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 | 实施日期 | 200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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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1-12-26 | 标准号 | DL/T 789-2001 |
制修订 | 制定 | 批准发布部门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备案信息
备案号:9794-20022100433B
调度自动化系统一般又分为厂站端和主站端。主站端主要安装于调度侧,厂站端,顾名思义,安装于各发电厂及变电站节点处,安装于变电站的又称为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百度百科有解释,节录如下: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调度自动化系统一般又分为厂站端和主站端。主站端主要安装于调度侧,厂站端,顾名思义,安装于各发电厂及变电站节点处,安装于变电站的又称为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百度百科有解释,节录如下: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
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信号处理技术,实现对全变电站的主要设备和输、配电线路的自动监视、测量、自动控制和微机保护,以及与调度通信等综合性的自动化功能。适用于电力系统110KV及...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是指直接为电网运行服务的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包括在此系统运行的应用软件,是在线为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生产运行人员提供电力系统运行信息、分析决策工具和控制于段的数据处理系统。
1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基础介绍 高纪湘 1 我国电网调度分层结构 .............................................................................................................................. 2 1.1 电力系统组织和结构分层 .............................................................................................................. 2 1.2 电力系统调度的分层控制 ..........................................................................................
一、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安装人员不少于1人。验收人员应符合本规程3.0.3条的要求。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并依据本规程第3.0.2条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按本规程附录A现场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3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三、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每单位工程抽查不宜少于2户。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C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保存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大型建设项目以及指定由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为使正式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在适当时机可以组织一次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在于促进全部工程项目的尽快竣工,采取积极措施限期扫尾,完善验收准备工作,尽快达到验收条件。预验收准备工作和参加单位的范围,都应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进行。
小型建设项目和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酌定简化手续和验收内容。
凡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在已生产3个月,仍不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建设银行有权冻结拨款或停止贷款,取消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试车收入留成。确有困难需要超期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期限控制在3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