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兴化市铸造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兴化市内的耐热钢铸造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经兴化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全市耐热钢铸造企业健康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律和管理,团结广大企业主,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兴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兴化市中小企业局)和兴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兴化市英武路120号四楼,邮政编码:225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宣传省、泰州市和我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引导企业和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发展经济,
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承担社会义务;
(三)组织会员交流和总结发展经验,开展耐热钢铸造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和经营管
理水平;
(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行业政策、监察管理、经验技术、科研成果和新闻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论坛、考察、市场开拓和经贸洽谈等多种服务;
(五)发挥纽带、桥梁作用,促进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与高校和科研单位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事业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广泛合作;
(六)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耐热钢铸造企业建议、呼声和诉求;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在兴化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从事耐热钢铸造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为耐热钢铸造业发展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以及市内各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可成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从事为耐热钢铸造企业发展有关的业务管理、理论研究的各界人士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在所在地域、行业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的知名度,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
(四)会员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热心耐热钢铸造行业发展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处吸收会员,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资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动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
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增补和罢免事宜,并向会员通报;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交纳办法和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兴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的吸收发展事宜,并向理事会通报;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设立与终止,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会员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名。秘书长人选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名。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耐热钢铸造企业中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超过任职年龄和年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
(五)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核准会员入会或退会事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特邀副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交纳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和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
史道健 兴化市经贸委副主任 常务副会长
开发区 瞿德辉 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
开发区 王大亮 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
王 祥 兴化市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黄建军 兴化市长城铸钢有限公司
特邀副会长
徐玉山 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兆柏 兴化市昭阳镇副镇长
王 钟 兴化市临城镇副镇长
赵百森 兴化市荻垛镇副镇长
张武源 兴化市陈堡镇副镇长
胡泽元 兴化市安丰镇人大主席
副会长
张光华 江苏华信达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刘长松 兴化市恒源特钢有限公司
张建中 兴化市中伟铸钢有限公司
李德江 兴化市振泰合金钢有限公司
顾海泉 兴化市金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李冬取 兴化市东昌合金钢有限公司
张华文 江苏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雅岚 兴化市雅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周长军 兴化市兴东铸钢有限公司
严 峰 泰州华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周友龙 兴化市东方铸钢有限公司
陈文美 兴化市美鑫铸造有限公司
秘书长
邵日晴 兴化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
瞿德培 兴化市精密铸钢有限公司
左少宏 江苏双发机械有限公司
顾永祥 兴化市东方机械有限公司
朱正宽 荻垛镇工业助理
陈广荣 陈堡镇审计助理
徐鹤平 昭阳镇企管站副站长
谢荣恒 开发区管委会企管站站长
陈 昕 科技工业园办公室主任
成礼存 安丰镇企管站站长
工业行业协会。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成立。
近两年来,泰州兴化市铸造业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二零零九年铸造产值突破五十亿元,耐热钢铸件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八十,目前进入列统企业的有八十多家。该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建设优质耐热钢、耐磨钢铸造产业基地的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引导企业坚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协会的职能主要是推进和加强全市耐热钢铸造企业交流协作,整合业内优质资源,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引导企业和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现有86家企业单位会员和17名个人会员。铸造行业作为我市传统特色产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2009年产值突破50个亿。生产的耐热钢、耐磨钢等铸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占有一定的份额,其产品蓖板、护板、挂板、衬板、导板、炉底板、喷嘴、汽车精锻件、球墨铸铁、等速万向节等广泛应用于水泥、电力、冶金、汽车、热处理等行业,兴化市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耐热钢铸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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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理事单位40家(其中会长1家、副会长11家、常务理事13家)。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授予“...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 经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Hangzhou Commercial Concret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企业,为维护共 同合法利益 而自愿组成, 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公德;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商品混 凝土行业发展; 维护行业、 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协调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沟通本行业与 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 理机关杭州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