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一种自给开放式空呼吸器,广泛应用于消防、化工、船舶、石油、冶炼、仓库、试验室、矿山等部门。
中文名称 | 消防空气呼吸器 | 适用部门 | 消防、化工、船舶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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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自给开放式空呼吸器 | 优 点 | 重量轻、体积小、维护方便等 |
消防空气呼吸器特点介绍
1、面罩 2、气瓶 3、瓶带组 4、肩带 5、报警哨 6、压力表 7、气瓶阀 8、减压器 9、背托 10、腰带组 11、快速接头 12、供给阀 如图所示,RHZK6.8/30型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由12个部件组成,现将各部件的特点介绍如下:
面罩:为大视野面窗,面窗镜片采用聚碳酸酯材料,具有透明度高、耐磨性强、具有防雾功能,网状头罩式佩戴方式,佩戴舒适、方便,胶体采用硅胶,无毒、无味、无剌激,气密性能好。
气瓶:为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复合气瓶,工作压力30MPa,具有质量轻、强度高、安全性能好,瓶阀具有高压安全防护装置。
瓶带组:瓶带卡为一快速凸轮锁紧机构,并保证瓶带始终处于一闭环状态。气瓶不会出现翻转现象。
肩带:由阻燃聚酯织物制成,背带采用双侧可调结构,使重量落于腰胯部位,减轻肩带对胸部的压迫,使呼吸顺畅。并在肩带上设有宽大弹性衬垫,减轻对肩的压迫。
报警哨:置于胸前,报警声易于分辩,体积小、重量轻。
压力表:大表盘、具有夜视功能,配有橡胶保护罩。
气瓶阀:具有高压安全装置,开启力矩小。
减压器:体积小、流量大、输出压力稳定。
背托:背托设计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由碳纤维复合材料注塑成型,具有阻燃及防静电功能,质轻、坚固,在背托内侧衬有弹性护垫,可使配戴者舒适。
腰带组:卡扣锁紧、易于调节。
快速接头:小巧、可单手操作、有锁紧防脱功能。
供给阀:结构简单、功能性强、输出流量大、具有旁路输出、体积小。
消防空气呼吸器简介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一种自给开放式空呼吸器,广泛应用于消防、化工、船舶、石油、冶炼、仓库、试验室、矿山等部门,供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在浓烟、毒气、蒸汽或缺氧等各种环境下安全有效地进行灭火,抢险救灾和救护工作。
该系列产品配有视野广阔、明亮、气密良好的全面罩,供气装置配有体积较小、重量轻、性能稳定的新型供气阀;选用高强度背 板和安全系数较高的优质高压气瓶;减压阀装置装有残气报警器,在规定的气瓶压力范围内,可向佩戴者发出声响信号,提醒使用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该系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重量轻、体积小、使用;维护方便、佩带舒适、性能稳定等优点,是从事抢险救灾、灭火作业理想的个人呼吸保护装置。该产品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符合GA124-200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船用呼吸器经中国船级社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1、面罩 2、气瓶 3、瓶带组 4、肩带 5、报警哨 6、压力表 7、气瓶阀 8、减压器 9、背托 10、腰带组 11、快速接头 12、供给阀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价格根据型号容积不一样,价格也会不一样。 1、RHZKF6.8/30的空气呼吸器价格在2000左右。 6.8升碳纤维气瓶。3C认证的要贵一点。 2、RHZ...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报价在360元,为自给开放式空气呼吸器,可以使消防人员和抢险救护人员在进行灭火战斗或抢险救援时防止吸入对人体有害毒气,烟雾,悬浮于空气中的有害污染物。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消防空气呼吸器带3C价格2950元,|EC呼吸器6.8L空气呼吸器价格2300元,器广泛应用于消防、化工、船舶、石油、冶炼、仓库、试验室、矿山等部门,供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在浓烟、毒气、蒸汽或缺氧等各...
消防空气呼吸器中正压呼吸器
CCCF-RZYW-008(E/0)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产品特性文件表》申报指南 1.基本要求 1.1 产品特性文件表要严格依据产品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产品标准、 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及型式试验样品实物、实物照片、定型图纸、产品说 明书、铭牌标志等出具。 1.2 产品特性文件表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认证委托方、生产 者、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认证申请材料、企业注册文件及公章一致。 1.3 填表时间应据实准确。 1.4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按相应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及产品标准中规定 的名称和表示方式填写。 2.填写指南 2.1 “铭牌标志” 将产品的铭牌照片粘贴在特性文件表附页指定空白处, 并附产品说明 书,产品实物照片。申报单位应对照“项目”一栏要求及产品标准的有关 规定,对于铭牌照片、操作指导书中不完全的部分及缺少部分,如:警示 用语等其它信息,据实填写于特性文件表对应栏目中。 注: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也可在缺氧环境中使用,防止吸入有毒气体,从而有效地进行灭火、抢险救灾救护和劳动作业 。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