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杯”的评选范围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出杭施工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其工程规模要求如下: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3、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4、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5、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优良的工程。
参评“西湖杯”工程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参评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该工程实施基本建设的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住宅组团的主承建单位的条件:
1、在住宅小区承建建筑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且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
2、如两个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个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参建单位的条件:
1、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2、土建参建单位所在参建的部分工程,其质量评价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中相关项目评价85%标准分值以上,并占该工程总工程量的20%以上。
3、同专业的参建单位按工程质量和造价高低排序不得超过2个。
4、安装与装饰专业单位参建的工程量分别为200万(不包括设备造价)与300万以上。
。“西湖杯”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西湖杯”评比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委员库,一年一次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定十五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西湖杯”在企业自愿参加和分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每年评比一次。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组建工作组,负责评比的日常工作。主要对参评工程的资料审核,对工程现场进行初查,征求用户(建设单位)意见,提供工程复查意见和推荐名单,提请评委会评审。
工作组的设立与人员组成,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
在现场复查工程质量时,工作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能借故回避或拒绝,否则不予参评。
“西湖杯”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进行现场复查,召开评审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工程;获三分之二以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票的工程为“西湖杯”表扬工程。 2100433B
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其新建、改建或扩建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附属构筑物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
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项目包括 1、地基与基础 2、主体结构 3、建筑装饰装修 4、建筑屋面 5、建筑给排水、排水及采暖 6、建筑电气 7、智能建筑 8、通风与空调 9、电梯。 建筑工程...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
关于印发 《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跟踪 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总站各科室、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确保建设工地 安全和环境整洁, 规范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以 下简称市样板工地)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杭建工【2005】703号)、《关 于进一步认真做好杭州市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 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 2007】201 号)文件精神,特制 定《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跟踪评价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总 站)监督受理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 照办法要求,在工程开工后 15日内,将 《市
1 附件 1 杭州市建设工程 "西湖杯 "(建筑工程奖)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坚持“质量兴业” 的宗旨,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倡导科技进步, 建立和健全质量 安全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奖(建筑工程奖)(以下简称“西湖 杯”)是我市建筑工程市级奖,也是推荐参加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 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市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西湖杯”评比标准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06)和其配 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成立“西湖杯”评比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和 有关人员,设置委员库,一年一次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定十五名委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黄山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黄山杯”奖 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选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
(四)日处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及综合验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对纳入创“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厅建管〔2004〕41号文件《关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建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黄山杯”奖创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建筑业协会。
各推荐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2)报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完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考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推荐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建“黄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评价为优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六、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厅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应是承担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工业、交通、水利、市政等专业工程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各家参建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修工程的单位,对其他工程是指承担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单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建筑业企业自行申报的项目,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十二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黄山杯”奖。
前 言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评价方法
4 主体结构质量评价
4.1 一般规定
4.2 混凝土工程
4.3 钢结构工程
4.4 砌体工程
5 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5.1 控制项
5.2 一般项
6 室内工程质量评价
6.1 控制项
6.2 一般项
7 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价
7.1 控制项
7.2 一般项
8 室外工程质量评价
8.1 控制项
8.2 一般项
9 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9.1 控制项
9.2 一般项
附录A “西湖杯”申报工程控制项统计表
附录B “西湖杯”申报工程加分项统计表
附录C “西湖杯”申报工程各部分评价分值汇总
附录D “西湖杯”申报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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