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 | 公布时间 | 197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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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单位 |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 |
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电力杆线的布告
(1978年6月1日厦革〔1978〕111号)
电杆、电线是输送电力的重要设备,为加强电力杆线的管理,杜绝外力损坏事故,确保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作保护我市电力杆线的规定布告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向电力线路抛掷铁线、铁皮或其他金属物件及绳子、破布、草绳等杂物,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得将晒衣服竹竿搁在电线、电杆上,不得把牲畜系在电杆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附近树立收音机或电视机的天线,以防坠落时损坏电力线路。禁止射击停留在电线上的鸟类或损伤线路的各种演习。
三、禁止在海底电缆附近挖泥沙、抛锚。若需在电缆附近爆破暗礁、打捞沉船等作业,须与有关部门联系,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四、未经供电、城建部门同意,禁止在电杆、电线附近爆破,挖掘土石方或进行可能碰伤电力线路的起吊作业。
五、严禁在电力线路附近修建房子,搭脚手架,起吊砖瓦、泥灰等物。如若施工确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要采取保护电力杆的有效措施。
六、各种机动车辆要谨慎行驶,不得撞倒电杆或电杆拉线。
七、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种植树木,已种树木要与供电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八、非供电部门人员不得攀登电杆,触动电力设备和电杆拉线。
上列布告,责成供电、城建、公安部门监督执行,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电力杆线。对保护电杆、电线有特殊贡献者要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布告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造成停电或设备损坏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补偿损失。如属阶级敌人蓄意破坏,制造事故,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规定,自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
【发布单位】81309
【发布文号】厦革[1978]11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7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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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工程开工 /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我方承建的 工程,已完成了以下各项工作,具备了开工 / 复工条件,特此申请施工,请核查并签发开工 /复工指令。 附: 1、开工报告 2、(证明文件)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监理工程师 签收时间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 A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方案)的编制,并经我单位上级技术负责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 期 监理工程师 签收时间 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厦门市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监制 A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 (分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3-04
【生效日期】1986-03-0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1986年3月4日)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发挥工程效益,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闸坝、水库、引水渠道、塘、堰、井、池、机电泵站、喷灌设施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水利部门或专管人员严加管理和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和破坏。
二、经批准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包括工程保护用地、飞沙地、塘库蓄水占地、综合经营用地、生产生活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回。
三、严禁在河滩、洼地、湖泊和水库工程的堤、坝、渠道内外坡种植作物、铲草皮、放牧、埋葬、建窖、建房、爆破。严禁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护范围内毁林开荒、采矿、取石和乱修建筑物。
四、严禁在行洪、排洪河道内设置障碍物、种植林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向水库、塘堰、渠道内倾倒废渣、沙石、垃圾及排放超标准废水、污水。对影响或阻碍蓄水、输水和行洪能力的各种建筑物,按照谁设障碍谁清除的原则,必须限期改建或清除。
五、蓄洪、分洪、引水、泄水、输水、配水等设施的操作运行,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强行启闭,不得干扰阻碍水利管理人员执行任务。
六、严禁损坏水文站的观测标志、测量设备、界桩、过河建筑物、船只、通讯线路、电台及防汛抢险物资等。不得挪用测量专用船只和其他设备。
七、全省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自觉保护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忠于职守,管理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水利工程有功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者和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除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外,各级人民政府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的,经济的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治。
文件全文
为了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渠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草林植物,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江河、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严禁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鱼类。
三、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在堤坝内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鱼池、建窑建房、垦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设施的活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不准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准设置障碍,不准种植阻水林木。现有的阻水挑流、影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种植单位负责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单位负责处理。
五、在河道内挖沙,取土,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定,不准乱挖乱取。
六、严禁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洼地、河道滩区、水文测量河段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围垦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七、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土石料、矿渣、炉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废水和污水。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处理;危害严重的,应停产处理。
八、机井、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等设施的站房、电机、水泵、客道、线路等,要加强管护,严防盗窃,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坏活动。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要大力加强水土保护工作。严禁陡坡开荒、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谁造成水土流失,由谁负责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灾害的损失,由为害者负责赔偿。
十、指定用于防汛的经费、物资和抢险备用器材,以及通讯、照明等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和转让。
十一、对于拦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项水利工作的操作运用,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强令启闭。
十二、未铺筑路面的堤顶,禁止木、铁轮车辆及履带拖拉机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严禁其它车辆通行。
十三、要保护好水文站的测量标志、测量设备、过河建筑物、船只及物资等。其他单位不准挪用测量专用船只,不得妨碍水文站的日常测报工作。
十四、各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十五、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