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19日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号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进水井及其井盖(板)、井框、井箅等设施。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窨井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窨井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窨井设施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障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相关经费。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

窨井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尽量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等机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井盖(板)、井框、井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推广使用统一规格的井盖(板)、井框、井箅。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窨井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窨井设施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在窨井设施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窨井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编号、分布图以及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报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补正。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窨井设施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窨井设施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并逐步实现与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信息共享。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

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是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尚未建成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移交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建设单位视为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档案以及日常巡查台账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人员;

(二)在窨井井盖(板)上标明产权单位标识或者使用性质,不得混用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板);

(三)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窨井井体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编号及抢修电话的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原有窨井井体内壁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限期补齐;

(四)对出现井盖(板)、井框、井箅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和修复;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井盖(板)、井框、井箅统一回收处理,对废弃的窨井设施及时采取填埋等措施处置;

(六)对窨井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号等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24小时值班电话,并配备应急抢修人员。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窨井设施出现井盖(板)、井框、井箅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置:

(一)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

(二)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时补缺和修复;不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

(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可以向“110指挥中心”、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举报。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置。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接到通知或者举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对于丢失、损毁、移位井盖(板)、井框、井箅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缺和修复;对于窨井井体下沉、塌陷的,应当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修复。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窨井设施补缺和修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补缺和修复或者在24小时内无法查明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代为补缺和修复,所需费用由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设置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住宅区、开发区内的窨井设施未按时补缺和修复或者在24小时内无法查明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为补缺和修复,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缺和修复所需费用由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号等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窨井井盖(板)、井框、井箅的备用件。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反馈井盖(板)、井框、井箅等备用件的使用和库存情况。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和非法收购窨井井盖(板)、井框、井箅。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盗窃、损毁和非法收购窨井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规定予以奖励。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后的窨井设施相关资料报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按每个井盖(板)、井框、井箅处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盗窃、损毁和非法收购窨井井盖(板)、井框、井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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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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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6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生效日期】1996-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依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纳入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方案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确保道路质量,保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灯明亮。

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路坡、路堤、边沟、挡土墙、堤岸、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建设预留地等。

第十六条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各区内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居住小区内3.5米宽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上述二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审批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拆离所占道路,清理场地;使用过程中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养护标准负责养护维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市场管理单位可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公共停车场、点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的,其收费管理单位应保证场地有序、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要求临时占用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的申请和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功能及其正常维护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动迁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规范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交通安全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及时组织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中的地下管线发生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在先行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后破路抢修;在破路抢修后24小时内应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区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内不准挖掘。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井盖,由各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设置和管理。

因城市道路上管线的检查井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及其他有关事故,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偷取城市道路井盖。

严禁废品收购站、点收购各类破旧道路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器材。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闸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涵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过桥涵,其速度、高度、重量、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桥涵标志牌规定的限度。

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需通过桥涵的,应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桥涵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在桥涵附近倾倒垃圾土头,或从事其他影响桥涵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建成后,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验收,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协议的,按协议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涵管理单位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等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或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有调蓄功能的塘湖以及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其他相关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雨污分流区域内,新建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修建,原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专用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修建。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增加城市公共排水量的,在建设项目总概算中应增加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四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排放污水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土头等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灰浆、泥水、粪便等其它杂物;

(四)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五)雨污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妨碍排水设施维护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建设各种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城市排水畅通。

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因出现内涝等特殊情况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的,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七章 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修复维护费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所偷取的城市道路井盖的数额每个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通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六十二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及公路桥涵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叉、重叠的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依照市政府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窨井盖圆的

为什么窨井盖是圆形的呢?

说起其中原因,还与数学有密切联系呢。

第一,窨井设在大路上,每天走路的人来人往,设计时就要注意行人的安全,盖儿不能掉到窨井里。如果设计成三角形或者正方形的,盖儿虽然比窨井口大一些,但还是有掉下去的可能。而如果是圆形的,由于圆的直径相等,所以,盖儿只要大一点点,就不会掉下去。

第二,由于窨井有时需要人工梳理或架线等,这时候又要求窨井的面积尽可能地大。在这些图形中,当它们的周长相等时,圆形的面积最大。同时圆形又符合我们的体型,便于工作人员进进出出。

第三,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由直的线段组成,构成的角较尖,如果在修理时碰到很容易使人受伤。而圆形的边是一条圆弧,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上海南京路

这些镌刻着上海经典建筑的窨井盖,在担负着市政工程使命的同时,充盈着浓浓的人文气息,给南京 路步行街增添了一缕淡雅的上海风情,给在不经意间发现足下另类风景的游人平添了一份意外的惊喜和人文享受。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充满人文气息的、有品位的窨井盖出现在国人足下,跃入国人眼帘。

窨井种类繁多,但窨井盖却几乎"千城一面",绝大多数都是黑乎乎的一个铁盖,近年来,为了防盗,又大多用灰暗的水泥盖板取而代之。无论铁盖还是水泥盖,或没有任何标识,或偶尔可见"污水"二字。只有最近"露面"的一些新型材质制作的窨井盖上,才鲜见"雨水""上水""电信"字样。即便如此,窨井盖的外观也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仍沿用其老祖宗的那身行头。

窨井盖的本来功能,是屏蔽为维护地下管线而预留的方便工程人员出入的孔洞,这是其首要功能、根本功能。因此,在考虑提升窨井盖的"人文品位"时,绝对不可舍本求末,忘却了窨井盖的设置首先必须方便管理与维护。每一个窨井盖都应该准确无误地在醒目位置标明类别,使管理者及维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就明白这窨井盖下的网管类别。

正因如此,当人们在为南京路步行街上镌刻着经典建筑、充盈着人文气息的窨井盖欣喜之时,也不得不遗憾它有未能恪尽职守之嫌。因为在这些典雅的窨井盖上恰恰缺失了功能标识。日本和欧美国家的那些风情各异的窨井盖,并没有因为醒目地标明了功能字样,令人感到有损形象。在人们的意识中,窨井盖首先是地下管网的盖板,而不是单纯的艺术品。而在此基础上多出来的图案,则给人意外惊喜和感官享受,是第二位的。换句话说,缺失了功能标识的窨井盖无论多么美观,多么有品位,都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窨井盖了。当然,也可以考虑用汉语拼音标明功能,以避污水等字样有碍观瞻之嫌,求得两全其美。

窨井盖的文化品位是第二位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不计。相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文化品位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需要在提升文化品位上倾注更多的智慧。比如说,南京路步行街设置的新型窨井盖,目前观察下来,游人的回头率似乎并不高,许多游客根本就没有发现足下的新气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道路两侧琳琅满目的商品吸引游人的眼球,另一方面,新型窨井盖的色调单一,且与路面铺装色调过于协调,也是不吸引眼球的重要原因。不难想象,倘若镌刻着上海经典建筑的窨井盖,采用与周边路面色调大相径庭的明快色彩,而且图案本身也尽量采用艳丽色彩的话,那么游人看到它们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在这里还不得不提及这些南京路步行街上镌刻着上海经典建筑的窨井盖的另一处美中不足:在人们欣赏这些经典建筑之时,往往很自然地想要知道它们究竟"姓甚名谁"。因为人们未必详细了解每一座建筑。所以,倘若能够一并标明建筑的名称,便能令人更好地了解上海的城市文化。另一方面,如果窨井盖再多一些实用性功能,其吸引力也会大大提高。例如,借鉴日本一些地方的做法,将路标、区域性地图等标在窨井盖上,尤其像南京路步行街一类外来游客占绝大多数的地域,可以借用人行道上分布广泛的窨井盖,标注洗手间、地铁站、银行、餐饮等设施的方位,赋予窨井盖更多的"人文气息"和"人情味儿",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在更大程度上方便游人。

如此看来,窨井盖上其实是颇有文章可作的。通过在窨井盖表面明示功能,镌刻城市优秀建筑,描绘城市文化特色,指示路标、公共设施……,可以使原来平淡无奇的窨井盖,将市政设施功能、传承文化功能、公众服务功能等诸多功能集于一体,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温馨存在。黄崴/文

欧美窨井盖

欧美国家的窨井盖千姿百态。在这些国家,窨井盖扮演着多面手的角色:它们既担负着提示及防护窨 井出入口的传统作用,又起着美化城市道路景观的城市文化作用。城市里有许多一职多能的窨井盖,窨井盖上分别标明"雨水"、"污水"、"上水"、"电信"等字样,而且将一些指示公共设施、街区、景点等标牌做在位于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上,引导人们通往各自的目的地。

在有些地方,甚至连"退役"的窨井,也被加以利用,被重新规划设计,供人参观,成为令人怀旧思故的城市景观,让市民和游客回味无穷。在某些社区,窨井盖文化已经成为社区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在特定的时间,大家会自发地组织起来,用"涂鸦"的方式美化各自社区里的窨井盖。

日本窨井盖

在亚洲,日本的窨井盖具有浓郁的文化韵味,日本的每一个窨井盖上都标有该窨井的用途,诸如"雨水"、"污水"、"上水"、"电信"、"消防"等字样。日本窨井盖最大的特点是独具匠心:每一个县乃至市、区的窨井盖都极具地方特色,独树一帜,别具一格,乡韵浓郁。以当地的名胜、市花、市树或特产等来构思窨井盖图案,突出本地特色。在这些可爱的图案上,会有各种说明文字,如窨井的种类,街区的传统文化,游人所处方位,周边环境等,有时也会有一些广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道路两侧根本看不到消防栓,日本的消防栓全被保护在窨井盖之下,使用时只要翻开窨井盖即可。为了突出消防栓的位置,这种窨井盖采用了醒目的颜色,如黄色、蓝色。在这种黄色或蓝色的窨井盖上方,严禁泊车和堆放物品,保证了在紧急时刻能 够立即投入使用。

公益活动

近些年来国内的很多高校进行了窨井盖的美化工程,其中辽宁科技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的的美化活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公益效果,不仅增添了一条条亮丽的风景线,生动有趣,还起到了提醒行人安全的作用。

窨井盖模具窨井盖概述

将水泥、沙子等合理配比后,通过窨井盖模具,经高压压制而成,具有抗压力强,承载力高等优点,一般为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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