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308
发布日期 1987-07-08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7]综307号

【发布日期】1987-07-08

【生效日期】1987-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1987年7月8日厦府〔1987〕综307号)

一、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排除居民住房中的危险因素,根据我市特急危险房屋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特急危险房屋,系指墙、柱、梁基础等主要结构已严重损坏,失去承重能力,危及住户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三、对特急危险房屋的技术鉴定和确认,建议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建筑设计院结构工程师、市抗震办、市房管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座落在本市的一切房屋,凡列为特急危险房屋的,均适用本办法。

五、凡经技术鉴定确认为特急危险房屋的,其住户一律先搬迁,任何人不得借故阻挠或拖延。

对其中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或成片改造的房屋,房产所有人应于住户迁出之日起4个月内拆除或重建,排除危险因素。逾期不进行修复者,建议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管局征用拆除。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进行成片改造和建设的,按国家有关征用拆迁规定处理。

六、特急危险房屋住户的安置原则:

1.安置地点:根据房源服从安排,不得讨价还价。

2.特急危险房屋住户的搬迁用房,原则上由搬迁户或其所在单位解决,个人或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由市政府酌情解决。

3.搬迁户的安置标准:以实际居住人数的在册户口,参照市政府《关于公建住房分配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安置。凡在接到特急危险房屋搬迁通知后搬入的或接到通知前突击搬入居住和突击分户的,均不予安置。在此期间分户的,仍按分户前实际居住人数的在册户口安置。

4.单位用房,包括办公、生产、营业和仓储用房等,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七、搬迁户对“特急危险房屋搬迁通知”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发放通知的单位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通知的,搬迁户应无条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办法搬迁到指定地点,拒不搬迁的,由公安城管大队协助强制搬迁。制造事端,破坏搬迁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八、特急危险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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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府〔 2007〕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 2007年第 7次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 27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 2007 年 9月 5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厦门市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划分 A区:鼓浪屿 Al:鼓新路-鼓山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环岛路-鼓新路 (不含 A2区); A2:环岛路外侧及内侧 100米以内区域; A3:除 A1-A2区外的其它区域。 B区: 厦禾路 (延伸段 )-鹭江道-湖滨西路-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东坪山 路-东坪山、御屏山、东宅山、后厝山、狮山-厦大政法学院西侧-胡里山炮台 停车场西侧-海岸线-厦禾路 B1:鹭江道东侧 100米处-厦禾路-故宫路-新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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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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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5-07-0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 [2005]17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 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 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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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计项目〔2004〕9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业主: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大投资力度确保经济增长的建议〉的通知》(成府发[2004]21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5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拆迁安置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安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委托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以拆迁人的名义,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由项目业主(拆迁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具备如下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安置招标。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拆除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在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之间(含3000平方米)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00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第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日报》;招标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九条 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的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准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内容和要求,对投标人业绩、管理人员、拆迁安置管理及实施方案、投标报价的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注明。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可以设立标底,但标底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参加投标竞争的拆迁安置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及保函等。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其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项目拆迁管理实施方案、拆迁业绩、综合能力、人员素质、企业信誉、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投标报价的权重不低于6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以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废标情况说明;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综合评比表;

(七) 经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有投诉,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的除外),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成招标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则,组织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受理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有关事项的备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密、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规谈判、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其中,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监管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金牛区及高新区内的房屋拆迁招标投标工作。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接受委托拆迁单位信用情况的管理。对接受委托拆迁单位在招投标活动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布,并根据情节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为保证城市建设需要,促进旧城改造,合理解决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二被拆迁户或单位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就地或易地安置。

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也可暂作临时安置。

被拆迁户或单位愿意自己解决临时用房的应予鼓励,并由建设单位付给合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户住房原则上按原居住面积安置。

对于住房拥挤户,可按本城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

拆除租、典、借房屋,只安置现住户。

被拆迁户的原居住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居住面积为准;

家庭人口以正式户口为准,但应包括直系亲属中参军的战士。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两个孩子计算家庭人口。

被拆迁户安置在新建住宅楼中的住房,应按单元立体切块安置,根据其原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并发给住房证。

被拆迁户须凭证迁入新居。有关部门对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子女转学,就学等手续,要及时办理。

四拆迁房屋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1.拆除私房及其附属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拆迁估价标准合理估价,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拆迁估价标准由各市房管部门制定,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存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私房,由房主自行解决。

被拆迁的私房户要求住房产权者,可从房管部门的商品房中就近给予相应的安置。

安置的商品房与征用的旧房两相作价找差,私房主需要找差价时,须付清差价款后,房屋产权方可归其所有,并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明。

私房户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以保留产权为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而影响及时迁建。

2.拆除生产队和农业户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原房屋面积和结构状况,给予新建;

愿意自建的,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和结构补助工费和材料。

所需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按有关土地征用补偿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

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建设单位可用新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抵偿。

4.拆除各单位自管的住房,可用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作为抵偿。

拆除各单位自管的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在规划指定地点给予新建;亦可将投资、材料交被拆迁单位自建。

被拆迁单位要求增加建筑面积者,其增加部分所需的投资、材料,由被拆迁单位负责。

5.拆迁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拆迁所需人工、材料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6.拆除违章建筑和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由于污染环境,造成公害,当地政府限期迁建的单位公用房,不予补偿和安置。逾期不迁者,由负责动迁的部门拆除,以料抵工。

五拆迁房屋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均由本城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动迁工作,由房管部门统一办理,并向建设单位合理收取动迁费。

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被拆迁户的所在工作单位,均须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

六凡有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户或单位妥善安置和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与单位,要及时搬迁或腾地。

任何一方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拆迁协议者,由房管部门裁处。不执行拆迁协议或裁处,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房管部门责令赔偿,并限期执行。

当事者不服,可以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处的,由房管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乘机煽动闹塥、蓄意阻挠建设的,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统一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和动迁工作,房管部门的责任重大,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法纪,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发现有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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