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 实 质 |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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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西宁市 | 序 号 | 第113号 |
施行时间 | 2012年6月21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活动、直销菜(肉)店、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用房。
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委、房产、卫生、民政、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新建及已批准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居住区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居住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各区政府按照建安成本价收购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用房,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土地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
第九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比例按照居住区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执行:
(一)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项目,不予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
(二)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配建;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明确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并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内容、规模等。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出具体配建要求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参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市场建安成本价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规模等内容,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对未按要求配建公共服务用房的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移交相关单位时必须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区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及竣工时间、移交程序、监督管理、收购价格、验收备案、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完成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后,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移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移交手续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手续、规划验收证明等资料,办理居住区建设项目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产籍登记手续,并免收其中公共服务用房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后,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配建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改变用途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县城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3号
《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王予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内,必须有良好的公共设施配置,否则会出现诸多不便和其他问题。居住区内要配置以下公共设施: a.教育--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b.医疗卫生--包括医院、诊所、卫生...
法律法规没有对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也即可以购买拆迁安置房。但是购买拆迁安置房,存在着较大风险: 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比较多,一般可能不止一户人家,还牵涉到已分户的成年子女,...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3],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
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 DB29-7-2008 J11250--2008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of Tianjin 2008-07-15 发布 2008 -09-01 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 J 11250-2008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8年 09月 01日 2008 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 《关于下达 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 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 2007〕1243 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
施工不仅要设置安全生产标牌,还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同时要采取必要的防治噪声和防尘降尘措施,不文明施工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还要被重罚。近日,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不文明施工工程将按照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的责任进行严厉处罚。本《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就开始明确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监理单位要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办法》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等标牌;同时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要符合规定;要采取防治噪声措施,在城市市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等;另外还要进行定期洒水降尘等防尘降尘措施。《办法》还对施工现场物料的堆放、渣土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且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未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或未按照规定对工地内道路等进行硬化处理,也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
第51号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二月一日
租房居住的消费模式在西方国家早司空见惯,但受住房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和人们传统“买房”观念的影响,经济租用房的探索与推行面临政府财力不足、城市配套政策滞后和运营监管困难的诸多不适。
即使在最先试水的福建省,由于投资收益期长,利润低,大面积推行经济租用房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福建省建设厅相关人士透露,由于中等收入人群数量庞大,当前对经济租用房不排除设置一些限制条件,例如限制首次置业才可申请等等。而对另外一些城市,在廉租房的建设上就已是捉襟见肘,更无力顾及其他了。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副主任秦家石介绍,沈阳今明两年将投入36亿元,解决全市12.8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沈阳去年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亿元,一年拿18亿元解决廉租房问题已不易,哪有钱再想别的?”
将经济适用房改为经济租用房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解决之道,国家相关部门不久前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走租售并举的道路,具体形式由地方政府决定。但时至今日,各地“经济适用房”分配形式仍是售的多,租的少。原因是地方政府和企业需要靠出售经济适用房来实现资金回流,出租需要地方政府或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和金融优惠支撑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和企业不想也没能力大量持有并出租经济适用房。
如果说财力是制约政府层面的因素,那配套政策滞后更为百姓所感知。在沈阳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对记者说,他不会考虑租房居住。“租房后户口怎么落,小孩上学也不知该去哪个学区。”在沈阳,过去想落户口必须得拥有价值20万元以上的自有住房,后来这个标准虽有降低,但租房者仍难以落户。长期以来,许多城市在政策层面鼓励人们购房多,货币化分房、银行按揭贷款、购房退税、契税优惠等等,可谓一应俱全,但在租房方面,却鲜有政策关注和扶持。
问题还不止这些。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所城市与房地产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倪鹏飞指出,建设政策性租赁房还涉及到后续运营管理的问题,如果由政府来做管理,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容易给滋生腐败制造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