物品及往树脚乱倒污水;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作业、堆放杂物,不得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等,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形成隐患的其他设施,不得在门前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店铺物品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责任单位门槛以内,对各种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存放。责任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投放在指定的垃圾集结点,或由环卫作业公司统一上门收集,不得乱丢乱放或投放在道路两旁的分类垃圾箱内。严禁将垃圾扫地出门,禁止乱倒污水;

(五)店铺的门面招牌必须每天保持清晰整洁,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文字要规范,无错字、缺字;

(六)未经相关单位批准,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宣传品、广告等影响市容的物品,也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或摆放宣传广告牌、指示路牌等设施。经批准设置的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建设以及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落实环境卫生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对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环卫专业公司安排专职卫生清洁保洁员对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域进行专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卫生清洁费。

第六条专职卫生清洁员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责任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各区办事处应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八条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其他各镇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辖区街道和南澳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教育、卫计、食药监督、工商、旅游、房屋管理、经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民、新闻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报道。

第八条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由属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门店、摊档门前的“门前三包”由该单位、门店、摊档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门前三包”,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

(六)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本办法施行前“门前三包”要求和标准未达到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域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拒不签订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非责任人原因导致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免费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免费负责悬挂。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实行“日检查、月评比”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三包”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示、报道、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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