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源是指开展消防工作时所需要的水源,一般有天然水源和人工水源两种。
消防水源市政给水
市政管网的作用与功能
①通过市政管网上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为消防车等消防设备提供消防用水
②通过建筑物的进户管,为该建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源管网类型
按消防水压要求分类
高压消防给水管网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管网
低压消防给水管网
(1)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高地水池
集中高压消防水泵房
压力要求:管道内的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特点:管网内平时水压不高,发生火灾时,临时启动泵站内的高压消防水泵,使管网内压力达到高压消防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的要求。
适用范围:石油化工厂或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内。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特点: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一般只负担提供消防用水量,水枪所需的压力由消防车或移动式消防泵产生。
压力要求:管道内的供水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处水压不小于0. 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按管网的平面布置形式分类
(1)枝状管网消防给水系统
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设置为枝状管网消防给水系统
(2)环状管网消防给水系统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为环状管网消防给水系统
按用途分类
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系统
①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气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系统生产、消防合用给水系统
②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生产、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系统--一般城市给水管网均属此类型
1、设置要求
当生活、生产用水量最大时,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2、适用范围
生产、生活用水量较大时
3、特点
节约投资、安全可靠。
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系统
1、设置要求
当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2、适用范围
居住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生产、消防合用给水系统
1、设置要求
当生产设备检修时,不致引起消防用水中断;
当消防用水时,不致引起生产事故
2、适用范围
某些工业企业单位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由于生产和消防用水水压相差较大,故较少采用,有时可做备用)
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消防给水与生产、生活给水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设独立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天然水源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保证常年有足够的水量,保证率按25年一遇确定。
②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保证任何季节、任何水位都能取到消防用水,如采取修建消防码头、自流井、修建消防车道回车场等措施,还需防冻、防洪。
③在城市改、扩建时,若提供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及其取水设施被填埋,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铺设消防给水管道、修建消防水池等。
④应在取水设备的吸水管上加设滤水器等设施
⑤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水源,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0m
⑥甲、乙、丙类液体储灌区,要有防止油品流入水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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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定额是按照32m3,图纸设计水箱规格计算下来是32m3没有错误,18m3指的是消防水的有效容积是18m3。跟套定额两码事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位专家都是免费回答的!!!
与立管同管径(DN100)
12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获悉,《广西消防水源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已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这是广西首部公共消防设施政府规章。
依据《规定》,我区将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灭火救援用水,更好地维护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规定》明确了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主体及其责任、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来源渠道。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消防水源的维护经费可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渠道解决。
路边的消火栓看着不起眼,一旦发生火灾就成了“救命水”的来源。为此,《规定》按照“以消火栓为主,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为辅,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原则,规定了市政道路和农村给水管网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的设置要求。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了信息共享机制。(记者 蒋予昕 通讯员 唐锋)
作者:蒋予昕 唐锋
消防水源分为类:
火场上所需的消防用水,应由消防水源供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87)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规定,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可作为消防给水水源。
1.市政给水管网 市政给水管网是建筑小区的主要消防水源。它通过两种方式提供消防用水。一是通过其上设置的消火栓(市政消火栓)为消防车等消防设备提供消防用水;二是通过建筑物的进水管,为该建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天然水源
(1)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一般情况下,居住试、企事业一单位的天然水源的保证几率应按25年一遇确定。
(2)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在天然水源地建立可靠的、任何季节、任何水位都能确保消防车取水的没施,如修建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等。
(3)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在取水设备的吸水管上加设滤水器,以阻止河、塘水中杂物等吸人管道。影响水流,堵塞消防用水设备。
(4)在建筑小区改建、扩建过程中,若提供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及其取水设施被填埋时,应在遭毁坏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铺设管道、修建消防水池,以确保消防用水。
〔5)被易燃、可燃液体污染的天然水源,不能作为消防水源。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级别人民政府相关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做出规划。
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水利、给排水等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建设。
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应当与道路、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城市建成区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无市政消火栓、市政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根据具体给水、通行条件等建设市政消防水池;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地段,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需要设置市政消防取水设施。
第九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适应实际需要。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
第十条市政消防水源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防水源的施工图纸等材料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配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相关材料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消防水源专供消防和应急救援使用。
因绿化、环卫等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或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水量用水;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范,遇火灾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市政消火栓随时处于正常给水状态,除应急抢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市政消防水源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消防水源的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管理等制度;
(二)对巡查发现或者接报的毁损、故障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水源完好,可正常使用;
(三)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对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检查、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水源的检查,发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维护保养。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市政消防水源应当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和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水源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供水单位应当将相关消防水源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档案资料,结合消防水源的检查,及时掌握消防水源的建设、变更、完好等情况。
第十七条因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消防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拆除或者迁移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重建或者改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