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陈敏

出 版 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ISBN: 9787509505045

出版时间: 2008-03-01

版 次: 1

页 数: 230

装 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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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图书>管理>财务管理

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基本准则与财务列报相关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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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基本准则与财务列报相关准则》作者通过给财会专业人员培训,对《新会计准则》进行了上百遍的咀嚼;通过对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准则后的中报调查,搜集了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温故知新”是学习的捷径。将《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等历史规范文件进行详细的对比。从中挖掘出《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点;并就变化点,分析变化的原因,通过案例说明变化后的操作以及对企业报表形象带来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已经颁布了两年,在上市公司也已经执行了一年。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其他集团企业或非集团企业都组织了财会人员学习培训。但是,人们仍然对《新会计准则》感到陌生、困惑。尤其是已经执行或正在开始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感受更加深刻。

绪1 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历史沿革

绪2 历次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

绪3 本次会计改革特点

第1章 基本准则

1.1 基本准则总体框架变化

1.2 总则的变化

1.3 会计核算原则的变化

1.4 会计要素的变化

1.5 会计计量原则的变化

第2章 财务报表列报

2.1 财务报告框架的变化

2.2 财务报表框架的变化

2.3 资产负债表的变化

2.4 利润表的变化

2.5 现金流量表的变化

2.6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变化

2.7 财务报告列报的要求

2.8 报表附注内容的变化

第3章 合并财务报表

3.1 合并财务报表组成的变化

3.2 合并范围的变化

3.3 合并基础的变化

3.4 股权投资与权益抵销范围的变化

3.5 内部交易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

3.6 合并理论的变化

3.7 年度中间股权变化的处理

3.8 超额亏损处理的变化

3.9 合并报表过程中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3.10 合营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3.11 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与合并报表的计量

第4章 中期财务报告

4.1 中期财务报告构成的变化

4.2 中期财务报告格式与内容的变化

4.3 中期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4.4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内容的变化

第5章 分部报告

5.1 分部的确定

5.2 报告分部的确定

5.3 报告分部确定的比较

5.4 报告形式的变化

5.5 分部报告的内容

第6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6.1 基本概念界定的变化

6.2 会计差错更正的变化

第7章 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1 或有事项

7.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9章 关联方披露

9.1 关联方关系披露豁免的变化

9.2 共同控制界定的变化

9.3 关联方构成的变化

9.4 对母子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

第10章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0.1 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追溯调整

10.2 首次执行日未来使用法的调整内容

10.3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列报

附录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一期2007年2月1日

附录2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2007年4月30日

附录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11月6日

附录4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2008年1月21日

附录5 新会计科目设置变化

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基本准则与财务列报相关准则基本信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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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基本准则与财务列报相关准则基本信息文献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别区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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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 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CF)一 词。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 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 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 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 强调会计信息的 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 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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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基本准则 监理服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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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基本准则 “公平、独立、诚信、科学”与“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哪条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 一.出自《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中有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工程监理 人才网 job2299 整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及其修改报批稿)。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是 ‘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对所有监理工作人员的 一个通用要求,这项工作对工程的全过程,尤其是工程质量负有全部合法,和质量责任, 所以要求所有监理单位要遵循: 守法 ---- 遵守有关国家的所有法律, 法规,对一些不守法,尤其是金钱行贿, 受贿坚决 予以杜绝; 诚信 ---- 对工程尤其是工程质量一定, 实事求是,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能迁就, 牯息,一切从实际出发; 公正 ---- 监理是甲,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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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起草说明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新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案例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写而成,是专门为财务会计从业者量身定制的工具书。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变更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合营、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的会计核算与涉税事项办理的要点与要求。

《新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案例分析》注重实际操作,提供详尽的案例和操作实务说明,并对案例进行分析,有利于财务会计从业者深刻理解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企业会计准则下处理财会问题的能力。

《新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案例分析》内容简洁,条理清楚,案例丰富,非常适合财务会计从业者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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