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制度
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型式认可制度
按照公安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已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枪炮、灭火器、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同样也是认证制度的一种,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的市场准入措施。
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暂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现在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强制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或暂未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由国家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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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GB6245-2006附录A3中关于系列标准的规定:系列消防泵的适用范围为所抽取规格中最大与最小出口压力,最大与最小流量,最大与最小轴功率所覆盖的所有规格的该系列消防泵。如果企业提供的报告为消防泵...
电子产品认证大全 现在世界上无论是何种行业,所使用的电子家电产品都通过了各种各样的安全认证(这当然不包括那些“地下工厂”生产的产品哟)。为什么要有安全认证呢?这也是各厂家对自己产品的一种安全承诺,有关...
合格评定机构
从事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不是合格评定机构)。(本定义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与通用原则)
我国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开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桂、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同时负责"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
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认证检验机构是由一下四个检验机构组成的:
1、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天津市,挂靠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从事固定灭火系统及零部件、耐火构配件、防火建筑材料和消防药剂等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认证检验、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和委托检验等。此外,该中心还承担有关承检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承担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二、三、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从事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并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SC5、SC6、SC8和ISO/TC92/SC2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2、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挂靠在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消防电子产品的检测、防静电火灾产品静电参数的测试。此外还承担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研究、地方同类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II、专用检测设备的行业归口管理、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审核、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ISO/TC21/SC3国内技术归口工作等。
3、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上海市,挂靠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于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枪炮、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的检验。此外,该中心同时还负责全国消防装备产品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消防装备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验细则的制、修订,承担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五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是ISO/TC21/SC2国内技术归口单位。中心受香港消防处和澳门消防局的认可委托,是出口香港、澳门灭火器检验和工厂质保体系评审的执行机构。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挂靠在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安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防火建筑材料产品、耐火建筑构(配)件产品和各类防火涂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以及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此外,还承担建材燃烧性能和防火材料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ISO/TC21/SC7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检验技术和检验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对地方人员的检测培训等工作。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国家将消防产品逐步纳入3C产品强制性认证,强化国内消防生产企业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管理,有效提高国内消防企业的消防产品生产能力、维修质量保证能力和市场准入能力。根据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和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开展第三批消防产品3C认证培训,主要针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于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的相关标准规范理解不透彻、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强制性认证流程不熟悉和产品技术发展交流不畅通等问题展开培训。培训重点是帮助消防企业理解消防产品3C认证实施的标准规范上的难点问题,培养企业的质量标准意识,熟练掌握强制性认证申报流程,促进消防生产企业尽快完成3C认证。
中国 3C消防产品认证流程 3C 认证的 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它是中国政府按照 世贸组织 有关协议和国际通 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 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 CCC 。 需要注意的是, 3C 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根据消防产品的特殊性选择了国际标准化组织 8种认证形式中的第五种 认证模式,其产品认证制度的核心是:强制性。针对强制性这一点, 上海浦浪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 大西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奥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三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已经在进行 3C 消防认证中。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 适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公司不断扩大节能高效风机及配套产品的生产能力,扩建风机技术中心和全性能测试中心,提升企业快速的设计开发、检测、生产交付能力,以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需求和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并先后取得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消防产品认证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公司将继续秉承现代化企业经营理念“创新、专业、品质、诚信”,先后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消防产品认证,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建立了完善的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的整体质量体系保证,使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为用户提供合适的产品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并分别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质量管理中心、中国工程建设协会、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中国信用认证中心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质量管理中心成员企业”、“质量重点保护单位”、“国家标准合格单位质量放心品牌”、“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质量合格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产品”、“国家定点监督免检产品” 、“中国信用AAA企业”、“全国驰名风机十佳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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