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 1992-11-23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3日厦府〔1992〕综2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

第三条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改建区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若干名由市有关委、局及湖里区的有关领导兼任。

二、指挥部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会议,协调解决改建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事务。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设若干名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借调、兼职或聘任方式组成。

三、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管理处、征地拆迁处、规划建设管理处、计划财政处四个职能部门。其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员兼任组成。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遵照基本建设程序,按政府现行规定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二、配合市征地拆迁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征地拆迁赔偿、劳力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统一动迁和处理善后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区、镇、村企业及商业网点的动迁、改造。

三、审查划拨与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凡属划拨的土地,报市政府批准。凡属转让的土地报市土地局批准。

四、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协助土地开发总公司在改建区做好前期的“七通一平”工程。

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江头地区详细规划方案,统筹安排各种建设用地,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具体工作,报市规划局审批。

六、根据详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各组团总平设计、初审小型项目建设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及组团内详细规划、市政工程和建筑小品等)设计,并报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和改建区内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八、监督居民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

九、负责监督改建区地产、房产的经营,严格审查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统筹安排改建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报改建区年度投资计划,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审核改建区基础设施及公建项目工程投资概算。

十二、做好资料收集建档和统计报表工作。

十三、解决和协调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有关重大原则问题,提交指挥部研究决定。

十四、受指挥部委托行使市政府赋予指挥部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改建区的资金来源及办公费用

第八条改建区前期起动资金由市财政垫付,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做好“七通一平”后,再按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投资费用的原则进行转让,以实现以地产养基础设施,以房产养公建设施的目的,建立建设资金滚动使用,自求平衡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九条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从3%土地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借调、招聘、辞退、工资、公休假日等都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须补充、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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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2]综290号

【发布日期】1992-11-23

【生效日期】1992-11-2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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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改造后节能率不小于20%。《办法》中明确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申报的示范项目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包括项目应是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不小于20%。改造模式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实施,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多家单位共同实施、业主委托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并将能耗数据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示范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示范项目应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年内完成改造。

《办法》明确,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使用权人会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厦门市获财政部第八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6000万元,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厦门市级财政还将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技术标准编制、节能改造方案评审、竣工后节能量现场测评、审核检查和宣传等费用。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少于20%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的投资主体。补助资金有一次性申请发放和分两次申请发放两种方式。

6月29日,自治区副主席白雪山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银川市旧城区及危房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并对旧城区及危房改造推进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银川市代市长白尚成,副市长代荣民参加会议。

在听取了银川市关于区域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后,白雪山指出,银川市实施旧城改造提升和危房改造工作势在必行,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旧城区危房改造工作更是一项牵涉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做优统一规划,要进一步明确旧城改造的功能布局,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更要兼顾区域功能完善和业态培育,均衡布局,统筹协调,不断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白雪山强调,要科学制订城市发展规划,加快完善危房改造和名城保护规划设计方案,体现科学性和长远性,集思广益,科学谋划,稳步推进。

要坚持实事求是,细致调研,进一步研究论证决策方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把这项工作做好、做扎实。白雪山还对银川市的城市规划设计、环境治理和空气质量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自治区规划办、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文化厅、体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文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造福工程搬迁改造农户补助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的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指由各地上报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核实确定的搬迁改造农户;二是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补助资金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搬迁改造农户补助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新建或修缮;

2.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贫困农户搬迁新建;

3.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搬迁新建;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农户新建;

5.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新建。

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用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集中安置区内的道路建设统一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办公设备、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各市、县(区)不得在省级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依据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对象的改造方式和困难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

异地搬迁和原址新建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

对危房进行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补助。

五保户无论新建或修缮,按照每户(人)15000元补助。

第八条每年确定100个100户以上规模的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按每个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

第四章 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设区市级农业(农办、扶贫办)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设区市造福工程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工作力度、实际需求、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区)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务。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任务和补助标准,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的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集中安置区基础建设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1.每年年初,省农业厅牵头财政厅、发改委下达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推荐申报通知。

2.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下达集中安置区省级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将补助对象的名单、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如有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发改部门应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以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给农户。

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户自建新房或修缮施工现场的巡查与指导监督,着力提高抗震能力。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第十四条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及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省农业厅(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对全省造福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应加强对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对象的信息管理,已享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农户不得再次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办、扶贫办)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项目及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全面评价当地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与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原《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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