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兴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隐患治理责任制落实暂行办法 | 类 别 | 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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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 内 容 | 生产监督管理及隐患治理责任制 |
各分管副县长、各乡镇场(区)及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分管副县长按照 “一岗双责”的原则,负责所分管部门和挂点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所分管的部门及所挂点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各乡镇场(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乡镇场(区)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安全工作会议,专门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二)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立健全本辖区村(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四)对本辖区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亲自协调处理,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治到位;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案意见,落实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各村(居)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责任:
(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各相关职能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隐患治理工作职责;
(二)定期组织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制定治理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隐患整改“四落实”规定及时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督促;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编制和落实与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七)监督和落实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伤一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九)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高危企业监控档案。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定期召集所分管的行业、单位、村(居)负责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和检查所分管行业、单位和村(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所分管行业、单位和村(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全程跟踪监督;
(五)优先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人力、装备、经费;
(六)所分管行业、单位和村(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进行审查;
(五)对本部门管理、督办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组织力量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本部门所管理的行业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已获得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但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原批准。对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本部门、单位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本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能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缴纳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组织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高危企业监控档案,并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助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重点行业隐患整治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和燃气、公共聚集场所、学校、园内园外企业、集贸市场消防、食品卫生、电力(含发供电企业)、宗教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执法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监督管理到位”的原则,成立安全隐患治理专门机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类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如下规定设置:
(一)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公安局、矿管局、供电公司、环保局、水保局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委,由县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安监局、矿管局、供电公司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公安局、交通局、经贸委、质监局、农业局、供销社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由县公安交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交通局、农机局、教育局、公路养护公司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五)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农业局、水利局、旅游局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六)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建设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建筑施工和燃气的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安监局、质监局、消防大队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公共聚集场所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工商局、城管局、文化局、房管局、消队大队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八)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城管局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九)园外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经贸委、消防大队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十)工业园企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园管委会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园管委会,由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外经贸局、环保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建设局、消防大队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十一)贸易广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工商局、政法委、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安监局、贸易广场业主委员会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十二)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农业局、工商局、商业局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十三)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县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消防大队、统战部、安监局、商业局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上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各指定1人以上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述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另行下文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初必须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应治理的安全隐患及措施,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上月工作总结和当月工作计划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非煤矿山、煤矿、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联审制度。凡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电力供应、火工产品供应等需要二个及二个以上部门审查的,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批。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各项事业健康、稳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赣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包括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学校安全等发生在兴国县境内,涉及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刑事案件除外)的安全。
第三条 对县政府有关领导、全县各乡镇场(区)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及上述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隐患治理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兴国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对全县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审定后列入干部政绩考核档案,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坚持 “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坚持“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
主管人是指各乡镇场(区)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 重特大事故隐患需要县政府牵头或县政府指定某一部门牵头组织集中联合整治时,主管部门或有关乡镇须及时提交详细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初步意见。牵头及联合单位应服从统一调度,密切配合,但主管部门及辖区隐患所在乡镇政府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不变。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各乡镇场(区)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
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隐患治理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乡镇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治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落实,按照 “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乡镇场(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组成专业安全监管队伍,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同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审查;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综合监督和管理、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场(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牵头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三线交越”等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煤矿、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
(二)监察局:参加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涉案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察。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列为重要内容;负责全县以工代赈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公安局: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督促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准购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准购证、运输通行证发放工作及运输路线确定;负责维护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依法参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负责大型活动的审批和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五)消防大队:负责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三合一”(生产区或经营区与仓储区、生活区在一起)、“多合一”(生产区、经营区、仓储区、生活区、食宿区等在一起)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各辖区派出所对消防三级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六)交警大队: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运输线路安全监督工作;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负责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处理各类交通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七)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燃气、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全县建筑行业、燃气专项安全整治工作。
(八)矿管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非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等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审批、审查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防控工作。
(九)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幼儿园、托管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交通局: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以及渡口交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县、乡公路及桥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险滩险坝、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场点、抽砂船的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二)卫生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卫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下同)及场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十四)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应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的企业,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五)旅游局:负责县内旅游景点、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十七)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县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八)城管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牌)、园林、路灯、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露天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桥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跨区域流域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品的监督检查。
(二十)房管局:负责城区危房安全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农业机械局: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变型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经贸委:负责全县煤矿企业、成品油及电力(含发供电企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资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中小企业局:负责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四)手工业联社:负责所属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易引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洪涝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事故的恶劣天气的预报工作。
(二十七)外经贸局:负责外引内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文化局:负责文化系统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毒农药的监管;负责农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体育局:负责体育活动场(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扶贫办:负责扶贫项目及移民安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三)民政局:负责本系统及乡镇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四)物资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商业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肉类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六)水保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公路养护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养护公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供电公司:负责供用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十九)国土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县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负责各自通讯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十二)火车站:负责所管辖铁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三)其他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单位职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四十四)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必须督促指导所引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五)以上规定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倒查,凡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或其它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审定后列入干部政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由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类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实行跟踪监察,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县《关于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场(区)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辖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和进行治理,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包括瞒报、谎报、迟报)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场(区)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安全事故,乡镇场(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县政府作深刻检查,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性质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国县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府发[2005]13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 [2008]206 号 颁布时间: 2008-12-27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 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已经 2008年 11月 1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网站 www.carec.org.cn 发布时间:【 2008年 10月 6日】 浏览 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4]5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社会和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令)、《赣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04]4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县各乡镇场(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主管人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责人。
第二章 各乡镇场(区)及县政府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乡镇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乡镇场(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本地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第七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职责分工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和管理、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场(区)、生产经营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审查;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牵头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三线交越"专项安全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对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煤矿、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
(二)县监察局:参加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涉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检查。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列为重要内容。
(四)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和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工作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依法参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
(五)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专项安全整治工作。
(六)县卫生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卫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县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查处非法开采、勘查矿产资源等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审批、审查矿产资源采矿许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监控工作。
(九)县教育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渡口交通
、城市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县公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县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场点、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下同)及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十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应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的企业,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旅游局:负责县内旅游景点、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县旅游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县房产局:负责城区危房安全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跨区域流域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进口危险品的监督检查。
(二十)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县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经贸委:负责全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国营、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县中小企业局:负责所属企业及非规模民营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县手工业联社:负责所属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外经贸局:负责外资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其他有关县直部门、单位和石油、电力、邮政、公路、电信等驻县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职能,负责本系统日常及所招商引资引进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章 各乡镇场(区)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乡镇场(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乡镇场(区)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亲自或者委托本乡镇场(区)分管领导召集一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专门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付;
(四)对本辖区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必须亲自督查或过问,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到位;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事故,乡镇场(区)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案意见,落实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村(居)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场(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进行严格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明确隐患整改督办单位、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编制与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督促本辖区安全生产规划的有效实施;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
(七)监督和落实公共安全设施资金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伤一人以上事故,乡镇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九)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高危企业监控档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场(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定期召集分管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和检查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
(五)优先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人力、装备、经费;
(六)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br>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督办的事故隐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亲自组织力量落实整改监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本部门、单位所管理的行业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施、设备实施日常性的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本部门、单位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本行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缴纳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督促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组织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高危企业监控档案,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应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二)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三)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区)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品化学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第十六条 乡镇场(区)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伤三人及三人以上安全事故,乡镇场(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县政府常务会上作检查,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性质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按照《兴国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兴发[2003]82号)执行。
第十八条 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施工安全生产: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各单位和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协议要求追究违章、违约责任。
《办法》确定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风险隐患监管职责和最高处罚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了相应的管控和治理措施。《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风险管控5项职责、风险辨识6项任务、风险辨识分级标准和隐患治理6项职责、开展专项排查的6种情形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等6类内容开展全面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要编制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和治理措施,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和备案管理。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风险隐患监督管理职责。要制定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标准规范、开展风险隐患业务培训指导、建立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管理信息系统、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行为。
《办法》加大了对不按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风险隐患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对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逾期未改最高可罚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是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重要内容,对加快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规范提高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质量和效果,强力促使企业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必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