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消防安全基础教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系列丛书 | 作 者 |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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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出版时间 | 2018年6月1日 |
页 数 | 163 页 | 定 价 | 35.0 元 |
ISBN | 9787565332364 |
笼统来讲一般包括:一、通用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原理、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二、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三、火场逃生、自救常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培训对象,保卫部消防队负责对各分厂、部门消防...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 公安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工 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根据《社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9 号 ),结合消防工作实 际,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了《社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 》(以下简称《大纲》 )。 《大纲》根据“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 ”的消防工作原则, 按照“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理念, 紧紧围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和推进消防工作社会 化,适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公民日常工作生活消防安 全需求,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象、目的、内容、课时,强化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 提高社会单位 “四个能力 ”建设水平, 提升公民消
1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授 课 人:李虎林 授课时间: 2017年 10月 10日至 2017年 10月 12日 授课地点:德阳市旌阳区云峰山路 239 号金鑫花园 1 栋 3-5 号 参与人员:全体员工 授课内容及基本情况 一、消防基本知识 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2、消防工作的宗旨: A、人人必须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与生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强消防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E、预防为主。 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 。 4、在发生火险时,每位员工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 自救,知道火警电话。 二、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2 2、随便吸烟、乱丢烟头或是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 主要原因。 3、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可燃物或 动用明火找东西时引起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2009年5月22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