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兴国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兴府办发[201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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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对已成立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的重点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牵头负责。
第五条 凡符合验收标准的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在工程竣工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八条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三)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用地依据上级批文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五)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七)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八)设计变更签证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已得到批复。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准备
第十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施工单位验收、交工验收(初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验收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
(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并提交给监理部门。竣工报告应包括已完工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并现场检查,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初验)工作程序:
(一)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文件、图标、技术资料、检测资料等,且所有资料应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相关的责任单位对这套资料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核查初验申请。若发现初验申请质量疑问的,由建设单位提请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查机构对申请交验项目按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项目的检测资料进行复查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初检)。建设单位在初检申请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等参与的验收小组,并确定初验时间、地点;
(四)召开交工验收(初验)会议;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交工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形成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发改部门牵头(已成立了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的重点工程,由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勘察、指挥部成员、工程监理代表、环保、监察、设计、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投融资机构及项目责任单位、接管单位等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六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五条 交工(初步)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项目法人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送主持验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在县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交接小组,交接小组组长由县财政局派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性质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文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5、房屋建筑应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7、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工程施工许可证;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0、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1、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4、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相冲突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间资金或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不是县重点工程又是政府性投资项目,没有适用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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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特制定本规 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 分单位 (项工程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两个层 次。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 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 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 (公 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 设项目 ,还应按照签订的 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 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住宅建筑项目和辅助性公共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 建完 ,能满足使用要求。 (二科研、办公等综合性公共建筑项目 ,已按设计要 求建完 ; (三必要的生活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 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 (工程基本符合验收
1 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 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168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 改能源〔 2006〕10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 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 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 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 计规范》( 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 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兴国县埠头乡
兴国县神华集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